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行局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00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會計報告有左列各款情形者,應予更正:
  一、應根據帳簿編製而未根據者。
  二、內容與帳簿所載不符者。
  三、未依格式編製或內容顯有錯誤者。
  四、繕寫計算等錯誤,不依規定更正者。
  五、未經規定人員簽名或蓋章者。
  六、其他與法令章則不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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