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行局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00年01月01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財政部所屬行局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以下簡稱本制度)依會計法第十
  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財政部所屬各行局(以下簡稱各行局)會計事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
  定者外,依照本制度辦理,均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處之。

  本制度以財政部所屬中國輸出入銀行、交通銀行、中國農民銀行及中央
  信託局為實施範圍,其他公私營銀行亦可參照辦理。

  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暨內部審核程序涉及各行局內規,非各行局共同適
  用者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因選用之機器性能各異,均僅為原則上之規定
  ,俾資因應。

  各行局對會計方法之採用,於不同會計期間應謀求一致,俾會計結果,
  便於比較分析,如有變更應說明其差異。各行局間會計方法之採用,亦
  應謀求一致,俾利主管機關之比較考核。

  各行局會計年度依照預算法之規定辦理。

  各行局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

  各行局記帳本位幣,除國外分支行局得以當地貨幣為記帳本位幣外,均
  以法定預算所列之貨幣單位為準。

  各行局對外會計報告應照主管機關規定格式,對內會計報告應配合業務
  及管理需要,均以充分表達原則編製。

  各行局會計科目,依有關法令之規定及法定預算所列之科目,並配合業
  務需要按會計原理設置之。

  各行局之帳簿以編製會計報告所需之記載設置之,備查簿以處理事務上
  之需要設置。(簿記組織系統圖見附件一)

  本制度會計事務包括左列各項:
  一、屬於一般會計事務者分為: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及普通會計事務處理
      程序兩節。
  二、屬於業務及財物會計事務者計分為:業務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出納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及財物會計事務處理程序等三節。
  三、屬於分析業務成本及管理會計者分為:成本分析程序、管理會計事
      務處理程序兩節。
  四、屬於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方面者計機器處理會計資料程序一節。

  本制度內部審核事務,依各行局業務及管理情形規定其範圍與要點計分
  為:內部審核準則、會計事務審核、現金審核、財務審核、財物審核、
  業務收支審核、預算審核、績效審核、協同審核等九節。

第二章  會計報告
第一節  設計之原則
  各種會計報告必須根據會計紀錄產生。

  會計報告之內容應正確顯示財務狀況及經營成績。

  會計報告所採行之會計原則方法,應保持前後一致,如因業務需要或特
  殊原因,必須改變時,應說明變更之原因及變更對資產負債及損益之影
  響。

第二節  種類
  會計報告分日期、月報半年報、年報及不定期報告等五類。

  日報:凡按日編製之會計報告屬之,計有下列二種:
  一、日計表:本表係顯示該日終了時之營業收支狀況,應依幣別按總分
      類帳科目之餘額編製之。
  二、庫存現金表:本表係顯示該日終了時庫存現金之狀況,根澽現金帳
      編製之。

  月報:凡就各該月份預算執行情形,按月編製之會計報告屬之,計有下
  列各種:
  一、月計表:本表係顯示該月份之營業狀況,應依幣別按總分類帳科目
      之餘額編製之。
  二、資產負債表:本表係顯示該月終了日之資產負債及業主權益之靜態
      狀況,應按總分類帳科目之餘額編製之。
  三、損益表:本表係顯示該月份預算執行結果情形,分為收入、支出、
      盈虧等部分編製之。
  四、費用月報表:本表係顯示該月份費用預算執行情況之明細數字,計
      分業務及管理費用兩種,應按費用各科目月算數額編製之。
  五、新授信業務明細表:本表係顯示該月份新增授信業務情形,按放款
      、保證、開發信用狀等部分編製之。

  半年報:凡就其半年來預算執行情形編製之會計報告屬之,計有下列各
  種:
  一、業務報告:應就半年來經營成果及資產負債業主權益實況及其他要
      點等敘述之。
  二、資產負債表:本表係顯示該半年終了日之資產負債及業主權益之靜
      態情形,應按總分類帳科目之餘額編製之。
  三、損益表:本表係顯示該半年來預算執行成果,應分為收入、支出、
      盈虧等部分編製之。
  四、明細表:凡按各明細分類帳結算數額編製之報表屬之:
      1.損益科目明細表。
      2.費用明細表。
      3.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明細表。
      4.繳納各項稅捐明細表。
      5.逾期放款明細表。
      6.催收款明細表。
      7.備抵呆帳明細表。

  年報:凡就本年度預算執行情形、業務進度、盈虧撥補及資金運用情況
  編製之會計報告屬之,計有下列各種:
  一、財務摘要:就本年度經營成績、盈虧撥補、資金運用及財務地位等
      項目與上年度比較之。
  二、業務報告:就本年度營業政策執行情形、業務計劃執行實況、營業
      損益之經過、盈虧撥補之擬議、資金運用之情形、資產負債之狀況
      、經營實績之分析檢討等敘述之。
  三、損益表:本表係顯示本年度預算執行成果,分為收入、支出、盈虧
      等部分編製之。
  四、盈虧撥補表:本表係顯示本年度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狀況,按當年
      度可分配之盈餘或應填補之虧損及未分配之盈餘數額編製之。
  五、資金運用表:本表係顯示本年度資金來源及運用狀況,應按資金來
      源與運用各項目編製之。
  六、資產負債表:本表係顯示本年度終了日之資產負債及業主權益之靜
      態報告,應按總分類帳各科目餘額編製之。
  七、財務報表附註:將重要事項、關係人交易及其他為避免使用者誤解
      或有助於財務報表公正表達之說明事項,應視需要於附註中予以揭
      露,
  八、明細表:凡按損益及資金運用各明細分類帳科目之決算數額編製之
      報表屬之。
    1.金融業務收入明細表。
    2.其他營業收入明細表。
    3.營業外收入明細表。
    4.金融業務成本明細表。
    5.其他營業費用明細表。
    6.業務費用明細表。
    7.管理費用明細表。
    8.營業外支出明細表。
    9.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明細表。
    10.資本支出計畫預算與實際進度比較表。
    11.固定資產折舊明細表。
    12.資產變賣明細表。
    13.資產報廢明細表。
    14.資金轉投資及其盈虧明細表。
    15.長期債務舉借與償還明細表。
    16.資本增減與股額明細表。
    17.逾期放款明細表。
    18.催收款明細表。
    19.備抵呆帳明細表。
    20.國外借款及保證外幣借款明細表。
  九、參考表:凡用以顯示一般經營狀況之報表屬之。
    1.員工人數彙計表。
    2.用人費用彙計表。
    3.繳納各項稅捐彙計表。
    4.外幣收支彙計表。
    5.資本支出計畫預計與實際成本效益比較表。
    6.營運量值比較表。

  各行局之不定期報告,按各種不同需要及目的隨時編製之。

  各行局對內會計報告之種類及格式,得視事實之需要,業務之繁簡,並
  盡量配合例外原則,自行訂定。

  各行局各項會計報告,日報應於次日送出,月報應於月份終了後十五日
  內送出,半年報應於期間終了後三十日內送出,年報依中央各機關決算
  編製辦法規定期限編送。

  各行局各項會計報告編送份數,依送達機關之規定辦理。

第三章  會計科目
第一節  設計之原則
  會計科目之設計以便利上級或有關機關之綜合彙編與比較考核為原則。

  會計科目之設置,應兼用收付實現事項及權責發生事項。

  會計科目應正確表達該項會計事項在財務狀況或經營績效中之地位。

  會計科目採三級分類四級編號,四級以上科目,其增刪或修正均應先行
  報准。至五級以下科目,各行局得視實際需要自行增減之。

  五級科目,各行局視實際需要得提升為總帳科目,惟對外編製報表時仍
  應按四級科目辦理。

  業務費用與管理費用明細科目之分類編號及名稱,亦係統一規定,如需
  變更時,應事先報經核准。

第二節  分類、編號及說明
  本制度之資產負債及業主權益類科目名稱、編號及每一科目之含義如左
  :
  1 資產
    11-12   流動資產
              凡現金及在業務程序中即可變為現金,或減少現金支出,
              以及債權隨時可以收回,而具有流動性質之資產皆屬之。
     110    現金
              凡庫存之現金及在運送中之現金屬之。
        1101  庫存現金
                凡庫存之現金屬之。
        1103  庫存外幣
                凡庫存之外國貨幣屬之。
        1105  週轉金
                凡撥付特定用途或零星支出週轉之現金屬之。
        1106  待交換票據(略名交換票據)
                凡當日未及提出交換之票據屬之。
        1108  運送中現金(略名運現)
                凡在運送中尚未到達之現金屬之。
     111  存放央行
            凡存放中央銀行之款項、繳存準備等屬之。
        1111  存放央行
                凡存放中央銀行之準備金及其他款項屬之。
          1111-01   存款準備金
          1111-02   一般往來
          1111-03   外匯清算戶
        1114  存出信託資金賠償準備(略名繳存賠償準備金)。
                凡依法繳存中央銀行之信託資金賠償準備金屬之。
        1115  抵繳存出信託資金賠償準備-證券(略名抵繳賠償準備金
              -證券)
                凡以公債、庫券或中央銀行所認可之有價證券抵繳信託
                資金賠償準備金者屬之。
                本科目為存出信託資金賠償準備之減項。
     112  存放銀行同業
            凡存放或拆放銀行同業及同業透支之款皆屬之。
        1121  存放銀行同業(略名存放同業)
                凡存放國內外同業之款屬之。
          1121-01   存放本埠同業
          1121-02   存放外埠同業
          1121-03   存放外商同業
          1121-04   存放國外同業
        1122  銀行同業透支(略名同業透支)
                凡同業訂約透支之款屬之。
          1122-01   本埠同業透支
          1122-02   外埠同業透支
          1122-03   外商同業透支
          1122-04   國外同業透支
        1123  拆放銀行同業(略名拆放同業)
                凡放於同業之款,以拆息計算者屬之。
          1123-01   拆放本埠同業
          1123-02   拆放外埠同業
     113  買入票券
            凡買入有價證券、定期存單、商業票據等屬之。
        1131  買入有價證券
                凡買入隨時可變現之有價證券除已專設科目者外屬之。
        1132  買入定期存單(略名買入定存單)
                凡買入可轉讓之定期存單屬之。
        1133  買入承兌匯票
                凡買入隨時可變現之承兌匯票屬之。
        1134  買入商業本票
                凡買入隨時可變現之商業本票屬之。
  114-117   應收款項
              凡應收各款項屬之
        1141  應收票據
                凡應收未收之各種票據屬之。
        1143  應收帳款
                凡因業務經營所發生應收未收之帳款屬之。
        1144  備抵呆帳-應收帳款(略名備抵呆帳)
                凡依法計算之應收票據,應收帳款之備抵呆帳屬之。
                本科目為抵銷科目,編製資產負債表時,應於應收票據
                應收帳款科目下減除之。
        1149  應收收益
              凡應收未收之各項收益屬之。
        1152  應收承兌票款(略名應收承兌)凡代顧客承兌匯票時,應
              向顧客於匯票到期前收取之款項屬之。
        1154  應收利息
                凡應收未收之利息屬之。得按利息收入科目分設子目。
        1156  應收保費
                凡應收未收之保費屬之。(中信局專用)
        1158  應攤回再保給付(略名應攤回給付)
                凡應向再保同業攤回之人身保險給付屬之。(中信局專
                用)
        1159  其他應收款(略名應收)
                凡應收各款除已專設科目處理者外屬之。
        1160  備抵呆帳-應收各項收益(略名備抵收益)
                凡依法計算之各項應收收益之備抵呆帳屬之。
                本科目為抵銷科目,編製資產負債表時,應於各該應收
                科目下減除之。
        1163  託辦往來(略名託辦)
                凡受外界委託代辦各項業務之往來款項屬之。
        1164  代理處往來
                凡與各代理處相互往來之款項屬之(中信局專用)
        1165  經紀人往來
                凡與各經紀人相互往來之款項屬之。(中信局專用)
        1166  保險同業往來
                凡與各保險業間互相往來之款項屬之。(中信局專用)
        1168  公保醫療機構往來(略名醫療機構)
                凡與公保各聯合門診中心及各特約醫療機構往來之款項
                屬之。(中信局專用)
          1168-01   門診中心往來。
          1168-02   特約醫療機構往來。
     118  期收款項
            凡期收各款及買入遠期外匯、期證券屬之。
        1181  期收款項(略名期收)
            凡賣出遠期外匯、期證券已訂契約尚未
                交割或約期交割應收之款項屬之。
          1181-01   期收幣價
          1181-02   期收券價
          1181-03   約期收款
        1182  買入遠期外匯(略名買外匯)
                凡買入訂期交割之外匯屬之。
        1183  買入期證券(略名買期券)
                凡買入訂期交割之證券屬之。
  120-123 存貨
            凡各種商品之成本屬之。
        1230  商品存貨(略名存貨)
                凡自營購銷之商品成品成本屬之。(中信局專用)
     124  短期墊款
            凡短期墊付之款屬之
        1241  短期墊款(略名短墊)
                凡短期墊付之款屬之。
        1243  代繳保費
                凡依照人壽保險契約之規定,代為繳納之保費屬之。(
                中信局專用)
  125-126 預付款項
            凡預付費用、利息及其他預付之款項屬之。
        1251  預付費用
                凡已付未耗之各項費用屬之。
        1253  預付利息
                凡預付之利息屬之。
        1255  預付出口結匯款(略名預付出匯)
                凡預繳出口應結之外匯,按牌價先付之價款屬之。
        1257  預付所得稅
                凡預繳之所得稅屬之。
        1258  預付股息紅利(略名預付股利)
                凡預付之股息紅利屬之。
        1259  其他預付款(略名預付款)
                凡預付各款除專設科目處理者外屬之。
        1261  暫付及待結轉帳項(略名暫付)凡業務上暫行支付之款,
              一時未能確定相當科目者屬之。
    13  買匯、貼現及放款
          凡買匯、貼現、押匯及放款皆屬之。
     130  買匯及貼現
            凡買匯、進出口押匯及貼現屬之。
        1301  買入匯款(略名買匯)
                凡買入各種外埠匯票或電匯等屬之。
        1302  進口押匯(略名進押)
                凡憑押匯單據,承做之進口放款屬之。
        1303  出口押匯(略名出押)
                凡憑押匯單據,承做之出口放款屬之。
        1304  貼現
                凡客戶憑未到期之票據、應收客帳,或將屆還本付息之
                公債及庫券本息票等貼息票等貼息取現者屬之。
        1309  備抵呆帳-買匯及貼現(略名備抵買匯及貼現)
                凡依法計算買匯及貼現之備抵呆帳屬之。
                本科目為抵銷科目,編製資產負債表時,應於「買匯及
                貼現」有關科目下減除之。
     131  短期放款及透支
            凡無擔保之透支及約定期限在一年以內放款屬之。
        1311  透支
                凡支票存款戶,訂立契約透支款項但無擔保品者屬之。
          1311-01   一般透支
          1311-02   農林漁牧業生產透支
          1311-03   農林漁牧業加工透支
          1311-04   農會透支
          1311-05   漁會透支
        1313  短期放款(略名短放)
                凡無擔保品之放款,其約定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
                者屬之。
          1313-01   一般短期放款
          1313-02   短期購料放款
          1313-03   短期外銷放款
          1313-04   短期儲運放款
          1313-05   短期農會放款
          1313-06   委託農會短期放款
          1313-07   短期合作社場放款
          1313-08   短期農會放款
          1313-09   短期專案放款
          1313-10   短期農業機械化放款
          1313-11   短期發展農業放款
          1313-12   短期漁業放款
          1313-13   短期房屋修建(購)放款
        1319  備抵呆帳-短期放款及透支(略名備抵短放)
                凡依法計算短期放款及透支之備抵呆帳屬之。
                本科目為抵銷科目,編製資產負債表時,應於「短期放
                款及透支」有關科目下減除之。
     132  短期擔保放款及透支
            凡提供擔保之透支及約定期限在一年以內放款屬之。
        1321  擔保透支(略名擔透)
                凡支票存款戶,提供擔保品訂約透支之款項屬之。
          1321-01   一般擔保透支
          1321-02   農林漁牧業生產擔保透支
          1321-03   農林漁牧業加工擔保透支
          1321-04   農會擔保透支
          1321-05   漁會擔保透支
        1322  短期擔保放款(略名短擔放)
                凡提供擔保品之放款,其約定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
                )者屬之。
          1322-01   一般短期擔保放款
          1322-02   短期存單擔保放款
          1322-03   短期購料擔保放款
          1322-04   短期外銷擔保放款
          1322-05   短期儲運擔保放款
          1322-06   短期農會擔保放款
          1322-07   委託農會短期擔保放款
          1322-08   短期合作社場擔保放款
          1322-09   短期農業擔保放款
          1322-10   短期專案擔保放款
          1322-11   短期農業機械化擔保放款
          1322-12   短期發展農業擔保放款
          1322-13   短期漁業擔保放款
          1322-14   短期房屋修建(購)擔保放款
        1329  備抵呆帳-短期擔保放款及透支(略名備抵短擔放)
                凡依法計算短期擔保放款及透支之備抵呆帳屬之。
                本科目為抵銷科目編製資產負債表時,應於「短期擔保
                放款及透支」有關科目下減除之。
     133  中期放款
            凡無擔保放款期限超過一年而在七年以內者屬之。
        1331  中期放款(略名中放)
              凡無擔保品之放款其約定期限超過一年
              而在七年以內(含七年)者屬之。
          1331-01   一般中期放款
          1331-02   中期購料放款
          1331-03   中期外銷放款
          1331-04   中期儲運放款
          1331-05   中期發展工業放款
          1331-06   中期觀光事業開發放款
          1331-07   中期機器設備放款
          1331-08   耐久消費品放款
          1331-09   中期農會放款
          1331-10   委託農會中期放款
          1331-11   中期合作社場放款
          1331-12   中期農業放款
          1331-13   中期專案放款
          1331-14   中期農業機械化放款
          1331-15   中期發展農業放款
          1331-16   中期漁業放款
          1331-17   中期土地放款
          1331-18   中期房屋修建(購)放款
        1339  備抵呆帳-中期放款(略名備抵中放)
              凡依法計算中期放款之備抵呆帳屬之。
              本科目為抵銷科目編製資產負債表時,應於「中期放款」
               有關科目下減除之。
     134  中期擔保放款
            凡提供擔保之放款,期限超過一年而在七年以內者屬之。
        1341  中期擔保放款(略名中擔放)
                凡提供擔保品之放款,其約定期限超過一年而在七年以
                內(含七年)者屬之。
         1341-01   一般中期擔保放款
         1341-02   中期存單擔保放款
         1341-03   中期購料擔保放款
         1341-04   中期外銷擔保放款
         1341-05   中期儲運擔保放款
         1341-06   中期發展工業擔保放款
         1341-07   中期觀光事業開發擔保放款
         1341-08   中期航運擔保放款
         1341-09   中期機器設備擔保放款
         1341-10   耐久消費品擔保放款
         1341-11   推廣輸出擔保品放款
         1341-12   中期農會擔保放款
         1341-13   委託農會中期擔保放款
         1341-14   中期合作社場擔保放款
         1341-15   中期農業擔保放款
         1341-16   中期專案擔保放款
         1341-17   中期農業機械化擔保放款
         1341-18   中期發展農業擔保放款
         1341-19   中期漁業擔保放款
         1341-20   中期土地擔保放款
         1341-21   中期房屋修建(購)擔保放款
        1349  備抵呆帳-中期擔保放款(略名備抵中擔放)
                凡依法計算中期擔保放款之備抵呆帳屬之。
                本科目為抵銷科目,編製資產負債表時,應於「中期擔
                保放款」科目下減除之。
     135  長期放款
            凡無擔保放款期限超過七年者屬之。
        1351  長期放款(略名長放)
              凡無擔保品之放款其約定期限超過七年者屬之。
          1351-01   一般長期放款
          1351-02   長期購料放款
          1351-03   長期發展工業放款
          1351-04   長期觀光事業開發放款
          1351-05   長期機器設備放款
          1351-06   長期農會放款
          1351-07   委託農會長期放款
          1351-08   長期合作社場放款
          1351-09   長期農業放款
          1351-10   長期專案放款
          1351-11   長期農業機械化放款
          1351-12   長期發展農業放款
          1351-13   長期漁業放款
          1351-14   長期土地放款
          1351-15   長期房屋修建(購)放款
        1359  備抵呆帳-長期放款(略名備抵長放)
                凡依法計算長期放款之備抵呆帳屬之。本科目為抵銷科
                目,編製資產負債表時應於「長期放款」科目下減除之
                。
     136  長期擔保放款
            凡提供擔保品之放款期限超過七年者屬之。
        1361  長期擔保放款(略名長擔放)
                凡提供擔保品之放款,其約定期限超過七年者屬之。
          1361-01   一般長期擔保放款
          1361-02   長期購料擔保放款
          1361-03   長期發展工業擔保放款
          1361-04   長期觀光事業開發擔保放款
          1361-05   長期機器設備擔保放款
          1361-06   長期航運擔保放款
          1361-07   長期壽險放款
          1361-08   長期農會擔保放款
          1361-09   委託農會長期擔保放款
          1361-10   長期合作社場擔保放款
          1361-11   長期農業擔保放款
          1361-12   長期專案擔保放款
          1361-13   長期農業機械化擔保放款
          1361-14   長期發展農業擔保放款
          1361-15   長期漁業擔保放款
          1361-16   長期土地擔保放款
          1361-17    長期房屋修建(購)擔保放款
        1369  備抵呆帳-長期擔保放款(略名備抵長擔放)
                凡依法計算長期擔保放款之備抵呆帳屬之。
                本科目為抵銷科目,編製資產負債表時應於「長期擔保
                放款」科目下減除之。
    14  基金長期投資及應收款
          凡撥充各部資本,業務基金、各種投資及應收款等具有長期性
          者屬之。
      140-142   基  金
              凡依規定或經核准撥充各單位之資本及業務或其他用途之
              基金屬之。
        1411  儲蓄部基金(略名儲蓄基金)
                凡撥出基金以充儲蓄部資本者屬之。
        1412  信託部基金(略名信託基金)。
                凡撥出基金以充信託部資本者屬之。
        1417  壽險處基金
                凡撥出基金以充人壽保險處資本者屬之。(中信局專用
                )
        1421  分支行基金
                凡撥出基金以充分行資本或行局內部其他單位營運資金
                屬之。
          1421-01   分支行基金
          1421-02   購料處基金
          1421-03   貿易處基金
          1421-04   儲運處基金
          1421-05   公保處基金
        1426  公保責任準備基金(略名公保準備基金)
                凡撥出基金,以充公保責任準備者屬之(中信局專用)
        1429  其他基金
                凡撥出不屬於上列各項用途之基金屬之。
       144-145  長期投資
             凡各種長期性之投資屬之。
        1441  企業投資
                凡長期投資於各項企業者屬之。
        1442  備抵損失-企業投資(略名備抵企業投資)。
              凡計算之備抵各項企業投資損失屬之。
              本科目為抵銷科目,編製資產負債表時,應於「企業投資
              」科目下減除之。
        1444  證券投資
                凡購入長期性之各項證券屬之。
                購入證券之溢價或折價均併入本科目以成本加項或減項
                處理。
        1447  備抵損失-證券投資(略名備抵證券投資)
                凡計算之備抵各項證券投資損失屬之。本科目為抵銷科
                目,編製資產負債表時,應於「證券投資」科目下減除
                之。
        1448  不動產投資
                凡長期投資於不動產者屬之。
        1449  備抵損失-不動產投資(略名備抵不動產)
              凡計算之備抵各項不動產投資損失屬之。本科目為抵銷科
              目,編製資產負債表時,應於「不動產投資」科目下減除
              之。
        1457  其他長期投資(略名其他投資)
                凡不屬上列各種投資之其他投資屬之。
        1458  備抵損失-其他長期投資(略名備抵其他投資)
                凡計算之備抵其他長期投資損失屬之。本科目為抵銷科
                目,編製資產負債表時,應於「其他長期投資」科目下
                減除之。
     146  長期應收款
            凡長期墊付之各種款項屬之。
        1463  長期墊款
                凡代同業或有關機關墊付之款項屬之。
    15  固定資產
          凡土地、房屋、機械、交通運輸及其他各項設備等,具有固定
          性質之資產屬之。
     150  土    地
            凡所有土地及增加其成本之改良工程屬之。
        1501  房屋基地(略名基地)
                凡所有房屋建築之土地屬之。
          1501-01   土地
          1501-02   土地改良
     152  房屋及建築
            凡所有房屋及其附屬設備與增添之建築屬之。
        1521  房屋及建築(略名房屋)
                凡所有房屋及其增添建築與附屬設備屬之。
          1521-01   住宅房屋。
          1521-02   非住宅房屋
        1522  備抵折舊-房屋及建築(略名備抵房屋)
                凡計算之備抵房屋及建築折舊屬之。
                本科目為抵銷科目,編製資產負債表時,應於「房屋及
                建築」科目下減除之。
     153  機械設備
            凡輔助業務處理之各項機械設備屬之。
        1531  機械設備(略名機械)
                凡所有輔助業務處理之各項機械設備屬之。
        1532  備抵折舊-機械設備(略名備抵機械)
                凡計算之備抵機械設備折舊屬之。
                本科目為抵銷科目,編製資產負債表時,應於「機械設
                備」科目下減除之。
     154  交通及運輸設備
            凡供交通運輸及電訊用之各項工具及設備屬之。
        1541  交通及運輸設備(略名交通)
                凡所有運輸車輛及電訊機具等設備屬之。
          1541-01   運輸工具。
          1541-02   其他交通設備
        1542  備抵折舊-交通及運輸設備(略名備抵交通)
              凡計算之備抵交通及運輸設備折舊屬之。本科目為抵銷科
              目,編製資產負債表時,應於「交通及運輸設備」科目下
              減除之。
     155  其他設備
            凡不屬於土地、房屋、機械、交通運輸之其他設備屬之。
        1551  其他設備
                凡不屬於土地、房屋、機械及交通運輸之其他設備屬之
                。
        1552  備抵折舊-其他設備(略名備抵其他設備)
              凡計算之備抵其他設備折舊屬之。
              本科目為抵銷科目,編製資產負債表時,應於「其他設備
              」科目下減除之。
     157  未完工程及訂購機件
            凡正在建造裝置尚未完工之工程及已訂購尚未交貨之機件屬
            之。
        1571  未完工程
                凡正在建造裝置,尚未完工之工程屬之。
          1571-01   土地
          1571-02   住宅房屋
          1571-03   非住宅房屋
        1572  訂購機件
                凡訂購各項機件屬之。
     159  租賃資產
            凡租賃年限屆滿可取得該項租賃資產之所有權者屬之。
        1591  租賃資產
                凡租賃年限屆滿可取得該項租賃資產之所有權者屬之。
        1592  備抵折舊-租賃資產(略名備抵租賃資產)
                凡計算之備抵租賃資產屬之。
                本科目為抵銷科目,編製資產負債表時,應於「租賃資
                產」科目項下減除之。
    16  遞延借項
          凡遞延費用及未經攤銷之各項損失屬之。
      160-161   遞延費用
              凡已支出而應分期攤銷之費用屬之。
        1601  開辦費
                凡籌備期間之各項費用屬之。
        1609  租賃權益
                凡由租賃取得之資產使用權益及其改良費用屬之。
        1612  債券發行費用(略名債券費用)
                凡發行債券所發生之費用,而未攤銷者屬之。
        1619  其他遞延費用
                凡不屬於上列科目之其他遞延費用屬之。
     162  未攤銷損失
        1621  未攤銷損失(略名未攤損失)
                凡基於戰事及非常災害等所發生之損失,經規定分期攤
                銷者屬之。
    17  其他資產
          凡不屬於上列各項資產之其他資產屬之。
      172-175   信託代理及保證資產
                  凡受政府、同業或顧客委託,辦理各項代理及保證業
                  務所發生之債權屬之。
        1721  信託資產
                凡代顧客經理各種信託保管事務所承受之信託資產,除
                專設科目處理者外屬之。
                本科目與負債類「信託負債」科目對轉。
        1722  保管有價證券(略名保管證券)
                凡代客戶保管有價證券及代理領取之本息屬之。
                本科目與負債類「應付保管有價證券」科目對轉。
        1723  保管品
                凡代為保管之物品屬之。
                本科目負債類「應付保管品」科目對轉。
        1725  代售旅行支票(略名代售旅支)
                凡受同業委託代售旅行支票,尚未售出者屬之。
                本科目與負債類「受託代售旅行支票」科目對轉。
        1726  約定融資額度
                凡經與顧客簽妥契約承諾給付之融資額度屬之。
                本科目與「待抵銷約定融資額度」科目對轉動用或註銷
                時為相反之紀錄。
        1727  待抵銷約定融資額度
                凡經與顧客簽妥契約後,承諾待付之融資額度屬之。
                本科目為抵銷科目,編製資產負債表時,應列於「約定
                融資額度」科目下抵銷之。
        1731  應收代收款(略名未收)
                凡受顧客或同業委託代收之款,尚未收到者屬之。
                本科目與負債類「受託代收款」科目對轉。
        1732  應收代放款(略名代放款)
                凡受委託代放之款屬之。
                本科目與負債類「受託代放款」科目對轉。
        1735  應收代收保險費(略名應收代保費)
                凡代理保險,開出保單時,其應向顧客收取之保險費屬
                之。
                本科目與負債類「受託代收保險費」科目對轉。
        1736  應收代收房地租(略名應收代房租)
                凡代理顧客經收房地租,開出發票或收條時,應向租戶
                收取之房租屬之。
                本科目與負債類「受託代收房地租」科目對轉。
        1737  代理期收款項(略名代期收)
                凡代理賣出期證券,應收之期款屬之。本科目與負債類
                「代理賣出期證券」科目對轉。
        1738  代理買入期證券(略名代買期券)
                凡代理顧客買入訂期交割之證券屬之。本科目與負債類
                「代理期付款項」科目對轉。
        1747  承銷有價證券(略名承銷證券)
                凡受委託承銷之有價證券屬之。
                本科目與負債類「受託承銷有價證券」科目對轉。
        1751  應收保證款項(略名應收保證)
                凡代顧客保證時,顧客應負之償還責任屬之。
              本科目與負債類「保證款項」科目對轉。
        1752  應收信用狀款項(略名應收信用狀)
                凡代顧客開發信用狀時,顧客應負之償還責任屬之。
                本科目與負債類「信用狀款項」科目對轉。
        1754  保證品
                凡保管顧客存入作保證用現金以外之財物屬之。
                本科目與負債類「存入保證品」科目對轉。
     176  待整理資產
            凡待整理之資產屬之。
        1761  陷區及國外資產淨額(略名陷外資產淨額)
                凡大陸淪陷區及國外失去控制之資產與負債相抵後所餘
                之淨額在借方者屬之。
        1762  待抵銷陷區及國外資產(略名抵銷陷外資產)
                凡大陸淪陷區及國外失去制之資產與負債相抵後所餘之
                淨額在借方,以本科目抵銷者屬之。
                本科目為抵銷科目,編製資產負債表時,並列於「陷區
                及國外資產淨額」科目下抵銷之。
        1763  報失資產(略名報失)
                凡經依規定程序報失之資產待整理者屬之。
                本科目與下列「待抵銷報失資產」科目對轉。
        1764  待抵銷報失資產(略名抵銷報失)
                凡經依規定程序報失之資產保留待整理,以備抵銷者屬
                之。
                本科目為抵銷科目,編製資產負債表時,應列「報失資
                產」科目下抵銷之。
        1765  追索債權(略名追索權)
                凡催收款項,經依規定程序轉列呆帳後,其債權仍可保
                留追索者屬之。但列帳時,不論金額多寡,每案概以新
                臺幣一元列記,以表示追索權之案件,並於資產負債表
                下作每一元代表一案之附註。本科目與下列「待抵銷追
                索債權」科目對轉。
        1766  待抵銷追索債權(略名抵銷追索權)
                凡催收款項,經依規定轉列呆帳後,仍可保留追索債權
                之案件,以備抵銷者屬之。
                本科目為抵銷科目,編製資產負債表時,應列於「追索
                債權」科目下抵銷之。
  177-179   雜項資產
              凡不屬於上列各類之資產屬之。
        1771  催收款項(略名催收)
                凡各項放款或應收款,列期屆滿六個月尚未受清償或雖
                未屆滿六個月,但已向債務人或保證人訴追及處理擔保
                品中,按照規定由原科目轉入者屬之。
        1772  備抵呆帳-催收款項(略名備抵催收)
                凡計算催收款項之備抵呆帳屬之。
                本科目為抵銷科目,編製資產負債表時,應於「催收款
                項」科目下減除之。
        1773  存出保證金(略名存出金)
                凡存出款項,作為保證金者屬之。
        1774  抵繳存出保證金-證券(略名抵保證金)
              (存出保證金減項)
              凡以公債、庫券及主管機關認可之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屬
              之。
        1775  存出典金
              凡以現金典入資產以供長期使用者屬之。
        1776  承受擔保品(略名承受品)
                凡依法或洽定承受借戶之原有擔保品,或補交之物品,
                以抵還欠款屬之。
        1792  存出再保責任準備金(略名存出再保金)
                凡存出同業再保責任準備金屬之。(中信局專用)
        1795  代理買入房地產(略名代買房地產)
                凡代顧客買入房地產,經付之房地價及其他費用屬之。
    19  往來及兌換
          凡內部各項往來及各種貨幣之兌換屬之。
     190    內部往來
              凡內部各項往來屬之。
        1901  內部往來
                凡總分行與各該行內會計獨立之儲蓄、信託保險等部及
                其分部間相互往來之款項屬之。
        1902  聯行往來
                凡總分支行各單位相互間往來之款項屬之。
     192    兌換
              凡各種貨幣之兌換屬之。
        1921  兌換
                凡平時兌進兌出之各種貨幣屬之。
  2  負債
    21-22 流動負債
            凡隨時或短期應予償付而具有流動性質之負債屬之。
     210  短期債務
            凡債務償還在一年以內者屬之。
        2102  短期借款
                凡借入款項償還期在一年內除已專設科目處理者外屬之
                。
     211  央行存款
            凡中央銀行存入之款項屬之。
        2111  央行存款
                凡中央銀行存入之款項屬之。
     212  銀行同業存款
            凡銀行同業存款或透支同業屬之。
        2121  銀行同業存款(略名同業存款)
                凡國內外同業存入之款項屬之。
          2121-01   本埠同業存款
          2121-02   外埠同業存款
          2121-03   外商同業存款
          2121-04   國外同業存款
        2122  透支銀行同業(略名透支同業)
                凡向國內外同業訂定契約在額度內透支之款項屬之。
          2122-01   透支本埠同業
          2122-02   透支外埠同業
          2122-03   透支外商同業
          2122-04   透支國外同業
        2123  銀行同業拆放(略名同業拆放)
                凡向同業借入短期款項,以日拆計息者屬之。
          2123-01  本埠同業拆放
          2123-02  外商同業拆放
  214-217   應付款項
              凡應付各款屬之。
        2141  應付票據
                凡開出一年以內到期之應付票據除已專設科目處理者外
                屬之。
        2143  應付帳款
                凡因業務經營所發生應付未付之帳款屬之。
        2147  應付費用
                凡應付未付之各項費用屬之。
        2148  應付所得稅
                凡應付未付之所得稅屬之。
        2149  應付股息紅利(略名應付股利)
              凡應付未付之股息紅利屬之。
        2152  承兌匯票(略名承兌)
                凡代顧客承兌之匯票屬之。
        2154  應付利息(略名應付息)
                凡應付未付之利息屬之。
        2155  應付代收房地租(略名應付代房租)
                凡代理經收房地租,其已經收到之房地租屬之。
        2156  應付代收保險費(略名應付代保費)
                凡代理經收保險費,其已經收到之保險費屬之。
        2159  應付保險給付
                凡應付未付之保險給付屬之。(中信局專用)
        2160  應付再保給付
                凡應付未付之再保給付屬之。
        2161  應付壽險紅利(略名應付紅利)
                凡依人壽保險契約規定提存備付與被保人之紅利屬之。
                (中信局專用)
        2162  應付代收款(略名代收款)
                凡為機關團體代收各種款項屬之。
        2163  託辦往來
                凡受外界委託代辦各項業務之往來款項屬之。
        2164  代理處往來
                凡與各代理處相互往來之款項屬之。
        2165  經紀人往來
                凡與各經紀人相互往來之款項屬之。(中信局專用)
        2166  保險同業往來
                凡與各保險同業間互相來往之款項屬之。(中信局專用
                )
        2168  公保醫療機構往來
                凡與公保各聯合門診中心及各特約醫療機構往來之款屬
                之。(中信局專用)
          2168-01   門診中心往來
          2168-02   特約醫療機構往來
        2179  其他應付款(略名應付款)
                凡應付未付各款,除已專設科目處理者外屬之。
     218  期付款項
            凡期付各款及賣出遠期外匯,期證券屬之。
        2181  期付款項(略名期付)
                凡買入遠期外匯、期證券已訂契約尚未交割或約期交付
                之款項屬之。
          2181-01   期付幣價
          2181-02   期付券價
          2181-03   約期付款
        2182  賣出遠期外匯(略名賣外匯)
                凡賣出訂期交割之外匯屬之
        2183  賣出期證券(略名賣期券)
                凡賣出訂期交割之證券屬之。
  225-226   預收款項
              凡預收利息、保費、各項收益及其他預收款項屬之。
        2251  預收收益
                凡預收之各種收益屬之。
        2253  預收利息(略名預收息)。
                凡預收之利息屬之,得按利息收入科目分設子目。
        2254  預收保費
                凡預收之保險費屬之。(信局專用)
        2256  預收定金
                凡預收客戶訂購貨品之定金屬之。(中信局專用)
        2259  其他預收款(略名預收款)
                凡預收各款,除已專設科目處理者外屬之。
        2261  暫收及待結轉帳項(略名暫收)
                凡業務上暫收之款,一時未能確定相當科目者屬之。
    23  存款及匯款
          凡支票、活期、定期、儲蓄等存款及匯款屬之。
     230  支票存款
            凡依規定憑支票支付之存款屬之。
        2301  支票存款
                凡由存戶隨時用送款簿存入及簽發支票提取之存款屬之
                。
        2302  本行支票
                凡開出即期本行付款之支票屬之。
        2303  保付支票(略名保支)
                凡保付存戶所開出之支票屬之。
     231  活期存款
            凡依規定辦理之各種活期存款屬之。
        2311  活期存款(略名活存)
                凡存款由存戶憑摺隨時存取者屬之。
        2316  外幣活期存款(略名外幣活存)
                凡存戶以外幣或匯入款項隨時存取者屬之。
        2317  外匯活期存款(略名外匯活存)
                凡外匯存戶依規定隨時存取者屬之。
     232  定期存款
            凡依規定辦理之各種定期存款屬之。
        2321  定期存款(略名定存)
                凡依規定辦理之各種定期存款屬之。
        2322  外幣定期存款(略名外幣定存)
                凡存戶以外幣或匯入款項存入訂明支取本息期限者屬之
                。
        2327  外匯定期存款(略名外匯定存)
                凡外匯存戶依規定訂明支取本息期限者屬之。
        2328  郵匯局轉存款
                凡郵匯局轉存之款項屬之。
  233-234   儲蓄存款
              凡依規定辦理之各種儲蓄存款屬之。
        2331  活期儲蓄存款(略名活儲存)
                凡由存戶隨時憑摺存取之儲蓄性存款屬之。
        2332  行員儲蓄存款(略名員儲)
                凡本行行員依照規定存儲之款項屬之。
        2333  零存整付儲蓄存款(略名零存整付)
                凡零存整付之儲蓄存款屬之。
        2334  整存零付儲蓄存款(略名整存零付)
                凡整存零付之儲蓄存款屬之。
        2335  整存整付之儲蓄存款屬之。
                凡整存整付之儲蓄存款屬之。
        2336  存本取息儲蓄存款(略名存本取息)
                凡存本取息之儲蓄存款屬之。
        2340  定期定額儲蓄存款(略名定儲定額)
                凡採定期定額存單方式之儲蓄存款屬之。
        2349  停繳儲蓄存款(略名停儲)
                凡零存整付儲蓄存款之停繳者屬之。
     236  匯款
            凡各種匯款屬之。
        2362  匯出匯款(略名匯款)
                凡顧客託匯之款屬之。
        2365  應解匯款
                凡應解各地通匯銀行託解之匯款屬之。
    24  央行及同業融資
          凡以貼進之票據、擔保之債權轉向中央銀行融資或以票據及其
          他方式向同業融資者屬之。
     241  央行融資
            凡以貼進之票據、擔保之債權或其他融資方式,轉向中央銀
            行融資者屬之。
        2411  央行貼現轉融資
                凡以貼進之票據,轉向中央銀行融資者屬之。
        2412  央行放款轉融資
                凡以擔保放款之債權,轉向中央銀行融資者屬之。
        2413  央行其他融資
                凡不屬於上列之其他融資者屬之。
     242  同業融資
            凡以票據或其他方式向同業融資者屬之。
        2421  同業融資
                凡以票據或其他方式向同業融資者屬之。
          2421-01   票據借款
          2421-02   借入款
    25  長期負債
          凡發行債券及具有固定性質之負債屬之。
     250  長期債務
            凡發行債券及撥入放款基金等應償之債務屬之。
        2501  金融債券
                凡應付之發行金融債券屬之。金融債券溢價或折價發行
                時,其溢價部分列為本科目之加項,折價部分列為本科
                目之減項。
        2502  待發行融債券(略名待發債券)
                凡待發行之金融債券屬之。本科目為抵銷科目,編製資
                產負債表時,應列於「金融債券」科目下減除之。
        2503  長期借款
                凡借入款項其償還期在一年以上,除已專設科目處理者
                外屬之。
        2505  撥入放款基金(略名撥放基金)
                凡為執行政府政策,依照規定撥由行局作指定放款之資
                金屬之。
        2506  撥入放款基金積餘(略名撥放基金積餘)
              (撥入放款基金加項)
                凡運用撥入放款基金所發生之累積盈餘屬之。
        2508  應付租賃款
                凡應付租賃資產尚未支付之未到期租金屬之。
    26  遞延貸項
          凡遞延收益之應按期計攤之收入屬之。
  260-261   延遞收入
              凡已收入而應按期計攤之收益屬之。
        2611  遞延收益
                凡未經分攤之遞延收益屬之。
    27  其他負債
          凡不屬於上列各項負債之其他負債屬之。
  272-275   信託代理及保證負債。
              凡受政府、同業或顧客委託辦理各項信託代理及保證業務
              所發生之債務屬之。
        2721  信託負債
                凡代顧客經理各種信託保管事務所發生之信託負債,除
                專設科目處理者外屬之。
                本科目與資產類「信託資產」科目對轉。
        2722  應付保管有價證券(略名應付保管證券)
                凡受顧客委託保管之有價證券及代領取本息者屬之。
                本科目與資產類「保管有價證券」科目對轉。
        2723  應付保管品
                凡應付受委託保管之物品屬之。
                本科目與資產類「保管品」科目對轉。
        2725  受託代售旅行支票(略名受託代售旅支)
                凡受同業委託代售旅行支票尚未售出者屬之。
                本科目與資產類「代售旅行支票」科目對轉。
        2731  受託代收款(略名代收)
                凡受顧客或同業委託代收之款屬之。
                本科目與資產類「應收代收款」科目對轉。
        2732  受託代放款(略名受託代放)
                凡受託代放之款屬之。
                本科目與資產類「應收代放款」科目對轉。
        2735  受託代收保險費(略名代收保費)
                凡代理保險開出保單時,其應繳保險公司之保險費屬之
                。
                本科目與資產類「應收代收保險費」科目對轉。
        2736  受託代收房地租(略名代收房租)
                凡受顧客委託經收房地租,開出發票或收條時,其代理
                經收之房地租屬之。
                本科目與資產類「應收代收房地租」科目對轉。
        2737  代理期付款項(略名代期付款)
                凡代理買入期證券,應付之期付款屬之。
                本科目與資產類「代理買入期證券」科目對轉。
        2738  代理賣出期證券(略名代賣期券)
                凡代理顧客賣出訂期交割之證券屬之。本科目與資產類
                「代理期收款項」科目對轉。
        2747  受託承銷有價證券(略名託銷證券)
                凡受委託承銷之有價證券屬之。
                本科目與資產類「承銷有價證券」科目對轉。
        2751  保證款項(略名保證)
                凡受顧客委託簽發憑證對外擔負保證責任者屬之。
                本科目與資產類「應收保證款項」科目對轉。
        2752  信用狀款項(略名信用狀)
                凡受顧客委託開發信用狀,應負償付責任者屬之。
                本科目與資產類「應收信用狀款項」科目對轉。
          2752-01   即期信用狀
          2752-02   遠期信用狀
        2754  存入保證品(略名存入品)
                凡存入現金以外之財物作保證者屬之。本科目與資產類
                「保證品」科目對轉。
     276  待整理負債
            凡待整理之負債屬之。
        2761  陷區及國外負債淨額(略名陷外負債淨額)
              凡大陸淪陷區及國外失去控制之資產負債相抵後,所餘之
              淨額在貸方者屬之。
        2762  待抵銷陷區及國外負債(略名待抵銷陷外負債)
                凡大陸淪陷區及國外失控制之資產與負債相抵後所餘之
                貸方淨額,以本科目抵銷者屬之。
                本科目為抵銷科目,編製資產負債表時,應列於「陷區
                及國外負債淨額」科目下抵銷之。
      277-279   雜項負債
              凡不屬於上列各類之負債屬之。
        2773  存入保證金(略名存入金)
                凡存入款項作保證者屬之。
        2775  存入典金
                凡出典資產所收存之典金屬之。
        2776  應付保管款(略名保管款)
                凡受顧客委託保管之款屬之。
        2792  存入再保責任準備金(略名存入再保金)
                凡保險同業存入再保責任準備金屬之。(中信局專用)
        2794  撥入備放款(略名撥入款)
                凡由有關機關撥入備放之款項屬之。
        2795  代理賣出房地產(略名代賣房地產)
                凡代顧客賣出房地產經收之房地價及其他收益屬之。
  28  營業及負債準備
        凡為營業及負債提存之各項準備屬之。
      280-281   營業準備
                凡營業上提存之各項準備屬之。
        2804  兌換差價準備
                凡依照規定提存之兌換差價準備之。
        2805  兌換損失準備
                凡依照規定提存之兌換損失準備屬之。
        2806  保本保息準備(略名本保息)
                凡提存之保本保息準備屬之。
        2807  保證責任準備(略名保證準備)
                凡依照規定提存之保證業務準備屬之。
        2808  輸出保險準備
                凡依照規定提存作為輸出保險業務準備屬之。
        2811  意外損失準備
                凡依照法令規定提存之意外損失準備屬之。
        2812  未滿期保費準備(略名未滿期準備)
                凡對各種保險依照規定提存尚未滿期之保險費作為責任
                準備者屬之。(中信局專用)
        2813  壽險責任準備
                凡對人壽保險依法提存之責任準備者屬之。(中信局專
                用)
        2815  壽險特別準備
                凡依照規定提存之保險費作為人壽保險特別準備者屬之
                。(中信局專用)
        2816  公保責任準備(略名公保準備)
                凡公務人員保險按期依照規定提存之責任準備屬之。(
                中信局專用)
        2819  未決賠款準備
                凡對各種實際已發生而尚未決定之保險賠款,提存之未
                決賠款準備屬之。
     282  負債準備
            凡為負債所提存之各項準備屬之。
        2821  員工退休及離職金準備(略名退休金準備)
                凡為員工退休,依照規定提存退休金準備屬之。
        2826  待整理資負差額準備
                凡待整理資產負債經整理後轉入相當科目時,調整價格
                所發生之差額屬之。
    29  往來及兌換
          凡內部各項往來及各種貨幣之兌換屬之。
     290  內部往來
            凡內部往來屬之。
        2901  內部往來
                凡總分行與各該行內會計獨立之儲蓄、信託、保險等部
                及其分部間相互往來之款項屬之。
        2902  聯行往來
                凡總分支行各單位相互間往來之款項屬之。
     292  兌換
            各種貨幣之兌換屬之。
        2921  兌換
                凡平時兌進兌出之各種貨幣屬之。
  3  業主權益
    31  資本
          凡資本皆屬之。
     310  資本
            凡經核定撥充之資本屬之。
        3101  資本
                凡經核定之資本總額屬之。
        3102  未收資本
                凡經核定尚未撥付之資本屬之。
                本科目為抵銷科目,編製資產負債表
                時,應列於「資本」科目下減除之。
     311  預收資本
            凡預收之資本屬之。
        3111  預收資本
                凡在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先行收入之資本屬之。
    32  公積及盈虧
          凡各項公積及累積盈虧與各期損益屬之。
     320  資本公積
            凡具有資本性質之收入、損贈及資產重估價增值,發行股本
            及出售固定資產溢價等收入屬之。
        3201  收入公積
                凡發行股本、出售固定資產之溢價等收入屬之。
        3202  捐贈公積
                凡由捐贈而收入之各項資產屬之。
        3203  固定資產增值公積
                凡由固定資產重估價增值之數屬之。
     321  營業公積
            凡從營業盈餘所提存之公積屬之。
        3211  法定公積(略名法積)
              凡每屆分配盈餘時,依法提存之公積屬之。
        3212  特別公積(略名特積)
                凡每屆分配盈餘時,奉准提存供指定用途之公積屬之。
     322  累積盈虧
            凡未經撥用之累積盈餘或未經彌補之累積虧損屬之。
        3221  累積盈餘
                凡未經撥用之盈餘屬之,於盈虧撥補表經審定後,將未
                分配之盈餘數轉列本科目。
        3222  累積虧損
                凡未經彌補之虧損屬之。虧損經主管機關核定不辦理虧
                損之彌補或經彌補程序後,尚有數額未經彌補者,於盈
                虧撥補表經審定後將未彌補之數額轉列本科目。
     323  前期損益
            凡前期結轉之損益及修正上年度損益增減之數屬之。
        3231  上期損益
                凡上期結轉之純損或純益屬之。
        3232  上年度損益整理
                凡年度決算經審計機關審定後,關於損益增減之數屬之
                。
     324  本期損益
            凡本期損益之數屬之。
        3241  本期損益
                凡本期各項損益科目結轉之數屬之,每期結算時,應將
                本期損益類各科目之餘額,依其借貸過入本科目。
     325  盈虧撥補
            凡盈虧撥補之數屬之。
        3251  盈虧撥補
                凡年度決算盈虧撥補之數屬之。

  本制度損益類之科目名稱、編號及每一科目之含義如左:
  4 收入
    41  營業收入
          凡直接因營業而發生之收入屬之。
      450-453   金融業務收入
                  凡金融業務直接因營業而發生之收入屬之。
        4501  利息收入
                凡收入各項利息,除內部及聯行利息外屬之。
          4501-01   同業利息收入
          4501-02   買匯放款利息收入
          4501-03   其他利息收入
        4506  保費收入
                凡保險業務所發生之保費收入屬之。(中信局專用)
          4506-01   保費收入
          4506-02   再保費收入
          4506-03   醫療掛號費收入
          4506-04   退休續保收入
          4506-06   退保收入
          4506-07   失效保單收入
        4508  再保佣金收入(略名收再保佣)
                凡再保業務收入之佣金屬之。(中信局專用)
        4509  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
                凡再保業務攤回之賠款與給付屬之。(中信局專用)
        4510  收回保費準備
                凡保險業務收回提存之各項準備屬之。(中信局專用)
          4510-01   收回壽險責任準備
          4510-02   收回公保責任準備
          4510-03   收回未滿期保費準備
        4511  收回特別準備
                凡保險業務收回原提存之特別準備屬之。(中信局專用
                )
        4514  收回提存未決賠款準備
                凡收回原提存之未決賠款準備屬之。
        4515  收回輸出保險準備
                凡依照規定輸出保險於年度營運有虧損收回之準備屬之
                。
        4516  手續費收入
                凡收入各項手續費屬之。
          4516-01   匯費收入
          4516-02   外匯費收入
          4516-04   信託費收入
          4516-05   保證費收入
          4516-06   保管費收入
          4516-07   代理費收入
          4516-08   貿易託辦費收入
          4516-10   購料託辦費收入
          4516-11   保險手續費收入
          4516-15   雜項手續費收入
        4521  自營及委辦銷貨收入(略名自營及委辦銷貨)
                凡自營及委辦貿易業務銷售貨品收入之價款屬之。(中
                信局專用)
          4521-01   自營銷貨收入
          4521-02   委辦銷貨收入
        4529  儲運收入
                凡儲運業務所發生之收入屬之。
          452a-01   倉庫收入
          452a-02   運輸收入
        4530  證券經紀收入
                凡辦理證券經紀業務所發生之收入屬之。
        4531  買賣票券損益
                凡買賣各種票券其因買賣或中籤還本所發生之收益及所
                收之股息紅利屬之 。
        4532  企業投資損益
                凡投資企業所收股息紅利及其他收益屬之。
        4533  不動產投資損益
                凡投資不動產所得租金及因買賣而發生之收益屬之。
        4534  兌換損益
                凡各種貨幣兌換上所發生之收益屬之。
     460  其他營業收入
            凡不屬於以上各種收入之其他營業收入屬之。
        4601  營業資產租金收入(略名租金收入)
                凡以營業資產出租所收之租金屬之。
        4609  其他營業收入
                凡不屬於以上各項之其他營業收入屬之。
     470  內部損益
            凡內部發生之損益在貸方者屬之。
        4701  內部損益
                凡內部往來或託辦所發生之收入屬之。
          4701-01   內部利息收入
          4701-02   聯行利息收入
          4701-03   內部手續費收入
          4701-04   聯行手續費收入
          4701-05   總處(局)經費收入
          4701-09   內部其他收入
    49  營業外收入
          凡非直接因營業所發生之收入屬之。
     491  整理收入
            凡因整理而發生之收入屬之。
        4911  整存盈餘
                凡盤點各項存貨發生盈餘之數屬之。
        4912  出售資產盈餘(略名出售盈餘)
                凡出售資產而發生之利益屬之。
                本科目餘額應轉入「本期損益」在分配盈餘時應與「出
                售及報廢資產虧損」軋抵,並減除應納所得稅後,以其
                餘額轉列收入公積。
        4914  收回呆帳及過期帳
                凡收回呆帳及超額提存準備及過期帳費用之收回、利益
                之補收等屬之。
          4914-01   收回呆帳。
          4914-02   收回保證責任準備
          4914-03   過期帳收入
     492  其他營業外收入
            凡不屬於上列各項目之營業外收入皆屬之。
        4929  雜項收入(略名雜收)
                凡無相當科目可歸入之其他收益屬之。
  5  支出
    51  營業支出
          凡直接因營業所發生之支出屬之。
      550-553   金融業務成本
                  凡金融業務直接因營業所發生之支出屬之。
        5501  利息支出
                凡支出各項利息,除內部及聯行利息外屬之。
          5501-01  同業利息支出
          5501-02  存款利息支出
          5501-03  其他利息支出
        5506  保費支出
                凡保險業務所發生之各類保費支出屬之。
                (中信局專用)
          5506-01  再保費支出
          5506-02  承保費用支出
          5506-03  保單紅利支出
        5508  佣金支出
              凡承保業務支付代理處及經紀人佣金或
              再保業務支付再保佣金等屬之。(中信局專用)
          5508-01  承保佣金支出
          5508-02  再保佣金支出
        5509  保險賠款與給付(略名支賠款給付)
                凡付出保險業務之賠款與給付屬之。(中信局專用)
          5509-01   保險給付
          5509-02   再保給付
          5509-05   公保現金給付
          5509-06   公保醫療支出
          5509-07   公保其他支出
        5510  提存保費準備
                凡保險業務依照規定提存之各項責任準備屬之。(中信
                局專用)
          5510-01   提存未滿期保費準備
          5510-02   提存壽險責任準備
          5510-03   提存公保責任準備
        5511  提存特別準備
                凡保險業務依照規定提存之特別準備屬之。(中信局專
                用)
        5512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支出
                凡依照規定標準計算支付之保險業務發展基金屬之。(
                中信局專用)
        5514  提存未決賠款準備
                凡對輸出保險業務賠案已發生,賠款而尚未決定所提存
                之未決賠款準備屬之。
        5515  提存輸出保險準備
                凡依照規定所提存之輸出保險準備屬之。
        5516  手續費支出
                凡支出各項手續費屬之。
          5516-01   匯費支出。
          5516-02   外匯費支出。
          5516-07   代理費支出。
          5516-08   貿易託辦費支出。
          5516-10   購料託辦費支出。
          5516-11   保險手續費支出。
          5516-15   什項手續費支出。
        5521  自營及委辦銷貨成本(略名自營及委辦成本)
                凡自營及委辦貿易業務之銷貨成本屬之。(中信局專用
                )
          5521-01  自營銷貨成本
          5521-02  委辦銷貨成本
        5529  儲運費用
                凡儲運業務所發生之支出屬之。
          5529-01   倉庫支出
          5529-02   運輸支出
        5530  證券經紀支出
                凡辦理證券經紀業務所發生之支出屬之。
        5531  買賣票券損益
                凡買賣各種票券其因買賣等所發生之損失屬之。
        5532  企業投資損益
                凡投資企業所發生之損失屬之。
        5533  不動產投資損益
                凡投資不動產所發生之損失屬之。
        5534  兌換損益
                凡各種貨幣兌換上所發生之損失屬之。
        5535  各項提存(略名提存)
                凡營業上之各項提存,除已專設科目者外屬之。
          5535-01   提存呆帳準備
          5535-02   提存意外損失準備
          5535-03   提存保證責任準備
          5535-05   提存退休金準備
          5535-09   其他提存
        5536  呆帳
                凡當年度呆帳損失超出已提存之呆帳準備之數屬之。
     560  其他營業費用
            凡不屬於以上各種業務支出之其他營業費用屬之。
        5601  營業資產出租費用(略名出租費用)
                凡以營業資產出租所支付之費用屬之。
        5606  研究發展費用(略名研展費)
                凡為業務之研究發展所支付之各項費用屬之。
        5608  員工訓練費用(略名員工訓練費)
                凡為業務需要辦理員工考選及訓練所支付之費用屬之。
        5609  其他營業費用(略名其他費用)
                凡不屬於以上各項之其他營業費用屬之。
     570  內部損益
            凡內部發生之損益在借方者皆屬之。
        5701  內部損益
                凡內部往來或託辦所發生之支出屬之。
          5701-01   內部利息支出
          5701-02   聯行利息支出
          5701-03   內部手續費支出
          5701-04   聯行手續費支出
          5701-05   總處(局)經費支出
          5701-09   內部其他支出
     581  業務費用
            凡業務單位之費用屬之。
        5811  業務費用
                凡業務上所發生之各項費用屬之。並按用途別分設子目
                。
     582  管理費用
            凡管理單位之費用屬之。
        5821  管理費用
                凡管理上所發生之各項費用屬之。並按用途別分設子目
                。
    59  營業外支出
          凡非直接因營業所發生之支出屬之。
     591  整理支出
            凡因整理而發生之支出屬之。
        5911  盤存虧損
                凡在結(決)算時,盤點各項存貨發生虧損之數屬之。
        5912  出售及報廢資產虧損(略名出售虧損)
                凡出售及報廢資產而發生之虧損屬之。本科目在分配盈
                餘時,應與「出售資產盈餘」軋抵。
        5914  過期帳支出(略名過期支出)
                凡本年度對於以前各年度收益之退還、費用之補支等屬
                之。
     592  其他營業外支出
            凡不屬於上列各項之營業外支出屬之。
        5921  非常損失
                凡非常災害之損失屬之。
        5929  雜項支出
                凡無相當科目可歸之其他支出屬之。

  各行局業務及管理上所發生之費用,由支用單位分別以「業務費用」或
  「管理費用」科目列帳。並按各項費用之用途,分設下列子目,以明細
  分類帳登記。
  1   用人費用
    11  正式員額薪資
          凡董(理)監事、顧問、正式員工及警衛等之薪資屬之。
     111  董(理)監事報酬
     112  顧問人員報酬
     113  職員薪金
     114  工員工資
     115  警    餉
    12  臨時人員薪資
          凡聘用人員、臨時員工等之薪資屬之。
     121  聘用人員薪資
     122  臨時職員薪金
     123  臨時工員及外包工資
    13  超時工作報酬
          凡加班值班誤餐費及工作午餐費等屬之。
     131  加班誤餐費
     132  值班誤餐費
     133  午餐費
    14  津貼
          凡依照規定給與之津貼屬之。
     143  僻地津貼
     149  其他津貼
    15  獎金
          凡依照規定給與之獎金屬之。
     152  工作獎金
     155  研究發明獎金
     159  其他獎金
    16  退休及卹償金
          凡員工退休、退職所發之退休、退職金及死亡傷殘給與之卹償
          金等屬之。
     161  職員退休及離職金
     162  工員退休及離職金
     163  卹償金
    17  資遣費
          凡資遣員工所發之資遣費屬之。
     171  職員資遣費
     172  工員資遣費
    18  福利費
          凡分擔或補助員工保險、醫藥、子女教育各費,及依照規定提
          撥福利金、體育活動費,與支付其他福利費等屬之。
     181  分擔員工保險費
     182  分擔退休人員及其配偶暨員工眷屬保險費
     183  傷病醫藥費
     185  提撥福利金
     186  體育活動費
     189  其他福利費
  2  其休服務費用
    21  外購水電
          凡購用外來供應之水、電、及煤氣等費屬之。
     212  工作場所電費
     213  員工宿舍電費
     214  工作場所水費
     215  員工宿舍水費
     217  煤氣費
    22  郵電費
          凡郵費、信箱、電報、電話等費屬之。
     221  郵費
     222  電話
     223  電報
    23  旅運費
          凡員工因公出差報旅費及貨物運費等屬之。
     231  國內旅費
     232  國外旅費
     234  專力費
     235  貨物運費
     239  其他
    24  印刷裝訂與廣告費
          凡印刷裝訂帳冊、報表、憑證、文件與刊登公告、啟事、廣告
          等費屬之。
     241  印刷費
     242  複製費
     243  裝訂費
     244  廣告費
     245  樣品贈送
    25  修理保養費
          凡固定資產之修理及保養所支各項費用屬之。
     251  土地改良維持費
     252  一般房屋修護費
     253  員工宿舍修護費
     254  其他建築修護費
     255  機械設備修護費
     256  交通運輸設備修護費
     257  其他設備修護費
     258  非營業固定資產修護費
    26  保險費
          凡固定資產、現金及存貨之保險費屬之。
     261  一般房屋保險費
     262  員工宿舍保險費
     263  機械設備保險費
     264  交通運輸設備保險費
     265  其他設備保險費
     266  非營業固定資產保險費
     267  現金存款及貨物保險費
    27  棧儲、包裝及代理費
          凡棧儲、包裝、公證及代理等費用屬之。
     271  棧儲費
     272  包裝費
     273  公證費
     274  報關費
     275  理貨費
     276  佣金及手續費
     277  代理費
    28  專業服務費
          凡會計師費、律師費、工程設計費及委託研究調查與訓練等費
          屬之。
     281  會計師公費
     282  法律事務費
     283  工程咨詢費
     284  講課鐘點費
     285  委託調查研究費
     287  委託考選訓練費
     288  電子計算機軟體服務費
    29  公共關係費
          凡為公共關係之需要所支付之費用屬之。
     291  公共關係費
  3  材料及用品費
    31  使用材料費
          凡使用之燃料、油脂及設備零件等費屬之。
     313  燃料
     314  油脂
     316  設備零件
    32  用品消耗
          凡辦公用品、書報、服裝及其他消耗品等屬之。
     321  辦公用品
     322  報章什誌
     325  服裝
     329  其他
  4  租金
    41  地租
          凡租賃土地所付之租金屬之。
     411  一般土地租金
     412  宿舍基地租金
    42  房租
          凡租賃房屋所付之租金屬之。
     421  一般房屋租金
     422  員工宿舍租金
    43  機器租金
          凡租賃機器所付之租金屬之。
     431  電子計算機租金與使用費
    44  交通運輸設備租金
          凡租賃交通及運輸設備所支付之租金屬之。
     442  車租
    45  其他設備租金
          凡租賃上列各項以外之其他設備所付租金屬之。
     451  其他設備租金
  5  折舊與攤銷
    51  房屋折舊
          凡房屋計提之折舊屬之。
     511  一般房屋折舊
     512  員工宿舍折舊
     513  其他建築折舊
    52  機器設備折舊
          凡機器設備計提之折舊屬之。
     521  機器設備折舊
    53  交通運輸設備折舊
          凡交通運輸設備計提之折舊屬之。
     531  交通運輸設備折舊
    54  其他設備折舊
          凡不屬於房屋建築、機器設備、交通運輸設備之其他設備計提
          折舊屬之。
     541  其他設備折舊
    57  攤銷
          凡開辦費、租賃權益、租賃改良費、債券發行費等及其他遞延
          費用之攤銷屬之。
     571  攤銷開辦費
     573  攤銷租賃權益
     574  攤銷租賃資產改良費
     575  攤銷債券發行費
     579  攤銷其他遞延費用
   6  稅捐與規費
    62  土地增值稅與契稅
          凡房地產因買賣而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契稅等屬之。
     621  土地增值稅
     622  契稅
    63  土地稅
        凡自有土地所繳納之稅捐屬之。
     631  一般土地地價稅
     632  員工宿舍基地地價稅
     633  非營業用土地地價稅
     634  田賦
    64  土地改良物稅
          凡自有房屋所繳納之房屋稅屬之。
     641  一般房屋稅
     642  員工宿舍房屋稅
     643  非營業用房屋稅
    65  消費與行為稅
          凡因經營業務而繳納之各項消費稅及行為稅等屬之。
     653  汽車燃料使用費
     655  使用牌照稅
     657  營業稅
     658  印花稅
    66  特別稅課
          凡繳納各項稅捐或支付費用而特別附加之教育捐及其他臨時捐
          等屬之。
     663  教育捐
     664  其他
    68  規費
          凡營業或買賣資產而繳納之規費屬之。
     681  行政規費
     682  事業規費
  7 會費捐助與分擔
    71  會費
          凡因業務或公共關係參加各種組織所繳會費屬之。
     711  國際組織會費
     712  學術團體會費
     713  職業團體會費
    72  捐款與補助
          凡因業務或公共關係而捐助之款項屬之。
     721  捐助個人
     722  捐助社團
     723  捐(補)助政府機關
     726  捐助國外
    73  分擔
          凡因業務或公共關係而分擔有關團體之費用屬之。
     731  分擔保警費用
     739  分擔其他費用
  8  損失與賠償
    81  各種損失
          凡資產意外損失無分期攤銷需要而列於本期負擔者屬之。
     816  資產損失
     817  災害損失

第四章  會計簿籍
第一節  設計之原則
  各種會計簿籍除法令規定或主管主計機關認為應設置者外,依業務之需
  要酌量設置之。

  各種會計簿籍之格式,得視事實之需要及業務之繁簡,自行擬訂,並得
  採用多欄式,但其設計應以簡明實用
  ,記帳簡便為原則。

  各種會計簿籍應儘量採用標準紙張規格。同一性質之會計簿籍以設置一
  套為限,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不得同時並用活項。

  為簡化記帳程序,各行局得視實際需要,以傳票或可資應用表單之裝訂
  本代替各種序時帳簿,其方式如左:
  1.轉帳日記簿
    凡在轉帳傳票右上角設欄註明相關科目或代用傳票上以戳記註明傳票
    分號及相關科目者,得以傳票裝訂本代替轉帳日記簿。
    前項轉帳交易亦可以轉帳傳票副本代用傳票複本按時序裝訂成冊代指
    轉帳日記簿,以保予時帳簿之形式。
  2.現金收入日記簿、支出日記簿
    凡現金交易以現金收支清單裝訂本代替現金收入、支出日記簿。
    前項清單列記傳票號數,對方科目及戶名或帳號等項,在形式上力求
    簡便。

  會計事項如利用電子計算機處理時,其處理部分,如不設置帳簿,得改
  以電子計算機產出之工作底稿裝訂成冊,代替帳簿。

第二節  種類
  本制度之簿籍應設置序時帳簿、分類帳簿及備查簿三類,其名稱如左(
  格式如附件三)
  一、序時帳簿:以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紀錄之帳簿。
  (一)現金收入、支出日記簿:本簿係根據現金收支傳票,以事項發生
        之時序為主之明細紀錄帳簿。
  (二)轉帳日記簿:本簿係根據轉帳收支傳票以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之
        明細紀錄帳簿。
  二、分類帳簿:以事項歸屬之會計科目為主而紀錄之帳簿。
  (一)總分類帳:本帳係以會計事項歸屬之主要分類紀錄,為編製平衡
        表之根據。
  (二)明細分類帳:本帳為事項歸屬會計科目之分戶明細紀錄帳簿,根
        據傳票登記之。為總分類帳之補助帳,應受總分類各該帳戶之統
        馭,為編製各科目明細表之根據,本帳分甲、乙、丙、丁及特種
        五種:
        1.甲種明細分類帳:本帳為不計息之分類或分戶登記之各科目適
          用。
        2.乙種明細分類帳:本帳為計算存息或欠息各科目適用。
        3.丙種明細分類帳:本帳為同時計算存欠各科目適用。
        4.丁種明細分類帳:本帳為不計息接續登記之各科目適用。
        5.特種明細分類帳:本帳係就各科目特殊性質分別規定格式之帳
          簿。
  三、備查簿:為處理事務便於查考之需要而為紀錄之簿籍,屬於備忘登
      記性質,紀錄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所未能詳載之事項,得視需要
      設置之。

第五章  會計憑證
第一節  設計之原則
  會計憑證設計應依下列原則:
  1.會計憑證之設計,除遵照法令之規定外,應以便於日常處理及保存為
    原則。
  2.原始憑證除外來憑證外,內部及對外憑證之格式及內容,其法令已有
    訂定者,應依法令之所定,習慣上有一定之程式者得依習慣,其餘得
    依事實上之需要及實際情形,自行設計。其形式規格應求一致。並儘
    量能以代替記帳憑證為原則。
  3.記帳憑證以採用單式傳票為原則,同一行局之總分機構,其格式應求
    一致。
  4.各種記帳憑證儘量能與其他有關憑證一次套寫,並互以紙色區分。

第二節  種類
  本制度之會計憑證分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二類。

  原始憑證之種類如左:(格式略)
   1. 送款簿存根及對帳單。
   2. 同業借款證書。
   3. 借據及契約。
   4. 委託購買證及商業信用證。
   5. 投資之股票或股款收據及領息通知書。
   6. 買賣證券商業票據及貨幣之成交單暨買賣遠期外匯之證實書。
   7. 送款單及支票。
   8. 存款、取款憑條及取息憑條暨公庫之存款、支款憑單。
   9. 本行支票及存單。
  10. 交換票據表單。
  11. 活支匯信、匯票及匯款副收條。
  12. 聯行或內部委託書及報單。
  13. 聯行收妥及託付款項電報。
  14. 倉庫領款、送款憑單。
  15. 應收、應付利息計算表。
  16. 預付及存出保證金之收據。
  17. 預收及存入保證金之收據存根或留底。
  18. 房地產之所有權狀或買賣契約所有權移轉證及租約。
  19. 購置財物之發票及憑證。
  20. 折舊攤銷及提存備抵呆帳等之計算書表。
  21. 財產及貨品毀損廢棄之毀損廢棄報告及其核准函件。
  22. 資本之核定增減法案及股票存根。
  23. 薪金、津貼、工資、獎金、旅運費、恤償暨其他支給之表單收據。
  24. 文具、書報、印刷、郵電、廣告、營繕、保險、房地租暨其他各項
      開支之發票、收據及其他證明書據。
  25. 經公庫收訖蓋章之各項稅捐查定通知書。
  26. 領用物品清單。
  27. 其他各項費用經過之證明書據。
  28. 盈虧撥補之書表及其核准函件。
  29. 法案、決議、批諭,及其他可資證明各種會計事項發生經過之單據
      或其他書類。

  記帳憑證之種類如左:(格式如附件三)
  1.現金收入傳票。
  2.現金支出傳票。
  3.轉帳收入傳票。
  4.轉帳支出傳票。

  各種原始憑證得視需要代替記帳憑證,各種傳票得彙總編製科目日結單
  (格式如附件四),憑以過入總分類帳。

  本制度會計憑證如利用電子計算機處理時,得以原始憑證製成資料卡,
  輸入電子計算機處理。

第六章  會計事務處理之程序
第一節  會計事務處理準則
  本部所屬行局會計事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程序辦理
  之。

  各行局對左列事項,應依照會計法之規定,為詳確之會計紀錄。
  一、營業預算實施所發生之收支事項。
  二、債權債務之發生、處理、清償事項。
  三、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事項。
  四、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事項。
  五、營業成本與損益之計算,及盈虧撥補之處理事項。
  六、其他應為會計紀錄之事項。

  各行局主辦會計單位對預算之執行,除應嚴密控制外,並應注意資金之
  有效運用,加強內部審核。

  各行局應以預算所定之貨幣為記帳本位幣並以元為單位。

  各行局外幣交易或外幣收付,得按原幣分戶記載,但月算、結算及決算
  時,所有各種貨幣合併報表,均應按結帳價格表規定折合率,折合本位
  幣編製。
  無牌價或規定之結帳價格者,以時價為準。

  決算科目應與預算科目一致,俾利預算執行之控制及考核。

  所有資產負債,均應作適當之會計處理,並不得相互抵銷後,列示其淨
  額。

  資產負債之評價,應以下列各項為標準:
  一、存貨及有價證券之估價,以成本為準,成本高於時價時,應以時價
      為準,並承認跌價損失,列入損益計算,即跌價時借記「買賣票券
      損益」或「存貨跌價損失」,貸記「備抵損失」或「存貨跌價準備
      」,俟市價回升再行抵準備科目。
  二、各種應收款項及各項放款、透支、貼現、買匯等債權之估價,應以
      其帳面價值減除備抵呆帳後之數額為標準。每期結算時,應按該期
      期末前項資產餘額,依其性質,參照實際情形及稅法規定,估提備
      抵呆帳。
  三、預付利息、預付費用之估價,應以其有效期間未經過部分或未消耗
      部分之數額為準。
  四、房屋建築、交通運輸及其他等設備之估價,應以其帳面價值減除備
      抵折舊後之數額為標準。
      折舊之計算應依照稅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五、固定資產如因市價漲落,無法表現其真實情況時除土地應依照公告
      地價辦理外,得報請核准後,依照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辦理
      重估價,調整其帳面價值。其經重估而發生之增值,應列作為資本
      公積,不作收益處理;其經重估而發生之減值,應先減公積,公
      積不足時,依法減資。
  六、下列各項支出,應作為資本支出或列為遞延資產,再分期攤銷,不
      得逕以費用或損失出帳:
    1.凡支出為獲得新資產,或其支出確能增加原有資產之價值者。
    2.凡支出效益可以延及以後數個年度,或可以節省以後年度之支出者
      。
    3.凡損失之數額較鉅,顯非該期收益所能負擔者。
  七、各種遞延資產之攤銷,應依照稅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八、因贈與所獲得之資產,應按時價估價入帳,以現金以外之其他資產
      交換者,如為同種類資產交換,而無另收現金者,以所付資產之帳
      面價值與公平市價孰低,作為換入資產之成本入帳。至有另收現金
      者,則現金部分,應視為出售,按收入現金占收入現金與換入資產
      公平市價之比例承認利益,至換入資產公平市價占收入現金與換入
      資產公平市價之比例視為交換,不承認利益。但如有損失,仍應全
      部承認。如為不同種類資產交換,應按公平市價為其成
      本,承認換出資產之交換損益。
  九、發行債券之溢價或折價,屬於該項債務之評價科目,應於債務存續
      期間,以有系統之方法攤銷,調整債券利息支出。
  十、預收與遞延收益,應依事項歸屬之時期攤銷之。
  十一、因保證責任所生之或有負債,得依照規定提列「保證責任準備」
      。
  十二、其他各項資產負債之估價,悉依其帳面數額為標準。

  各行局對於應收、應付、預收、預付、暫收、暫付、代收、代付等款項
  ,應規定處理責任與清理辦法,由有關單位切實執行。

  資本、公積及盈餘應嚴格劃分,其中資本公積及法定公積,除轉作增資
  或填補虧損外,不得作為盈餘分配,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年度決算有盈餘時,應依左列次序分配:
  一、填補歷年虧損。
  二、繳納所得稅。
  三、提存公積金(包括法定公積及經專案核准之特別公積或保留數)。
  四、撥付股息。
  五、分配股東紅利。
  六、未分配盈餘。

  年度決算發生虧損時,應依左列次序填補之:
  一、撥用未分配盈餘。
  二、撥用公積金。
  三、折減資本。
  四、股東出資填補。

  基金獨立部門之盈虧撥補,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合併總行局辦理。

  收入分為營業收入與營業外收入兩種。凡因業務上直接經營所發生之收
  益或報酬為營業收入。非因營業直接所發生者,為營業外收入。

  支出分為營業支出與營業外支出兩種。凡因營業所發生之成本或應負擔
  之費用為營業支出。非因營業所發生之費用或損失,則為營業外支出。

  管理費用應受法定預算之限制。業務費用得依照規定隨法定預算經營效
  能比率增減之。

  利息分為年息、月息與日息三種。計算利息時,年息無分平閏,每年作
  三百六十日;月息無論大小,每月作三十日;日息則按日推算。

  存放款利息之計算,應依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種放款及活期存款利息起訖日期,均計首不計尾,即自放出或存
      入之日起息,計至提取或歸還之前一日止。
  二、各種定期性存款之利息,按對年對月計算,其不足一年或一月者,
      則按日計算之。

  同業或聯行往來利息之計算,原則上應按前條存款利息計算之規定辦理
  ,但如因當地習慣或契約規定,另訂有計算方法者,得從其規定。

  凡設定負擔之一切契約及其支付憑證,應由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事
  先審核簽章。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之案件,應由經辦單位或有關人員限期申復。其應追
  繳者並應限期追繳。

  各行局應根據會計制度,依期編製對內對外報告,分送各有關機關查核
  ,及管理決策參考。

  各行局為適應特殊目的,得按統計資料,編製不同形式之報表。

  會計報告對於左列事項應予註明:
  一、因採用會計原則或方法之變更,所引起之重大影響。
  二、因科目分類變更,本期與前期比較,可能引起之差異。
  三、固定資產最近重估日期與方法。
  四、因業務變更,對經營績效所發生之影響。
  五、外幣結帳價格變動,使資產負債所產生之重大差異。
  六、因物價或其他經濟狀況之變動不能正確表示財務狀況及經營成績時
      ,所產生之重大差異。
  七、其他應加說明之特殊事項。

  會計報告中預算數與實際數之差異,應為適當之分析與解釋。

第二節  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普通會計事務包括左列各項:
  一、原始憑證之核簽。
  二、記帳憑證之編製。
  三、會計簿籍之登記、查對及清理。
  四、會計報告之編送、分析及解釋。
  五、總分會計之處理。
  六、月算、結算及決算之處理。
  七、會計交代之處理。
  八、會計檔案之整理保管。
  九、其他有關之會計事務。

  普通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會計法之規定,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造具
  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記會計簿籍,根據會計簿籍,編製會計報
  告。但原始憑證之格式及其所記載之事項,具備記帳憑證之條件者,得
  代替為記帳憑證。採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行局、其受機器性能限制、
  本程序有關規定不能適用時、得依本章第八節機器會計事務處理之規定
  辦理。

  傳票帳表內之字體,應繕寫清楚,不得草率,其數字位置,應排列整齊
  ,不得參差,並以佔格內三分之二為標準。

  各種傳票帳表之記載日期,應填明月日字樣,如需簡寫時,應按年月日
  順序填寫(例如六十八年一月十五日為68/1/15)。

  各種傳票帳表不得以鉛筆填寫,但複寫格式之傳票帳表,用雙面複寫紙
  填寫時,不在此限。各種傳票帳表,無論以筆填寫或打字機套打,均應
  特加注意其字跡是否清楚耐久。

  傳票帳表內容繕寫錯誤而當時發現者,應由原登記員劃線註銷更正,於
  更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不得挖補、擦刮、或用藥水塗減。
  前項錯誤於事後發現而不影響結數者,應由查覺人將情形陳明主辦會計
  人員,由主辦會計人員依前項辦法更正之;其影響結數者,應另製傳票
  更正。

  帳表內結計或轉記數目之紅線,如遇誤劃時,應於線之兩端用紅筆作「
  ×」形記號註銷之,並由原經辦人員於記號處蓋章。

  傳票帳表製記完畢,應即換人覆核,並由覆核員簽章證明。覆核員應就
  規定事項詳加審核,如仍有錯誤未予更正,應與原經辦人員負連帶責任
  。

  傳票帳表及一切單據內,所用之簽名或蓋章,應以本名為準,不得用別
  字或別號。

  各種帳簿及對外交易之一切憑證,均須依照稅法,注意貼足印花稅票,
  或繳足印花稅。

  會計事務除有關業務之傳票、日記簿、明細分類帳、及備查簿等,由各
  業務、總務部門填製登記外,均應由會計人員辦理。
  會計人員不得兼辦出納或經理財務之事務,其業務較簡之分支行局,因
  限於人手,不能設置專任會計人員時,其有關會計事務部分,得委託業
  務人員辦理之。

  傳票為記帳之憑證,每一交易發生,應即根據有關原始憑證,填製傳票
  ,憑以記帳。整理結算及結轉帳目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得逕製傳票
  記帳。

  原始憑證有左列各種情形者,不得據以填製傳票。
  一、支出性質或其計算及條件與規定不合者。
  二、收益計算及條件與規定不合者。
  三、收支顯與事實經過不符者。
  四、書據數字計算錯誤者。
  五、形式未具或手續不全者。
  六、其他與法令章則不合者。

  傳票有左列各項情形者,不得憑以記帳:
  一、根據不合規定之原始憑證填製者。
  二、記載內容與原始憑證不合者。
  三、規定應記載之事項,未經具備,或記載簡略不能為記帳之根據者。
  四、所列各科目與事實內容性質不合者。
  五、記載繕寫錯誤,未經遵照規定更正者。
  六、未經規定人員簽名或蓋章者。
  七、其他與法令章則不合者。

  原始憑證及各種傳票,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者非經主辦人員或
  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但現金之收付,關係存款
  匯款者,為手續便利計,經核對印鑑相符,得由營業主管或主辦人員簽
  名或蓋章後,先交出納收付款項,事後送由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核
  對簽名或蓋章。

  現金交易用現金傳票,轉帳交易用轉帳傳票。轉帳交易之有一部分現金
  收入或支出者,其現金部分得暫先以「臨時存欠」科目待轉。

  凡轉帳帳目之借貸雙方會計科目,雖屬相同而會計事項之內容並不相同
  者,仍應分別填製傳票,憑以記帳。

  各種傳票,對外有隨時查對結餘關係之科目,應先由各記帳員登記明細
  分類帳。

  每日傳票,應先據以登記現金收入、支出及轉帳日記簿彙送會計部門分
  別科目及借貸,結出各科目借貸總額,再據其昨日餘額,分別加減,結
  出本日餘額,憑以填製科目日結單及借貸總數表(格式見附件四),並
  編製日計表(格式見附件二)。根據科目日結單,登記總分類帳。

  業務較簡之分支行局,得逕由傳票過入總分類帳,免製科目日結單。並
  得以日計表代替總分類帳。

  日記簿為序時之會計紀錄,應按交易發生次序,隨時根據傳票登記之,
  惟為簡化記帳程序,各行局得以傳票或可資應用之表單裝訂成冊代替之
  。

  明細分類帳為各科目之詳細紀錄,應根據傳票及其附件登記之。備查簿
  為紀錄明細分類帳所未能記載之事項,或登記與會計科目無關之其他重
  要事實,以備查考之用,其登記得根據原始憑證及傳票以外之各項有關
  資料記載。

  特種明細分類帳及備查簿,得使用各種表單彙訂代替。

  各種對轉科目明細分類帳,可擇一設置對轉借方或貸方科目明細分類帳
  一種。

  帳簿之登記應隨時為之,不得積壓,記帳時,務求詳實迅速。
  各種期收期付交易,應於訂定契約時,編製傳票,即日記帳。

  總分類帳應於每月終了時結總一次,分別結算其借貸方金額及餘額,本
  月合計及截至本月底之累計。各種明細分類帳以盡量每月結總一次為原
  則,由各行局視實際情形辦理之。

  帳簿有左列各款情形者,應更正之:
  一、日記簿及明細分類帳之登記,未經根據合於規定之傳票者。
  二、總分類帳之過入,未經根據合於規定之傳票或科目日結單者。
  三、帳簿記載之內容與傳票或科目日結單不符者。
  四、記載、繕寫、計算等錯誤等。
  五、其他與法令章則不合者。

  記帳時,各種利率符號之簡寫,如年息四厘半,應填寫年息4.5%,月
  息四厘半,應填寫為月息4.5%,日息每千元二角,應填寫為日息 2
  ,如係不計息,則填寫「不計息」三字。

  各種帳簿所記載之人名帳戶,應按照「姓名條例」載明其本名,並應在
  分戶帳內註明其住所。
  前項帳戶,如屬機關或團體,或為共有財產者,應載明其代表人之姓名
  及住所。

  各種帳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視實際需要採用訂本式、活頁式、或
  卡片式。

  訂本帳簿應順序編列頁數,啟用時:(一)帳頁之前,須貼印「啟用帳
  簿日期表」(見附件三)填明行局名稱、帳簿名稱及冊數、帳簿總頁數
  、啟用日期等項,並由主管人員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二)帳
  頁之後,須貼印「經管人員一覽表」(見附件三),由經營帳簿人員簽
  名或蓋章。遇有人員更調時,應由原經管人員及接管人員分別註明交出
  或接管日期,並簽名或蓋章。

  活頁帳簿開始記載時:(一)每頁應由記帳員及主辦會計人員蓋章。(
  二)每戶所用之帳頁,應各編頁數,自為起訖。(三)活頁帳簿之簿
  面頁,應黏貼該帳簿名稱及行局名稱,並附「啟用帳簿日期表」「經管
  人員一覽表」,其處理方法,參照前條辦理。

  卡片帳得不用帳夾,但須裝箱保管。其處理方法,與活頁帳同。

  各種分類帳,均應編具科目或分戶目錄,貼訂於第一頁之前。各種分類
  帳背脊,除中間編列冊號外,上端須黏貼帳冊之名稱,下端須黏貼行局
  名稱。活頁帳冊,俟裝訂成冊時辦理之。

  總分類帳及損益科目明細分類帳,應每期更換一次,資負類科目明細分
  類帳,應每年更換一次。其含有繼續性之帳戶,及業主權益類科目明細
  分類帳,為便利計,得斟酌情形,繼續登記。

  訂本帳及重要備查簿更換新帳時,如舊帳中有空白頁,應於空白頁上,
  加蓋「空白作廢」戳記。如記帳員誤登行數或誤揭頁數,致中間有空行
  或空白頁時,應於空白處劃紅線以註銷之,均應由記帳員及主辦會計人
  員,在劃線處蓋章證明。

  活頁帳及卡片帳,每期或每年更換新帳時,應將舊帳頁裝訂成冊,編列
  總頁數,在結線處封固,由主管人員及主辦會計人員,於封固處簽名或
  蓋章。

  採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者,因機器性能限制,得不適用第一百零一條至
  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

  會計報告,應根據帳簿紀錄編製。惟彙總或合併報告,得根據有關會計
  報表數字彙總或合併編製之。

  會計報告有左列各款情形者,應予更正:
  一、應根據帳簿編製而未根據者。
  二、內容與帳簿所載不符者。
  三、未依格式編製或內容顯有錯誤者。
  四、繕寫計算等錯誤,不依規定更正者。
  五、未經規定人員簽名或蓋章者。
  六、其他與法令章則不合者。

  為提供管理決策參考之會計報告,必要時得根據統計或調查所得之資料
  ,用數理方法為適當之分析、解釋或預測編報之。

  報告應依規定期限、份數,分別編送有關機關,並應各按順序編號,留
  存副本備查。

  行局總分支機構應各就其主管業務之範圍,為獨立之會計,但業務簡單
  之分支機構,其會計事務,得隸屬於管轄行局之一部。

  總行局及管轄行局,對於其所屬分支行局,除以聯行或內部往來為聯繫
  外,不設統制之會計紀錄。

  資本列總行局帳。其各部及分支行局依法必須另撥基金為獨立之會計處
  理者,應由總行局以「××部基金」科目處理。在各該部及分支行局帳
  內以「資本」科目處理,總行局於彙編總表時對銷之。

  行局結算及決算,應根據總行局及各分支行局之報告彙編之。

  行局經營特種業務所設置之基金,應依基金別為獨立之會計處理。

  新設分支行局,在籌備期間,如已經營業務,發生對外債權債務,應即
  正式記帳,並辦理月算、結算及決算。

  各行局應依收支性質,每月計算損益一次,以月之末日為月算期。各項
  損益之計算,自月之一日起,至月之末日止,惟活期存款、聯行及內部
  利息等之計算,得照習慣自上月廿一日起至本月廿日止。

  各項存款、放款、透支等科目之應付或應收利息,每月應將本月份應付
  或應收利息按積數算出後(利息積數表見附件四),以「利息支出」與
  「應付利息」或「應收利息」與「利息收入」科目列帳。

  各項貼現與轉融資之預收或預付利息,每月應將本月份之應收或應付利
  息,按積數算出後,分別以「預收利息」與「利息收入」或「利息支出
  」與「預付利息」科目轉帳。

  聯行往來利息,如由總行局計算者,分支行局應根據總行局通知之每月
  利息數,分別以「聯行往來」與「內部損益-聯行利息收入」或「內部
  損益-聯行利息支出」與「聯行往來」科目轉帳,如聯行間彼此自行計
  算者,應由代理行局計算,每月抄製結單,通知委託行局,覆核轉帳。
  內部往來利息應由內部單位每月分別以「內部往來」與「內部損益-內
  部利息收入」或「內部損益-內部利息支出」與「內部往來」科目轉帳
  。
  前項「聯行往來」或「內部往來」及「內部損益」科目,總行局彙編總
  表時,應將未達帳查明補充調整入帳後,予以消除。

  各行局持有之有價證券與企業投資,其應收利息或損益應作如下之處理
  :
  一、債券應每月計算應收債券利息,以(借)應收利息
      (貸)利息收入科目出帳。如有投資溢價或折價,其應攤銷部分,
      月算時另編製(借)利息收入(貸)證券投資或(借)證券投資(
      貸)利息收入傳票,憑以記帳。
  二、企業投資之股息,於年度決算時根據投資事業財務狀況、經營成績
      及章程規定之股息紅利分配辦法,估計應收現金股息紅利,編製(
      借)應收收益,(貸)企業投資損益傳票,憑以記帳,毋庸按月計
      算。根據投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績,如有可信之事實,足以證
      明投資損失之存在時,得於年度決算時,預計投資損失,編製(借
      )企業投資損益,(貸)備抵損失-企業投資傳票,憑以記帳。

  利息收入以外之各項應收利益或預收利益,除規定須隨時列帳者外,應
  於每月終以相當之損益科目,與「應收收益」或「預收收益」科目轉帳
  。

  各項應付未付或預付已耗之費用,於每月終以「業務費用」或「管理費
  用」與「應付費用」或「預付費用」科目轉帳。

  房屋及建築、機械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其他設備等之折舊,應於每
  月終根據規定率計算。以「管理(業務)費用-各項折舊」與「備抵折
  舊-房屋及建築」「備抵折舊-機械設備」、「備抵折舊-交通及運輸
  設備」及「備抵折舊-其他設備」科目轉帳。
  各項遞延費用與未攤銷損失之攤銷,應於每月終,根據規定率計算,並
  以「開辦費」「租賃權益」「債券發行費用」「其他遞延費用」「未攤
  銷損失」等科目與「管理(業務)費用-各項攤銷」「攤銷非常災害損
  失」科目轉帳。
  以上折舊及攤提,其數目微小者,得於結算日,一次轉帳。

  工員退休準備金,每月或每期由總行局提存之。以「業務(或管理)等
  費用-工員退休及離職金」與「員工退休及離職金準備」科目列帳。

  兌換損益之計算,應於每一交易發生時為之,必要時得於月算,視兌換
  科目各種外幣餘額多缺情形,分別以每月終之規定結帳價格,乘月終兌
  換帳之各原幣餘額,以所得之積數,與兌換帳之各原幣成本餘額相較,
  將其差額,以「兌換」與「兌換損益」科目轉帳。
  因外幣結帳價格調整所發生之折合本位幣之差額,不屬實際損益時,其
  升多部分,轉列「兌換差價準備」,耗少部分,先以「兌換差價準備」
  抵補,不足抵備時,再以「兌換損益」轉帳。
  外幣交易不多者,兌換損益,得於結算時,一次轉帳。

  行局每年度應分上下兩期各辦理結算一次。上期以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結
  算期,下期以翌年六月三十日為結算期。如遇結算期為例假日,仍以是
  日為結算期,年度終了時,並應辦理年度決算。

  行局每期結算,應根據總行局及分支行局結算報表。彙總辦理結算,年
  度終了時,並應根據上下兩期結算,編製年度決算。

  各資產科目,應於結算期前詳細檢查,作如下之整理:
  一、各項放款、透支、貼現等,如有過期或呆滯情形,應儘量於結算前
      催理清償。
  二、各項應收、預付、暫付等款,如能確定科目轉帳者,應儘量轉清,
      如能收回者,並應即歸收。
  三、買入匯款、出口押匯、及應收代收款,如有超逾普通郵程所需時日
      尚未轉帳者,應向代理行查詢,並與有關人員接洽整理。
  四、其他資產科目,應詳細檢查內容,加以適當整理。

  各項負債科目,應於結算期前,詳細檢查內容,加以適當整理。

  各種期收期付交易或承兌保證等,如有到期尚未交割,或到期尚未解除
  責任者,應於結算期前,從速催理了結。

  聯行間往來,如有委託行局委託書寄出日久,尚未接到代理行報單,或
  接到報單因故未能轉帳者,應於結算期前,從速查明轉帳。其未達帳目
  ,應由總行局或分支行局於結算時,填製未達清單,予以整理。
  國外同業往來帳目除按月就本行明細與國外銀行對帳單互相核對,並將
  差異金額、號碼及日期等編列未達查對表。如有久未接到報單或因故未
  能轉帳者,應於結算期前,從速向代理行查詢,並與有關單位接洽整理
  。

  結算月份之應收、應付、預收、預付利息,及其他應收、預收收益,與
  應付、預付費用,暨各項折舊攤提等,應按月算辦法,先行轉帳再辦理
  結算。

  對其他企業投資之股息紅利,其中:
  一、現金股利部分:應依被投資企業決算盈餘分配數估列入帳,再於實
      際收到時調整之。
  二、股票股利部分:應於被投資企業發放股票股利時暫列「暫付及待結
      轉帳項」及「暫收及待結轉帳項」,俟完成立法程序後,轉前項
      分錄,再以長期投資及收入科目入帳。

  每屆結算期,應根據期末各項放款、透支、貼現、應收帳款、催收款項
  及買匯等資產科目之餘額,依其性質,參酌實際情形得以過去十年經驗
  之平均數及稅法之規定,提存備抵呆帳,以「各項提存」與「備抵呆帳
  」科目轉帳。至保證款項應按照規定計提保證責任準備,以「各項提存
  」與「保證責任準備」科目轉帳。

  各種活期存款、聯行及內部利息,上期結算至十二月二十日止,下期結
  算至六月二十日止,其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及六月二十一日起之利息,歸
  入下期計算。各種放款及定期存款之利息,上期結算一律截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下期結算一律截至六月三十日止。

  各種活期存款及透支之本期各戶利息,應於每期結算時,逐戶算出,以
  各該科目與「應付利息」或「應收利息」科目對轉。如轉帳後,其應付
  應收利息,尚有差額時,應即與「利息支出」或「利息收入」科目,分
  別轉正。

  未到期存放各款之應付或應收利息,應於每期結算時,逐戶算出,與該
  科目月算累計之應付或應收利息餘額核對。如有差額,應以結算日計出
  之數額為準,以「應付利息」與「利息支出」或「利息收入」與「應收
  利息」科目,分別轉正。

  貼現及轉融資之本期各戶預收或預付利息,應於每期結算時,逐筆算出
  ,與「預收利息」或「預付利息」科目餘額核對,如發生差額時,應以
  結算日計出之數額為準,以「利息收入」與「預收利息」,或「預付利
  息」與「利息支出」科目,分別轉正。

  各損益科目,經整理後,應於結算日,轉入「本期損益」科目,次期開
  業日,即改用「上期損益」科目處理。分支行局並應照製報單,轉總行
  局帳。

  凡年度決算,經審計機關審定後,盈餘如有修正,其核增或核減之數,
  應由總行局以「上年度損益整理」科目處理,並另擬具盈虧撥補表,轉
  帳結清「上年度損益整理」科目。

  每期結算後,總分類帳及各種分戶式明細分類帳,除損益類各帳,逐期
  各自起訖外,應分別將各科目及各戶餘額,結轉下期,各種記入式明細
  分類帳,應逐筆轉入下期。

  行局總分支機構,應分別於每期結算後,編製結算報表,並於年度終了
  後,編製決算報表。

  行局應分別於每期結算後,根據總行局及分支行局結算報表,彙總編製
  結算報表,並於年度終了後,彙總編製決算報表。

  已記帳之各種傳票,經與帳簿核對後,應按日依科目分別借貸連同附件
  ,科目日結單,借貸總數表(格式見附件四)、加具面皮及底頁,裝訂
  成冊,並按傳票張數編總號,其最末號數應與借貸總數表之傳票總張數
  相符。另在面頁記載年月日、號數、傳票張數、附件張數,由主管人員
  、主辦會計人員,在裝訂處簽名或蓋章。

  每日傳票裝訂成冊後,應由會計部門指定專人負責保管,按冊循序編列
  號碼,登記「傳票目錄簿」(格式見附件三)。

  已訂冊之傳票,如須拆訂,須經主管人員及主辦會計人員之許可,並須
  將拆訂經過及增減單據張數,在面頁批註,蓋章證明。

  原始憑證應附於傳票之後,裝訂成冊,存檔備查。但原始憑證遇有事實
  需要,或便於分類裝訂成冊者,得另行分別裝訂保管,登記「傳票目錄
  簿」,並於傳票及原始憑證分別加註,以便查對。

  左列各種原始憑證,得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仍應於有關傳票上註明其
  保管處所及其檔案編號或其他便於查對之事實:
  一、各種契約。
  二、應另歸檔案之文書及另行訂冊之報告書表。
  三、應留待將來使用之存取或保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等之憑證。
  四、應轉送其他機關之文件或應退還之單據。
  五、其他事實上不能或不應附於傳票訂冊之文件。

  凡已用訖之訂本帳及已裝訂之活頁或卡片帳,應編列總號及各科目分號
  ;並在帳簿背脊標明號數及時期,登記「帳簿目錄簿」(格式見附件三
  )

  各種會計報告及其留底,應按其種類,分別年度,加具面皮底頁,裝訂
  成冊;並在面頁記載報告名稱,起訖年月日、頁數,按冊編列總號,登
  記「會計報告目錄簿」(格式見附件三)

  每日會計事務處理完畢後,所有傳票帳簿單據等,應妥為保管。

  已訂冊之傳票帳表,各部門如須調閱時,應填具憑條,經由主辦會計人
  員簽名或蓋章後,向保管人員領取,當面檢閱,閱畢送還時,應經保管
  人員檢收後,再行換回原憑條;如因特殊情形,必須攜離保管處所時,
  並應在憑條內註明,經主辦會計人員之同意。

  各種憑證、帳簿、報表,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之年限如左
  :
  一、保存十年以上者。
  (一)日記簿。
  (二)總分類帳。
  (三)資產負債及損益類明細分類帳。
  (四)各種重要備查簿。
  (五)結算及決算報告。
  (六)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暨處理手冊。
  二、保存五年以上者:
  (一)各項普通備查簿。
  三、保存三年以上者:
  (一)各項日報表、週報表、旬報表、月報表或其留底。
  四、保存二年以上者:
  (一)各種會計憑證。
  凡已屆滿前項規定保存年限之憑證、帳簿、報表,除有關債權債務未結
  清之憑證外,經該管上級機關與審計機關之同意得予銷燬。

  預決算案及與會計事務有關之重要資料等,會計部門應設立專卷妥為保
  管。

  會計人員,經解除或變更其職務時,應辦理交代,但短期給假,或因公
  出差者,不在此限。

  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由所在行局主管人員或其代表及上級主辦會
  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

  會計佐理人員辦理交代,應由其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

  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於交代之日,造具日計表,交付後任,後任
  應即據以核對總分類帳及各種明細分類帳冊之餘額,並檢查其內容。並
  應於經管帳簿及重要備查簿上,由前任人員蓋章於其經管最末一筆帳項
  之後,後任人員蓋章於其最初一筆帳項之前,均應註明年月日,證明責
  任之終始,並由後任在啟用帳簿日期表,簽名或蓋章。

  主辦會計人員交代時,應將佐理人員名冊及經管各種圖記、文件、案卷
  、保管品、傳票、帳簿、報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機器處理
  會計手冊連同經辦未了事項,造其清冊,交付後任,其已編有目錄者,
  依目錄移交,得不另行造冊。

  主辦會計人員於接收時,對於各項帳目,如有疑問及不明瞭之處,應由
  前任詳加說明,必要時,得要求前任以書面解答。其接收前之各項帳目
  ,如發現有不符情事,仍由前任負責。

  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完畢,應將各項移交清冊,連同日計表等,由前
  後任及監交人員分別蓋章,除以一份存查,一份陳報所在行局首長外,
  應以二份陳報上級主辦會計人員分別存轉。

  會計佐理人員辦理交代時,應在經管帳簿人員一覽表內,註明交出接管
  日期,並由後任署名蓋章。必要時,並應參照第一百六十二條及第一百
  六十三條辦法辦理之。

  會計人員因故不能親自辦理交代時,由代理人員代辦。其代理期間所發
  生之責任,仍由前任負責之。

  主辦會計人員之交代,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五日內辦理清楚。會計佐
  理人員之交代,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辦理清楚。

  前任任內所編送之各種報表、文件,如有錯誤須重編時,後任應代為編
  製,其責任仍由前任負責之。

第三節  業務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業務會計其涉及一般性會計事務處理之原則者,悉依第二節普通會計事
  務處理之規定辦理之。其涉及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出納處理者,依第
  四節之規定辦理之。

  本制度僅就各行局共同業務項目有關會計處理程序予以訂定,其屬各行
  局個別性質之業務,由各行局在其個別會計制度內訂定之。

  支票存款:
  一、開戶時:顧客依規定辦妥開戶手續後,經辦人員即在存戶編號簿內
      編列帳號,同時在印鑑卡,空白送款簿及支票簿內逐頁編列同一號
      碼,並在空白支票登記簿內將領用支票之起訖號數詳細記載,發交
      客戶。
  二、存入時:
  (一)存入現金  收款員憑存戶填具之送款簿,連同現金經點收無誤後
        ,由收款員及出納主管人員分別在送款單及存根聯加蓋「現金收
        訖」戳記及簽章,將存根聯交還客戶,送款單代替(貸)支票存
        款傳票,憑以記帳。
  (二)存入本行票據  經辦員憑存戶填具之送款簿連同票據點收並洽有
        關部門,在送款單及存根聯分別加蓋「轉帳收訖」戳記及簽章,
        將存根聯交還客戶,以送款單代替(貸)支票存款傳票,憑以記
        帳。
  (三)存入他行票據  經辦員憑存戶填具之送款簿連同票據點驗無誤後
        ,在票據上加蓋本行局親收之平行線戳記,並在送款單及存根聯
        上分別加蓋交換轉訖及抵用時間之戳記及簽章,將存根聯交還存
        戶,送款單代替(貸)支票存款傳票,憑以記帳。
  (四)存入票據退票  由經辦員根據退票通知書,通知存戶依照規定手
        續收回原票據,並以退票通知書存根聯代替(借)支票存款傳票
        憑以記帳。
  (五)存入外埠票據及本埠遠期票據  按票據託收處理,俟收妥後入帳
        。
  三、支付時:
  (一)付出  經辦人員應檢查支票之號碼、日期、金額、背書、核對印
        鑑,並查明有無塗改、止付或掛失等情事後,即以支票代替(借
        )支票存款傳票,憑以付款或轉帳
  (二)退票  支票如有手續不全或存款不足等情事時,應填具退票理由
        單,連同原支票退還執票人或原提出交換銀行。
  (三)止付及掛失  支票如經存戶或執票人依照規定申請止付或掛失,
        經查明原支票未經支付時,應即填製支票掛失紀錄附於印鑑卡上
        ,並在該戶帳端用紅筆註明止付或掛失支票之號碼、金額,並不
        得再予支付。
  四、保付時:
  (一)保付  經辦人員接到存戶或執票人「保付支票申請書」正副本,
        經照支付手續辦理並查明存款餘額足以支付時,即以申請書正本
        代替(借)支票存款傳票,另填製(貸)保付支票傳票,分別憑
        以記帳,並在支票上註明保付金額,加蓋年月日保付戳記,經主
        管人員簽章後交還存戶或執票人。
  (二)兌付  前項保付支票於執票人持兌時,經驗明無誤後即以支票代
        替(借)保付支票傳票,將申請書副本作附件,憑以記帳。
  五、發對帳單時  每屆月終,營業部門應根據存戶帳戶之紀錄抄發對帳
      單,經會計部門核對後,寄發存戶查對。
  六、銷戶時  存戶清結存款時,應將剩餘未用之空白支票繳回註銷,即
      在帳頁及印鑑卡上註明結清銷戶字樣,並在帳內將借貨兩欄結平。
      尾存零數各戶經久未來結清者,應於每結算期清查一次,另立靜止
      尾存戶記帳,並在原存戶帳內註明「過入尾存戶」字樣。

  活期存款:
  一、開戶時  顧客依規定辦妥開戶手續後,經辦人員即在存戶編號簿內
      編列帳號開立存摺,並將印鑑卡及存摺編列同一號碼,同時將戶名
      、利率、「憑摺取款」或「憑摺兼憑印鑑取款」等字樣逐一記入,
      然後以存摺憑條代替(貸)活期存款傳票憑以記帳及登摺,送經主
      管人員簽章後存摺交還存戶收執。
  二、續存時:
  (一)存入現金  收款員憑存戶填具之存款憑條連同現金及存摺點收妥
        後,將憑條及存摺交經辦人員以憑條代替(貸)活期存款傳票,
        憑以登記存摺及記帳,並將存摺交還存戶。
  (二)存入本行票據  經辦人員憑存戶自填之存款憑條及存摺點收票據
        ,送有關部門洽妥後,即以存款憑條代替(貸)活期存款傳票,
        憑以登記存摺及記帳,並將存摺交還存戶。
  (三)存入他行票據  經辦人員憑存戶自填之存款憑條及存摺點收票據
        無誤後,以存款憑條代替(貸)活期存款傳票,憑以記帳,所收
        票據照票據交換程序處理。
  (四)存入票據退票  比照前條支票存款處理之規定辦理,並以退票通
        知書存根聯代替(借)活期存款傳票,憑以記帳及補登存摺。
  (五)存入外埠票據  按票據託收處理俟收妥後入帳。
  三、支付時  根據存戶取款憑條,核對印鑑及餘額無誤後,即以憑條代
      替(借)活期存款傳票,憑以記帳,並登入存摺。
  四、換摺時  存戶舊摺用完,換發新摺時,應將舊摺餘額轉入新摺,連
      同存戶編號簿經主管人員簽章後交存戶收執,舊摺收回註銷,並在
      存戶編號簿原戶號「備註」欄註明。
  五、計息時
  (一)月息  照積數計算利息,編製(借)利息支出-活存息,(貸)
        應付利息-活存息傳票,憑以記帳。
  (二)結息  逐戶按其積數計算利息並扣繳所得稅,編製(借)應付利
        息-活存息(貸)活期存款(貸)應付代收款-利息所得稅傳票
          ,憑以記帳及補登存摺。
  六、銷戶時  參照支票存款處理程序辦理。

  定期存款:
  一、開戶時
  (一)顧客依規定辦妥開戶手續後,經辦人員即填製定期存單及存單留
        底,編製(貸)定期存款傳票,憑以記帳,並在存戶編號簿內編
        列帳號,存單及印鑑卡應編列同一號碼,同時將戶名、金額、利
        率、起訖日期、「憑單取款」或「憑印鑑取款」等逐一載明。
  (二)由存戶將存款連同傳票送出納收訖後,退還存款經辦員將傳票、
        存單、留底及印鑑卡送主辦人員及會計人員複核蓋章,並在存單
        與留底上加蓋騎縫章,經主管人員簽章後,存單交存戶收執。如
        係存入他行或本行票據時,其處理程序與活期存款同。
  二、計息時  月算時依規定程序按照約定利率計算利息,填製(借)利
      息支出-定存息(貸)應付利息-定存息傳票,憑以記帳。
  三、支付時
  (一)存款到期支付  經核對存單及存戶印鑑無誤並查明有無掛失止付
        情事後,即以存單代替(借)定期存款傳票,取息憑條代替(借
        )應付利息-定存息傳票,另編製(貸)應付代收款-利息所得
        稅傳票,憑以記帳及付款。
  (二)提前或逾期提取  除利息之計算依照有關法令或規章辦理外,其
        分錄與前款到期支付同。
  四、轉期時  定期存款到期,存戶申請轉期續存時除逾期部分另按規定
      辦理外,應先按到期提取手續辦理,收回舊存單,另按照新開戶手
      續處理,發給新存單。如存戶以通信申請轉期未附存單時,得免開
      新存單。如存戶以通信申請轉期未附存單時,得免開新存單,但應
      將存戶來函及覆函附於存單留底並予以註明,以便查考。

  儲蓄存款  除活期儲蓄存款開戶、續存、支付、換摺、計息銷戶等,均
  參照第一百七十三條活期存款規定程序辦理外,其存本取息、整存整付
  、整存零付、零存整付等存款處理如次:
  一、開戶時
  (一)顧客按規定辦妥開戶手續後,經辦人員以存款申請書代替(貸)
        有關儲蓄存款傳票,憑以記帳。開立存單或存摺。在存戶編號簿
        內編列帳號,單摺及印鑑卡應編同一號碼,並將戶名、金額、利
        率、期限等逐一載明。
  (二)由存戶將存款連同存款申請書送出納收訖後送還經辦員,再將傳
        票、存單或存摺及印鑑卡送主辦人員及會計人員覆核蓋章,並經
        主管人員簽章後,存單或存摺交存戶收執。存入本行及他行票據
        其處理程序與活期存款同。
  二、計息時  月算依照規定利率計算應付利息,編製(借)利息支出(
      貸)應付利息傳票,憑以記帳。
  三、支付時
  (一)存本取息儲蓄存款  存戶按期取息時,應填具取息憑條代替(借
        )應付利息-存本息傳票,另編製(貸)應付代收款-利息所得
        稅傳票,憑以記帳。
        前項存款存期屆滿,存戶持單兌取本金,經辦員應於辦妥手續後
        ,以存單代替(借)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傳票,送出納付款,並將
        存單加蓋「付訖」日戳銷戶。如存戶請求領取支票時,則應加編
        (貸)存放同業傳票,憑以記帳。如存款屆滿,客戶持單請求轉
        期時,比照第一百七十四條定期存款轉期手續辦理。
  (二)整存整付或零存整付儲蓄存款滿期時,本息同時清付,比照前款
        辦理。
  (三)整存零付儲蓄存款  存戶存入本金時應在單摺上將所存本金,支
        取次數,每次支取本息金額、日期及到期日等詳予載明,送主管
        及會計人員簽章後交存戶收執,以憑按期支付本息。存戶每期持
        單摺支取本息時應將每次支取金額,記入單摺交還存戶,迨期滿
        支取最後一次本息時,收回單摺銷戶。

  繳存存款準備金
  一、繳存或增繳準備金時  以現金或簽發存放同業之支票繳存時,應編
      製(借)存放央行-存款準備金(貸)現金或相當科目傳票,憑以
      記帳。
  二、減少存款準備金時編製(借)現金或相當科目(貸)存放央行-存
      款準備金傳票,憑以記帳。

  放款:
  一、放出時  經辦人員應俟放款手續辦妥後,根據有關文件及借據,編
      製(借)有關放款科目傳票,憑以記帳。有擔保之放款,其擔保品
      經有關部門點收後,應簽發擔保品收據,交借戶收執,並登記擔保
      品備查簿。擔保品贖取及簽准調換時,應隨時在原留底及備查簿內
      登記。
  二、計息時  根據約定利率按月計算利息,編製(借)
      應收利息(貸)利息收入傳票,憑以記帳。收到利息時,編製(貸
      )應收利息傳票,憑以記帳。
  三、收回時  應編製(貸)有關放款科目傳票,憑以記帳。如係分次收
      回,應將逐次收回之日期、金額及結欠餘額詳為記載,有擔保之放
      款,應將擔保品發還借款人,擔保品收據註銷,並在擔保品備查簿
      登記銷戶。
  四、轉期時  經依照規定程序核准並辦妥必要手續後,先照前項手續辦
      理,再就轉期時放款餘額以原科目對轉。並註明初次放出日期、轉
      期次數、期限及有關重要事項。

  聯合貸款
  一、主辦行
  (一)放出時:主辦行與客戶訂妥借據及有關手續,並與出資同業簽訂
        聯貨合約,俟出資同業將款項送達,掣給聯貸憑單,繕製下列分
        錄:
     (1)按借出總額編製(借)放款科目(貸)支票存款或其他相當科目
        (借款人戶)。
     (2)按同業出資部分編製(借)應收代放款(貸)受託代放款並編製
        (借)同業存款或其他相當科目(同業戶)(貸)放款科目(按
        同業別另立帳頁餘額以紅字表示,作為原放款科目減項)。
  (二)計息時:根據約定利率按月計算利息,編製(借)應收利息(自
        放部分)(貸)利息收入傳票憑以記帳。
  (三)收到利息時:應由主辦行按借款總額計收,並發給收據,同業部
        分由主辦行按出資比例計算,扣除利息收據印花稅款後,附計算
        清單劃交出資同業,並作下列分錄:
     (1)(借)支票存款或其他相當科目(借款人戶)(貸)應收利息。
     (2)(借)應收利息(同業應得部分)(貸)業務費用或其他相當科
        目(利息收據印花稅款)(貸)同業存款或其他相當科目(同業
        戶)。
  (四)貸款收回時:應由主辦行就借款人應還貸款總數收帳,再按出資
        比例劃交各出資同業,並作下列分錄:
     (1)就收回金額編製(借)支票存款或其他相當科目(借款人戶)(
       貸)放款科目。
     (2)就同業部分編製(借)受託代放款(貸)應收代放款,並編製(
        借)放款科目(貸)同業存款或其他相當相科(同業戶)。
  (五)轉期時:主辦行經出資同業同意後,依規定辦理手續,就轉期時
        放款餘額,編製(貸)(借)放款科目轉帳傳票,憑以記帳另加
        繕製(貸)(借)應收代放款(借)(貸)受託代放款。
二、出資同業
  (一)放出時:根據聯貸合約出資比例撥貸,收到主辦行聯貸憑單時,
        編製(借)放款科目(貸)同業存款或其他相當科目。
  (二)計息時:根據約定利率按月計算利息,編製(借)應收利息(自
        放部分)(貸)利息收入傳票,憑以記帳。
  (三)收到利息時:收到主辦行劃交利息款編製(借)
        同業存款或其他相當科目(借)業務費用或其他相當科目(利息
        收據印花稅款)(貸)應收利息。
  (四)貸款收回時:(借)同業存款或其他相當科目(貸)放款科目。
  (五)轉期時:根據聯貸行間協議通過,並經主辦行通知後,就轉期時
        放款餘額,原科目相互對轉。

  透支
  一、訂約時  經辦人員應俟透支手續辦妥後,編製透支通知單,詳列透
      支人支票存款戶名、帳號、透支額度、起訖日期、利率、借據編號
      及核定文號等,通知存款單位,憑以記載於客戶帳首,作為透支根
      據。有擔保品之透支,其擔保品處理應按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辦理
      。
  二、透支時  以支票代替(借)各種透支傳票,憑以記帳。
  三、調整時  如透支戶支票存款餘額存欠不定,應按日以其存欠餘額,
      分別編製支票存款及各種透支(借)(貸)傳票,調整記帳。
  四、計息時  每月根據透支帳戶各戶透支額計算積數及應收利息,彙總
      編製(借)應收利息(貸)利息收入傳票,憑以記帳。並於月算次
      日編製(借)各種透支(貸)應收利息傳票,按戶記帳。
  五、解約時  如尚有透支餘額,由客戶繳款後,以送款簿代替(貸)各
      種透支傳票,憑以記帳。有擔保品之透支,其擔保品之處理,應按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貼現
  一、貼現時  經辦人員應俟貼現手續辦妥後,依洽定條款核算貼現利息
      ,編製(借)貼現(貸)預收利息-貼現息,(貸)支票存款(或
      其他相當科目)傳票,憑以記帳,貼現票據並於登記備查簿後,送
      出納保管。預收利息,應按月計算應收金額,編製(借)預收利息
      -貼現息(貸)利息收入-貼現息傳票,憑以記帳。
  二、到期時  編製(貸)貼現傳票。送出納清收票款。
      如提出交換之票據發生退票時,另編製(借)貼現傳票憑以記帳,
      並依規定催收。

  承兌
  一、承兌時  經依規定辦妥承兌手續後,根據承兌合約,按承兌金額及
      費率計算手續費,並編製(借)應收承兌票款(貸)承兌匯票及(
      借)相當科目(貸)手續費收入傳票,憑以記帳。
  二、收到票款時  客戶交來票款編製(貸)應收承兌票款傳票,憑以記
      帳。
  三、兌付時  編製(借)承兌匯票傳票,憑以記帳。

  呆滯放款
  一、逾期放款轉列催收款  逾期放款依照「公營銀行逾期放款、催收款
      及呆帳處理辦法」之規定轉列催收款項時,編製(借)催收款項(
      貸)有關放款科目傳票憑以記帳。其在對內停止計息前之利息,應
      加編(貸)應收利息傳票一併傳入「催收款項」科目,憑以記帳。
      轉入催收款項之放款對外債權仍照常計息,並應在催收款項明細分
      戶帳各戶利息欄內註明應計利息,或以備忘錄註明,惟不正式轉帳
      。
  二、催收款收回時  轉入催收款項之各項放款,部分或全部收回時,應
      依民法規定先抵充所墊費用,再抵充應收利息,最後抵充本金。
  三、承受擔保品時  行局承受借戶之原擔保品及補交物品以抵償欠款時
      ,編製(借)承受擔保品(貸)催收款項傳票,憑以記帳。承受擔
      保品拍賣後,以(貸)承受擔保品科目轉帳,如拍賣收入超過或不
      足原列承受擔保品金額時,其超過或不足部分,分別以「什項收入
      」或「什項支出」科目列帳。
  四、提存備抵呆帳時  辦理結(決)算時,應依各種放款科目及催收款
      項科目餘額提存呆帳準備,編製(借)各項提存-提存呆帳準備(
      貸)備抵呆帳傳票,憑以記帳。備抵呆帳之餘額,於次期辦理結(
      決)算之日按各種放款及催收款項之餘額應計提之呆帳準備調整之
      ,其餘額如小於當期提存之呆帳準備時,以其不足之數,編製(借
      )各項提存-提存呆帳準備(貸)備抵呆帳傳票,憑以記帳。如大
      於當期應提存之呆帳準備時,以其超過部分編製(借)備抵呆帳(
      貸)收回呆帳及過期帳傳票,憑以記帳。
  五、催收款項轉列呆帳  經依照「公營銀行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
      理辦法」規定轉列呆帳時,應先就已提列之備抵呆帳項下抵,編
      製(借)備抵呆帳
      (貸)催收款項傳票,如有不足得將不足部分列為本年度費用,編
      製(借)呆帳(貸)催收款項傳票,憑以記帳。
  六、呆帳收回時  實際發生之呆帳經依前項程序轉銷後再收回時,編製
      (貸)收回呆帳及過期帳傳票,憑以記帳。
  七、追索債權之紀錄  催收款項轉列呆帳時,其債權仍可保留追索者,
      應編製(借)追索債權(貸)待抵銷追索債權傳票,憑以記帳。並
      應全額詳列明細登記簿備查,凡已逾法定追索時效之追索債權,依
      規定程序處理後應編製(借)待抵銷追索債權(貸)追索債權傳票
      銷之,並於追索債權明細登記簿內蓋戳註銷。

  開信用狀辦理進口押匯
  一、客戶申請開狀以新臺幣結匯時:
  (一)開發即期信用狀
      1.全額結匯:
       (1)收取結匯價款開發信用狀時進口廠商憑其核准之單證,申請開
          發即期信用狀,經收妥結匯價款後,編製左列傳票,憑以記帳
          :
         (借)應收信用狀款項(外幣)
              (貸)信用狀款項-即期信用狀(外幣)
         (借)兌換-即期(外幣)
              (貸)存入保證金(外幣)
         (借)現金或其他相當科目(新臺幣)
              (貸)兌換-即期(新臺幣)
       (2)收取手續費時  編製(貸)手續費收入-進口結匯手續費及匯
          費(新臺幣)傳票,憑以記帳。
       (3)付款報單到達時  接到國外代理行寄來付款報單、匯票及貨運
          單證時,除通知客戶領取單證外,應編製左列傳票,憑以記帳
          :
         (借)信用狀款項-即期信用狀(外幣)
             (貸)應收信用狀款項(外幣)
         (借)存入保證金(外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國外代理行(外幣
                   )
          計支國外代理行手續費時,編製(借)兌換-一般(外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國外代理行(外幣)及(借)手續費支出
          (新臺幣)(貸)兌換-一般(新臺幣)傳票,憑以記帳。
       (4)沖銷未用餘額時  如信用狀尚有餘額,除通知客戶領取未用餘
          額外,應編製傳票銷,憑以記帳:
         (借)信用狀款項-即期信用狀(外幣)
              (貸)應收信用狀款項(外幣)
          (借)存入保證金(外幣)
              (貸)應付帳款-信用狀未用餘額(外幣)
       (5)退還未用餘額時  顧客領取信用狀未用餘額,編製左列傳票,
          憑以記帳:
         (借)應付帳款-信用狀未用餘額(外幣)
              (貸)兌換-即期(外幣)
         (借)兌換-即期(新臺幣)
              (貸)現金或存放銀行同業(新臺幣)或相關科目。
      2.部分結匯:
       (1)依規定比例收妥結匯價款開發信用狀時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
          帳:
          (借)應收信用狀款項(外幣)
              (貸)信用狀款項(外幣)
          (借)兌換-即期(外幣)
              (貸)存入保證金(外幣)
          (借)現金或存放銀行同業(新臺幣)
              (貸)兌換-即期(新臺幣)
       (2)收取手續費時  編製傳票與全額結匯同。
       (3)國外到單付款時  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信用款項(外幣)
              (貸)應收信用狀款項(外幣)
          (借)進口押匯(外幣)
          (借)存入保證金(外幣)
              (貸)存放同業(外幣)
       (4)客戶贖單還款時  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兌換-即期(外幣)
              (貸)進口押匯(外幣)
          (借)現金或有關科目(新臺幣)
              (貸)兌換-即期(新臺幣)
              (貸)利息收入或應收利息(新臺幣)
  (二)買方遠期信用狀
      1.全部由行局外幣貸款無須繳存保證金者。
       (1)開發信用狀時  俟客戶辦妥外幣貸款各項手續後,根據申請開
          發信用狀金額,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應收信用狀款項(外幣)
              (貸)信用狀款項-遠期信用狀(外幣)
       (2)收取手續費時  編製(貸)手續費收入-進口結匯手續費及匯
          費(新臺幣),傳票,交由客戶持向出納部門繳款。
       (3)付款報單到達時  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信用狀款項-遠期信用狀(外幣)
              (貸)應收信用狀款項(外幣)
          (借)有關放款科目(外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或透支同業或同業融資-國外代理行
                    (外幣)
          計支國外代理行手續費及利息時,編製(借)兌換-一般(外
          幣)(貸)存放銀行同業-國外代理行(外幣)及(借)手續
          費支出及利息支出(新臺幣)(貸)兌換-一般(新臺幣)傳
          票,憑以記帳。
      2.部分向行局外幣貸款應繳存保證金者:
       (1)收取部分結匯價款開發信用狀時  俟客戶辦妥外幣貸款各項手
          續後,收取部分結匯價款後,根據委開信用狀金額,編製左列
          傳票,憑以記帳:
          (借)應收信用狀款項(外幣)
              (貸)信用狀款項-遠期信用狀(外幣)
          (借)兌換-即期(外幣)
              (貸)存入保證金(外幣)
          (借)現金或存放銀行同業(新臺幣)
              (貸)兌換-即期(新臺幣)
       (2)收取手續費時  編製(貸)手續費收入-進口結匯手續費及匯
          費(新臺幣)傳票。
       (3)付款報單到達時  除通知進口商領取貨運單證外,編製左列傳
          票,憑以記帳:
          (借)信用狀款項-遠期信用狀(外幣)
              (貸)應收信用狀款項(外幣)
          (借)有關放款科目(外幣)
          (借)存入保證金(外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或透支同業-國外代理行(外幣)
          計支國外代理行手續費及利息時,編製(借)兌換-一般(外
          幣)(貸)存放銀行同業-國外代理行(外幣)及(借)手續
          費支出及利息支出(新臺幣)(貸)兌換-一般(新臺幣)傳
          票,憑以記帳。
       (4)放款到期收回本息時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兌換(外幣)
              (貸)有關放款科目(外幣)
          (借)現金或其他相關科目(新臺幣)
              (貸)兌換(新臺幣)
              (貸)利息收入(新臺幣)
      3.雖為買方遠期信用狀經行局事先約定,用承兌匯票方式向國外代
        理付款銀行逐筆轉融資者:
       (1)銀行於接到該信用狀項下付款通知暨貨運單據,出具同額之承
          兌匯票時為記載其承兌責任及債權之成立,應依承兌金額為左
          列分錄:
          (借)信用狀款項-遠期信用狀(外幣)
              (貸)應收信用狀款項(外幣)
          (借)應收承兌票款(外幣)
              (貸)承兌匯票(外幣)
       (2)匯票到期
          進口商依約繳款結匯時
          (借)現金或相當科目(新臺幣)
            (貸)兌換-即期(新臺幣)
          (借)兌換-即期(外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國外代理行(外幣)
          (借)承兌匯票(外幣)
              (貸)應收承兌票款(外幣)
            進口廠商未能於匯票到期日按期清償時(借)承兌匯票(外
            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外幣)
          進口廠商清償時
          (借)現金或相當科目(新臺幣)
              (貸)兌換-即期(新臺幣)
              (貸)利息收入(新臺幣)
          (借)兌換-即期(外幣)
              (貸)應收承兌票款(外幣)
  (三)賣方遠期信用狀:
        1.開發信用狀時  進口廠商申請開發賣方遠期信用狀時應於取得
          適當保證後,按信用狀金額,編製(借)應收信用狀款項(外
          幣)(貸)信用狀款項-遠期信用狀(外幣)傳票,憑以記帳
          。
        2.收到手續費時  編製(貸)手續費收入-進口結匯手續費及匯
          費(新臺幣)傳票,交由客戶持向出納繳款。
        3.貨運單證到達時  除通知客戶前來領取單證外,編製左列傳票
          ,憑以記帳:
          (借)信用狀款項-遠期信用狀(外幣)(貸)應收信用狀款
            項(外幣)
              (貸)應收信用狀款項(外幣)
          (借)應收承兌票款(外幣)
              (貸)承兌匯票-國外代理行(外幣)
          計支國外代理行手續費時  編製(借)兌換-一般(外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國外代理行(外幣)及(借)手續費支出
          -代理收付手續費(新臺幣)(貸)兌換-一般(新臺幣)傳
          票,憑以記帳。
      4.匯票到期結匯時  進口廠商依約繳款結匯,編製左列傳票,憑以
        記帳:
        (借)現金或存放銀行同業(新臺幣)
            (貸)兌換-即期(新臺幣)
        (借)兌換-即期(外幣)
            (貸)應收承兌票款-進口廠商(外幣)
      5.付款報單通知國外代理行時  編製下列傳票:
        (借)承兌匯票-國外代理行(外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國外代理行(外幣)
二、客戶申請開狀,以原幣結匯時:
  (一)全額結匯:除收取價款開發信用狀時作下列分錄外,餘與以新臺
        幣全額結匯情形同。
        (借)應收信用狀款項(外幣)
            (貸)信用狀款項(外幣)
        (借)現金或存放銀行同業(外幣)
              (貸)存入保證金(外幣)
  (二)部分結匯
      1.收繳保證金開發信用狀時應向進口廠商依照核定保證金比例收取
        保證金,並辦妥各項手續,而開發信用狀時,應編製左列傳票,
        憑以記帳:
        (借)應收信用狀款項(外幣)
            (貸)信用狀款項(外幣)
        (借)存放銀行同業(外幣)
            (貸)存入保證金(外幣)
      2.收取手續費  編製(貸)手續費收入-進口結匯手續費及匯費傳
        票。
      3.付款報單到達時  接到國外代理行寄代付款報單、匯票及貨運單
        證時,除通知客戶辦理贖單手續外,並編製左列傳票,憑以記帳
        :
        (借)信用狀款項(外幣)
          (貸)應收信用狀款項(外幣)
        (借)進口押匯(外幣)
        (借)存入保證金(外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外幣)
        計支國外代理行手續費支出時,編製(借)兌換-一般(外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國外代理行(外幣)及(借)手續費支出
        -代理收付手續費(新臺幣)(貸)兌換-一般(新臺幣)傳票
        ,憑以記帳。
      4.進口廠商領取貨運單證時  須辦妥各項手續繳足押匯價款,編製
        左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存放銀行同業或有關科目(外幣)
            (貸)進口押匯(外幣)
        (借)現金或有關科目(新臺幣)
            (貸)利息收入-進押息(新臺幣)
      5.銷未用餘額時  如信用狀尚有未用餘額,預予銷時,除通知
        客戶領取存入保證金外,應編製左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信用狀款項(外幣)
            (貸)應收信用狀款項(外幣)
        (借)存入保證金(外幣)
            (貸)應付帳款-信用狀未用餘額(外幣)
      6.退還顧客信用狀未用餘額時,編製左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應付帳款-信用狀未用餘額(外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或相當科目(外幣)

  出口押匯:
  一、承做出口押匯時  出口廠商持商業信用狀及有關單證申請出口押匯
      ,經審查信用狀內容相符,依照規定辦妥各項手續,詳計應收各項
      手續費及應付國外代理廠商佣金、保險費及約定之其他費用等後
    (一)墊付新臺幣時  應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出口押匯(外幣)
              (貸)應付代收款-代理廠商佣金、應付保險費及其他費
                    用(外幣)
              (貸)兌換-即期(外幣)
          (借)兌換-即期(新臺幣)
              (貸)手續費收入-出口結匯手續費、郵電費及匯費(新
                    臺幣)
              (貸)應付代收款-出口聯合推廣費用(新臺幣)
              (貸)利息收入-出押息(新臺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或支票存款或活期存款(新臺幣)
    (二)不須墊付新臺幣時,則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出口押匯(外幣)
              (貸)應付帳款-待付押匯款(外幣)
          (借)現金或支票存款(新臺幣)
              (貸)手續費收入-出口押匯手續費,郵電費及匯費(新
                    臺幣)
              (貸)應付代收款-出口聯合推廣費用(新臺幣)
  二、國外代理行收款報單到達時
    (一)當初先墊付新臺幣時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存放銀行同業(外幣)
              (貸)出口押匯(外幣)
          (借)外匯活期存款或外匯定期存款(外幣)
              (貸)外匯活期存款或外匯定期存款(外幣)
    (二)當初未墊付新臺幣時  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存放銀行同業(外幣)
            (貸)出口押匯(外幣)
        (借)應付帳款-待付押匯款(外幣)
            (貸)應付代收款-代理廠商佣金,應付保險費及其他費用
                  (外幣)。
            (貸)外匯活期存款或外匯定期存款(外幣)
  三、付代理廠商佣金及解繳代扣之出口保險費時,編製下列傳票,憑以
      記帳:
      (借)應付代收款-代理廠商佣金、代收出口保險費(外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外幣)

  進口託收
  一、接受國外代理行委託時  接受國外同業委託以付款交單(D/P)或承
      兌交單(D/A)方式向國內進口廠商收取貨款時,除依委託內容通知
      客戶辦理承兌或付款贖單手續外,應編製(借)應收代收款--進
      口託收(外幣)(貸)受託代收款--進口託收(外幣)傳票,憑
      以記帳。
  二、客戶付款或承兌贖單時:
  (一)付款贖單  以付款交單(D/P)託收者,應於全部貨款付清後交
        單,同時辦理結匯,並編製左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受託代收款-進口託收(外幣)
            (貸)應收代收款-進口託收(外幣)
        (借)兌換-即期(外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國外代理行(外幣)
        (借)現金或存放銀行同業(新臺幣)
            (貸)兌換-即期(新臺幣)
  (二)承兌贖單  以承兌交單(D/A)託收者,經辦妥承兌手續即可交
        單,惟不作分錄,承兌匯票到期辦理結匯時,分錄與上項付款贖
        單時同。
  三、收取手續費及郵電費  編製(貸)手續費收入-進口結匯手續費及
      匯費(新臺幣)傳票,交由客戶繳款。
  四、進口廠商拒付或拒絕承兌時  應先經法院辦理拒付公證,取得證明
      向國外委託行洽收手續費及郵電費後編製(借)受託代收款-進口
      託收(外幣)(貸)應收代收款-進口託收(外幣)傳票,憑以記
      帳。

  出口託收
  一、接受出廠商委託時  出口廠商申請以託收方式委託向國外進口廠商
      收取貨款時,除將貨運單證匯票等,寄國外代理行外,應編製(借
      )應收代收款──出口託收(外幣)(貸)受託代收款──出口託
      收(外幣)傳票,憑以記帳。
  二、收款報單到達時  接國外代理行通知託收款項收訖後,存入外匯活
      期存款時,應編製左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受託代收款-出口託收(外幣)
          (貸)應收代收款-出口託收(外幣)
      (借)存放銀行同業-國外代理行(外幣)
          (貸)應付代收款-代理廠商佣金、應付保險費及其他費用(
                外幣)
          (貸)外匯活期存款(外幣)
      (借)現金或支票存款(新臺幣)
          (貸)手續費收入-出口結匯手續費、郵電費及匯費(新臺幣
                )
          (貸)應付代收款-代收出口推廣費用(新臺幣)
  三、國外代理行無法收取託收款項時  應通知出口廠商前來辦理領回貨
      運單證等手續外,編製(借)受託代收款-出口託收(外幣)(貸
      )應收代收款-出口託收(外幣)傳票,憑以帳,並應向出口廠
      商收取各項手續費及郵電費。

  國外匯兌
  一、匯出匯款
  (一)匯款人持核准結匯文件,經辦妥手續後,照賣出外匯匯率計算。
        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現金或存放銀行同業(新臺幣)
            (貸)手續費收入-外匯費收入及匯費(新臺幣)
            (貸)兌換-即期(新臺幣)
        (借)兌換-即期(外幣)
            (貸)匯出匯款(外幣)
        匯款人以外幣(或外匯)存款申請匯款時,則編製(借)外幣(
        或外匯)存款(外幣)(貸)匯出匯款(外幣)傳票。
  (二)收到國外同業解訖匯款報單時  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匯出匯款(外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國外代理行(外幣)
  二、匯入匯款
  (一)接到國外同業匯款之委託時  經核對密押或印鑑相符後,編製(
        借)存放銀行同業-國外代理行
        (外幣)(貸)應解匯款(外幣)傳票,憑以記帳,並通知收款
        人。
  (二)收款人辦妥手續領取匯款時  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應解匯款(外幣)
            (貸)外匯活期存款或外匯定期存款(外幣),或
        (借)外匯活期存款或外匯定期存款(外幣)
            (貸)兌換-即期(外幣)
        (借)兌換-即期(新臺幣)
            (貸)現金或存放銀行同業或有關科目(新臺幣)
        上項匯款如國外匯款人指定存入國內受款人新臺幣帳戶時,則不
        須透過外匯存款戶。

  買入匯款
  一、買入匯款時  客戶持各種匯票(光票)旅行支票等申請兌換新臺幣
      時,應審核確實可靠,依規定辦妥各項手續後,編製左列傳票,憑
      以記帳:
      (借)買入匯款(外幣)
          (貸)兌換-即期(外幣)
      (借)兌換-即期(新臺幣)
          (貸)利息收入-買匯息(新臺幣)
          (貸)現金或存放銀行同業(新臺幣)
  二、匯票(光票)旅行支票等寄國外代理行收時,編製下列傳票,憑以
      記帳:
      (借)應收票據(外幣)
          (貸)買入匯款(外幣)
  三、接到國外代理行收款報單時  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存放銀行同業-國外代理行(外幣)(貸)
      應收票據(外幣)
  四、國外銀行退票,客戶領回票據時,編製下列傳票:
      (借)兌換(外幣)
          (貸)應收票據(外幣)
      (借)現金(新臺幣)
          (貸)兌換(新臺幣)

  代售國外銀行旅行支票
  一、受託代售時  國外同業寄來旅行支票,委託代售時,編製(借)代
      售旅行支票(外幣)(貸)受託代售旅行支票-國外委託行(外幣
      )傳票,憑以記帳,旅行支票點交出納保管。
  二、顧客洽購時  客戶洽購旅行支票經按規定辦妥手續後,編製左列傳
      票,憑以記帳。
      (借)受託代售旅行支票-國外委託行(外幣)
          (貸)代售旅行支票-國外委託行(外幣)
      支付國外銀行旅行支票款項,如匯出匯款辦理。
  三、收取代售旅行支票手續費及應付委託手續費,依契約按收入金額比
      例,分予委託行,編製左列傳票:(借)現金或存放銀行同業(新
      臺幣)
          (貸)手續費收入-旅行支票手續費(新臺幣)
          (貸)兌換-一般(新臺幣)
      (借)兌換-一般(新臺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國外委託行(外幣)

  代中央銀行簽發輸出、輸入許可證
  一、簽發時  除簽證手續費由央行補助,不另向客戶收取外,該項輸出
      、輸入許可證,如有修改、註銷、補發等,得按規定費率向客戶計
      收,編製(借)現金(貸)手續費收入-進(出)口簽證手續費傳
      票,憑以記帳。
  二、月算時  月終統計當月份簽發輸出、輸入許可證件數,計算央行應
      撥補助手續費,編製(借)應收收益-進(出)口簽證手續費(貸
      )手續費收入-進(出)口簽證手續費傳票,憑以記帳。
  三、央行按期撥付手續費時  憑央行逕存之央行往來戶存根聯,編製(
      借)存放央行(貸)應收收益-進(出)口簽證手續費傳票,憑以
      記帳。
  四、代央行收受簽證費時  編製(借)現金或其他有關科目(貸)其他
      應付款-代收央行簽證費傳票。按月彙繳央行時,則編製(借)其
      他應付款-代收央行簽證費(貸)存放央行傳票,憑以記帳。

  買賣遠期外匯
  一、買入遠期外匯
  (一)訂約時  出口商提出有關憑證申請預售遠期外匯,經依規定審查
        合格並收妥保證金後,應簽訂
        契約書,並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買入遠期外匯(外幣)
          (貸)兌換-遠期(外幣)
      (借)兌換-遠期(新臺幣)
          (貸)期付款項(新臺幣)
      (借)現金(新臺幣)
          (貸)存入保證金-遠期外匯(新臺幣)
  (二)向央行申請結售時  每日營業終了,將當日買入遠期外匯向央行
        申請結售時,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兌換-遠期(外幣)
            (貸)賣出遠期外匯-央行(外幣)
        (借)期收款項-央行(新臺幣)
            (貸)兌換-遠期(新臺幣)
  (三)交割時  出口商履行契約訂定期間辦理交割時,編製下列傳票,
        憑以記帳。
        (借)出口押匯(外幣)
            (貸)應付代收款-代理商佣金、保險費及其他費用(外幣
                  )
            (貸)買入遠期外匯(外幣)
        (借)期付款項(新臺幣)
        (借)存入保證金-遠期外匯(新臺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或支票存款(新臺幣)
            (貸)手續費收入-出口結匯手續費、匯費(新臺幣)
            (貸)利息收入-出押息(新臺幣)
  (四)屆期向央行辦理交割時,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賣出遠期外匯-央行(外幣)
            (貸)存放央行-外匯清算戶(外幣)
        (借)存放央行-一般往來(新臺幣)
            (貸)期收款項-央行(新臺幣)
  二、賣出遠期外匯
  (一)訂約時  進口商提出有關憑證申請預購遠期外匯,經依規定審查
        合格並收妥保證金後,應簽訂契約書並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
        (借)期收款項(新臺幣)
            (貸)兌換-遠期(新臺幣)
        (借)現金(新臺幣)
            (貸)存入保證金-遠期外匯(新臺幣)
        (借)兌換-遠期(外幣)
            (貸)賣出遠期外匯(外幣)
  (二)向央行申請購補時  每日營業終了,將當日賣出遠期外匯向央行
        申請購補時,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買入遠期外匯-央行(外幣)
            (貸)兌換-遠期(外幣)
        (借)兌換-遠期(新臺幣)
            (貸)期付款項(新臺幣)
  (三)交割時  進口商履行契約訂定期間辦理交割時,編製下列傳票,
        憑以記帳:
        (借)賣出遠期外匯(外幣)
            (貸)外匯活期(定期)存款或有關科目(外幣)
        (借)現金或存放銀行同業(新臺幣)
        (借)存入保證金-遠期外匯(新臺幣)
            (貸)期收款項(新臺幣)
  (四)屆期向央行辦理交割時  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存放央行-清算戶(外幣)
            (貸)買入遠期外匯(外幣)
        (借)期付款項(新臺幣)
            (貸)存放央行-一般往來(新臺幣)

  外幣、外匯活期存款或定期存款
  一、外幣活期存款或定期存款
  (一)開戶時  客戶以匯入款、支票或現金辦理存款開戶時,編製下列
        傳票:
        (借)存放銀行同業或現金或其他相當相目(外幣)
            (貸)外幣活期存款或外幣定期存款(外幣)
        (借)存放央行-外幣存款轉存戶(外幣)
              (貸)央行存款-外幣存款轉存戶(外幣)
  (二)領款或到期時
      1.外幣活期存款領款時編製下列傳票:
        (借)外幣活期存款(外幣)
            (貸)現金或存放銀行同業(外幣)
        (借)央行存款-外幣存款轉存戶(外幣)
            (貸)存放央行-外幣存款轉存戶(外幣)
      2.外幣定期存款到期時扣繳利息所得稅後,編製下列傳票:
        (借)外幣定期存款(外幣)
            (貸)現金或存放銀行同業-國外代理行(外幣)
        (借)央行存款-外幣存款轉存戶(外幣)
            (貸)存放央行-外幣存款轉存戶(外幣)
        (借)央行存款-外幣存款轉存戶(外幣)
            (貸)現金或存放銀行同業(外幣)
            (貸)買入匯款(外幣)
        (借)買入匯款(外幣)
            (貸)兌換(外幣)
        (借)兌換(新臺幣)
            (貸)暫收款-定存息所得稅(新臺幣)
      3.央行提款時編製下列傳票:
        (借)央行存款-外幣存款轉存戶(外幣)
          (貸)存放央行-清算戶(或存放同業)(外幣)
      4.客戶取款向央行收回提款時,編製下列傳票:
        (借)存放央行-清算戶(或存放同業)(外幣)
            (貸)央行存款-外幣存款轉存戶(外幣)
  二、外匯活期存款或定期存款  開戶手續及依規定領用時,其分錄與本
      程序有關條款之科目同。

  外匯買賣及資金換兌
  一、每日營業決算,除將各筆買賣外匯資料彙報央行外,應軋結其差額
      ,向外匯市場購補或出售
  (一)購補時  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存放銀行同業-國外代理行(外幣)
            (貸)兌換-即期(外幣)
        (借)兌換-即期(新臺幣)
            (貸)存放央行或存放銀行同業(新臺幣)
  (二)出售時  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存放央行或存放銀行同業(新臺幣)
            (貸)兌換-即期(新臺幣)
        (借)兌換-即期(外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國外代理行(外幣)
  二、資金換兌
      押匯款未進行局國外往來銀行帳戶前,如因業務需要擬向央行短期
      融資時,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存放央行(新臺幣)
      (借)利息支出-雜項息(新臺幣)
          (貸)兌換-即期(新臺幣)
      (借)兌換-即期(外幣)
          (貸)應付帳款-央行(外幣)
        屆期交割時,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應付帳款-央行(外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外幣)

  國內匯兌
  一、匯出時
  (一)匯出行經依規定辦妥手續後,編製(貸)匯出匯款(貸)手續費
        收入-匯費傳票,憑以記帳。
  (二)解款行於收到匯出匯款通知時,應為備忘之紀錄,登記應解匯款
        備查簿。
  二、解付時
  (一)解款行於受款人來行領款時  經依規定辦妥手續後編製(借)聯
        行往來傳票,憑以記帳。
  (二)匯出行於接到解款報單時  編製(借)匯出匯款(貸)聯行往來
        傳票,憑以記帳。
  三、退匯時:
  (一)受款人申請退匯或匯款無法解付時  解款行除于應解匯款備查簿
        註銷外,並通知匯出行。匯出行接到通知後,應編製(借)匯出
        匯款(貸)應付帳款傳票,憑以記帳,並通知匯款人繳回原發憑
        證,辦理領款手續。
  (二)匯款人自行申請退匯時  匯出行經洽悉解款行尚未解付應予退匯
        時,照前款手續辦理。

  國外匯兌:
  詳見第一百八十七條有關之規定處理。

  承辦各種保證業務(包括受託開發保證函件):
  一、保證時  根據保證契約,填發保證函件或其他憑證,並編製(借)
      應收保證款項(貸)保證款項及(貸)手續費收入-保證手續費或
      預收收益傳票,憑以記帳。
  二、保證責任解除時  根據債權人通知編製(借)保證款項(貸)應收
      保證款項傳票,憑以記帳。

  保證責任準備之提存及處理:
  一、提存時  依照規定提存標準計算應提準備,編製(借)各項提存-
      提存保證責任準備(貸)保證責任準備傳票,憑以記帳。
  二、調整準備時  已提存保證責任準備超過規定限額時,應編製(借)
      保證責任準備(貸)收回呆帳及過期帳傳票,憑以記帳。
  三、履行保證責任時  客戶不能履約清償債務由行局代為償付時,編製
      (借)保證款項(貸)應收保證款項,及(借)應收帳款傳票,憑
      以記帳,並積極追收。如追收無著,應按規定程序轉列「催收款項
      」科目處理。
  四、轉銷時  催收無著依規定轉銷時,編製(借)保證責任準備(貸)
      催收款項傳票,憑以記帳。如提存保證責任準備不足以抵銷時,其
      不足部分逕以呆帳處理。

  保稅倉庫:
  一、開發保證函與解除保證責任及收取保證手續費時,其處理程序與一
      般保證業務同。
  二、收取代辦費
  (一)客戶繳來代辦費時,編製(貸)暫收及待結轉帳項-保稅倉庫業
        務費傳票,憑以記帳。
  (二)支付保稅倉庫駐庫員薪津等費用時,編製(借)
        暫收及待結轉帳項-保稅倉庫業務費傳票,憑以記帳。
  (三)每屆年終,暫收及待結轉帳項-保稅倉庫業務費,如有貸方餘額
        時,編製(借)暫收及待結轉帳項-保稅倉庫業務費(貸)雜項
        收入傳票憑以記帳。

  貼現轉融資:
  一、轉融資時  以貼現票據向中央銀行辦妥轉融資手續並預開同額本票
      登記備查簿後送中央銀行,同時編製(借)存放央行-一般往來(
      借)預付利息-貼現轉融資息,(貸)央行貼現轉融資傳票,憑以
      記帳。
  二、到期時
  (一)向中央銀行領回貼現票據,並在備查簿註銷登記,編製(借)央
        行貼現轉融資(貸)存放央行-一般往來傳票,憑以記帳。
  (二)將票據提出交換,編製(借)存放央行-一般往來(貸)貼現傳
        票,憑以記帳。
        如提出交換之票據發生退票時,編製(借)貼現(貸)存放央行
      -一般往來傳票,憑以記帳。

  放款轉融資:
  一、轉融資時  以擔保放款向中央銀行辦妥轉融資手續後,編製(借)
      存放央行-一般往來(貸)央行放款轉融資傳票,憑以記帳。
  二、月算時  編製(借)利息支出-放款轉融資息(貸)應付利息傳票
      ,憑以記帳。
  三、付息後  編製(借)應付利息(貸)存放央行-一般往來傳票,憑
      以記帳。
  四、到期時  編製(借)央行放款轉融資(貸)存放央行-一般往來傳
      票,憑以記帳。

  買賣有價證券  凡運用短期營運資金,買賣政府公債、公司股票或公司
  債券等隨時可以變現之有價證券,其處理程序如左:
  一、買入時
  (一)根據成交價格及佣金等必要之費用計算買入成本,編製(借)買
        入有價證券傳票,憑以記帳。
  (二)買入債券附有過期利息時,應自買入成本內減除,並編製(借)
        其他應收款傳票,憑以記帳。
  二、月算時  根據債券規定利率計算當月份應收利息,編製(借)應收
      利息(貸)利息收入傳票,憑以
      記帳。
  三、賣出時
  (一)根據成交價格減除佣金等費用計算賣出淨價,編製(貸)買入有
        價證券傳票。如賣出淨價與購入成本有差額時,應另編製(借)
        另或(貸)買賣票券損益傳票,憑以記帳。
  (二)賣出之債券附有過期利息時,應編製(貸)其他應收款、應收利
        息及利息收入傳票,憑以記帳。
  四、還本時  債券到期還本時,應編製(貸)買入有價證券傳票,其還
      本額與成本發生差額時,另編製(借)或(貸)買賣票券損益傳票
      ,憑以記帳。
  五、收息時  收到債券利息時,應編製(貸)其他應收款及應收利息傳
      票,憑以記帳。
  六、股票投資於收到股息紅利時:
  (一)現金股利  編製(貸)買賣票券損益傳票,憑以記帳。
  (二)股票股利  不作收益處理,祗須在投資帳戶上記明增加股數及總
        股數。

  長期證券投資  凡運用長期性資金,以營業或理財為目的所為之長期性
  證券投資,其處理程序如左:
  一、債券投資:
  (一)買入時
      1.根據債券購價及必要之附加成本,編製(借)證券投資傳票,憑
        以記帳。
      2.買入債券附有過期利息時,其利息部分,另編製(借)其他應收
        款傳票,憑以記帳。
  (二)月算時  根據債券規定利率計算當月份應收利息,編製(借)應
        收利息(貸)利息收入傳票。如有投資溢或折價,其應攤銷部分
        ,另編製(借)利息收入(貸)證券投資或(借)證券投資(貸
        )利息收入傳票,憑以記帳
  (三)收息時  根據實收債券利息,編製(貸)其他應收款及應收利息
        傳票,憑以記帳 。
  (四)賣出時
      1.根據債券帳面價值,編製(貸)證券投資傳票。
        如賣價與債券帳面價值有差額時,另編製(借)或(貸)買賣票
        券損益傳票,憑以記帳。
      2.賣出之債券附有過期利息時,應編製(貸)應收利息(貸)利息
        收入傳票,憑以記帳。
  (五)還本時  根據債券到期還本額,編製(貸)證券投資傳票,憑以
        記帳。
  二、股票投資:長期股票投資,除會計科目應用「證券投資」「買賣票
      券損益」科目外,其處理程序與企業投資同。

  企業投資  凡運用長期資金,投資於各種事業,其處理程序如左:
  一、投資時  根據核定投資文件及有關權利憑證編製(借)企業投資傳
      票,憑以記帳。
  二、分派股息紅利:
  (一)估計時  年度決算時,根據投資事業之財務狀況、經營成績及章
        程規定之股息紅利分配辦法,估計應收現金股息紅利,編製(借
        )應收收益(貸)企業投資損益傳票,憑以記帳。
  (二)實收時  收到現金股息紅利時,編製(貸)應收收益傳票,如實
        收金額與前款估計金額發生差異時,應加編(貸)收回呆帳及過
        期帳-過期帳收入或(借)過期帳支出傳票,憑以記帳,另根據
        投資事業依法扣繳股息紅利所得稅憑單,編製(借)預付所得稅
        傳票,憑以記帳,並以扣繳憑單抵繳應納所得稅。
  三、提存備抵損失時  年度決算時,根據投資企業之財務狀況、經營成
      績,如有可信之事實足以證明投資損失之存在時,得預計投資損失
      ,編製(借)企業投資損益(貸)-備抵損失-企業投資傳票,憑
      以記帳。
  四、增資及減資:
  (一)增資時  除現金增資,其處理與投資時同外,其以股東權益部分
        之公積或當期股利轉列增資,取得股票股利或無償配股時:
      1.以資本公積轉作增資配股時,編製(借)企業投資(貸)收入公
        積傳票,憑以記帳。
      2.以當期股利或營業公積轉作增資配股時,應作為收益處理,編製
        (借)企業投資(貸)企業投資損益傳票,憑以記帳。
  (二)減資時  如發還部分股款時,應編製(貸)企業投資傳票,憑以
        記帳。如因經營虧損或其他原因折減資本時,按其減少之價值編
        製(借)備抵損失-企業投資(貸)企業投資傳票,如備抵不足
        ,則加編(借)企業投資損益傳票,憑以記帳。
  五、轉讓或結束  行局不擬繼續投資,將股權出讓或投資企業清算結束
      ,經依規定辦妥手續後,編製(借)現金或其他相當科目(借)備
      抵損失-企業投資
      (貸)企業投資傳票,其差額另編製(借)或(貸)企業投資損益
      傳票,憑以記帳。
      轉讓時所支付之各項費用,應於售價內扣除,以其淨額作為投資收
      回額。

  經理公債
  一、領取債券時  行局持「預領債票收據」向中央銀行領取債券,應編
      製(借)承銷有價證券(貸)受託承銷有價證券傳票,憑以記帳。
  二、繳款時  行局簽發債票價款支票送中央銀行領回「預備債票收據」
      ,應編製(借)買入有價證券(貸)存放央行──一般往來傳票,
      另加編(借)受託承銷有價證券(貸)承銷有價證券,憑以記帳。
  三、售出時:
  (一)客戶申請購買公債時,根據申請書,編製(借)
        現金或其他相當科目(貸)買入有價證券傳票,憑以記帳。
  (二)客戶在規定免息日期後購買時,應按逾期日數查明應補利息,編
        製(借)現金或其他相當科目(貸)利息收入──債券傳票,憑
        以記帳。
  四、代理還本付息時:
  (一)中央銀行撥入備付公債本息款時,編製(貸)其他應付款──公
        債還本付息款傳票,憑以記帳。
  (二)持票人兌領公債本息時,依規定辦妥各項手續後,編製(借)其
        他應付款──公債還本付息款傳票,憑以記帳。如撥入款不足支
        應由行政局先為墊付時,其墊付部部,編製(借)應收帳款傳票
        ,憑以記帳。
  五、收到經理公債手續費  中央銀行撥交經銷公債或代理還本付息手續
      費時,編製(貸)手續費收入──代理費收入傳票,憑以記帳。

  保管箱:
  一、出租時  依規定辦妥手續,收取保證金及預收租金,編製(貸)存
      入保證金及預收收益傳票,憑以記帳。
  二、月算時  根據當月份應計租費,編製(借)預收收益(貸)手續費
      收入-保管費收入傳票,憑以記帳
  三、退租時  根據收回原發保證金收據  編製(借)存
      入保證金傳票,憑以記帳。

  票據託收:
  一、託收本埠遠期票據
  (一)受託時  經辦妥各項手續後,編製(借)應收代收款(貸)受託
        代收款傳票,憑以記帳。
  (二)收到時  編製(貸)支票存款或其他相當科目傳票,同時編製(
        借)受託代收款(貸)應收代收款傳票,憑以記帳。
  (三)退票時  通知客戶領回原票據,並編製(借)受託代收款(貸)
        應收代收款傳票,憑以記帳。
  (四)收取手續費時  編製(貸)手續費收入-代理費收入傳票,憑以
        記帳。
  二、託收外埠票據
  (一)受託行局
      1.受託時  經辦妥各項手續後,編製(借)應收代收款(貸)受託
        代收款傳票,憑以記帳。並將託收票據送代理行局。
      2.收到時  根據代理行局通知,編製(借)聯行往來或存放同業(
        貸)支票存款或其他相當科目傳票,另編製(借)受託代收款(
        貸)應收代收款傳票,憑以記帳。退票及收取手續費與託收本埠
        遠期票據同。
  (二)代理行局
      1.代收時  接到委託行局託收票據後,應登入代收票款備查簿,並
        交出納部門妥為保管,收訖時,編製(貸)聯行往來或同業存款
        傳票,憑以記帳,並通知委託行局
      2.退票時  託收票據無法收到時,應將原票據寄還委託行局。

  代放款項:
  一、撥入代放款時  委託代放機關或同業,經依規定辦妥委託手續,撥
      來代放款項時,編製(貸)撥入備放款傳票,憑以記帳。
  二、代放時  借款人依規定辦妥代放手續後,編製(借)應收代放款(
      貸)受託代放款及(借)撥入備放款傳票,憑以記帳。
  三、代收利息時  編製(貸)應付帳款或相當科目傳票,憑以記帳。
  四、收回代放款項時  借款人依規定償還代放款項時,編製(借)受託
      代放款(貸)應收代放款傳票,及(貸)應付帳款或相當科目傳票
      ,憑以記帳。
  五、收取代放手續費時  編製(貸)手續費收入-代理費收入傳票,憑
      以記帳。
  六、代放款本息撥還委託機關或同業時,編製(借)應付帳款傳票,憑
      以記帳。

  倉庫業務:
  一、貨物進倉時  客戶委託保管寄託物時,經依規定辦妥手續後,根據
      「進倉通知單」登記「貨物進出倉總登記簿」,作序時之紀錄,及
      「寄託物進出倉分戶登記簿(卡)」,作明細之紀錄。
  二、填發倉單時  主管倉庫業務部門,根據有關貨物進倉之文件,填發
      倉單時,除送會計單位會核外,並應登記倉單登記簿。
  三、計收倉租時:
  (一)根據「寄託進出倉分戶登記簿(卡)」及倉租計算標準,按月計
        算倉租,編製(借)應收收益-倉租收入,(貸)儲運收入-倉
        庫收入傳票,憑以記帳。
  (二)客戶繳付時,編製(貸)應收收益-倉租收入傳票,憑以記帳。
  四、貨物出倉時  客戶申請提取寄存貨物之一部或全部時,經辦妥手續
      後,應根據「出倉通知單」登記「貨物進出倉總登記簿」及「寄託
      物進出倉分戶登記簿(卡)」,並應在倉單上分次詳為註明,俟於
      最後一次提清寄存貨物時,收回原倉單註銷。
  五、倉庫費用  行局經營倉庫業務,專設單位辦理者,其因經營該項業
      務所發生之一切支出,均應計列儲運費用處理。如未專設單位辦理
      者,得僅以直接發生之支出列作儲運費用。

  經銷有獎儲蓄券:
  一、領入儲蓄券時  編製(借)應收帳款-承銷有獎儲蓄券(貸)應付
      帳款-受託承銷有獎儲蓄券傳票,憑以記帳。
  二、售出時  編製(借)現金或其他有關科目(貸)存本取息儲蓄存款
      -第×期有獎儲蓄券及(借)應付帳款-受託承銷有獎儲蓄券(貸
      )應收帳款-承銷有獎儲蓄券傳票,憑以記帳。
  三、計息時  月算時按照規定利率計算利息,編製(借)利息支出-存
      本息(貸)應付利息-存本息傳票,憑以記帳。
  四、解繳利息時  每月月初,將前月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利息,扣除當月
      承銷有獎儲蓄券推廣費用後之餘額解繳臺灣銀行時,編製(借)應
      付利息-存本息(貸)其他應付款-有獎儲蓄推廣費用(貸)存放
      同業傳票,憑以記帳。
  五、未售出部分轉列有價證券時  每月二十五日將未售出儲蓄券轉列有
      價證券編製(借)買入有價證券(貸)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及(借)
      應付帳款-受託承銷有獎儲蓄券(貸)應收帳款-承銷有獎儲蓄券
      傳票,憑以記帳。
      前項未售出儲蓄券中獎時,應編製(貸)買賣票券損益傳票,憑以
      記帳。
  六、客戶領取中獎獎金時預收利息辦理驗對手續並請客戶填具領獎收據
      後,編製(借)應收帳款-代支有獎儲蓄券獎金傳票,憑以記帳,
      俟向臺灣銀行收帳後再銷應收帳款科目。
  七、到期時  編製(借)存本取息儲蓄存款(貸)存放同業及(貸)買
      入有價證券傳票,憑以記帳。

  代客買賣有價證券:
  一、代客買入時  根據買進成交報告書,編製(借)活期存款(貸)應
      付帳款-臺灣證券交易所(貸)手續費收入-代理費收入(代買賣
      證券手續費)傳票,憑以記帳。
  二、代客賣出時  根據賣出成交報告書,編製(借)應收帳款-臺灣證
      券交易所(貸)活期存款(貸)手續費收入-代理費收入(代買賣
      證券手續費)(貸)應付代收款-代扣證券交易稅傳票,憑以記帳
      。
  三、代客保管有價證券時  根據有價證券面值編製(借)保管有價證券
      ,(貸)應付保管有價證券傳票,憑以記帳。
  四、客戶取回有價證券時  編製(借)應付保管有價證券(貸)保管有
      價證券傳票,憑以記帳。

第四節  出納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本制度所稱現金,係指庫存現金(包括新臺幣及外幣),週轉金及備用
  金。所稱票據,係指可提出交換之支票、匯票及其他票據。所稱有價證
  券,係指定期存單、政府債券、公司債、公司股票及其他債券。

  行局出納之工作範圍如左:
  (一)辦理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移轉及保管、
  (二)簽發收款收據、送款簿、支票及兌換水單等收付款項憑證。
  (三)保管存放同業支票簿、定期存單、旅行支票、存摺、有價證券及
        重要契據。
  (四)根據繳款書、送金單、辦理繳款存款手續。
  (五)根據收款通知,向客戶收款。
  (六)匯寄或收兌換外埠款項。
  (七)根據通知,代收代扣各種稅款、捐款或其他款項。
  (八)辦理本埠票據交換。

  出納應用之各種戳記、號牌及封簽,應由各有關人員負責保管使用。

  現金收入,應憑現金收入傳票或其他視同現金收入傳票之各項收款憑證
  收款,並應將此項傳票及收款憑證依次編號加蓋「現金收訖」戳記,然
  後憑以記入現金收入日記簿。記帳時,應注意傳票上依規定應具備之簽
  章是否齊全。如有缺漏,應查詢補正後,再行記帳。

  現金付出,應憑已經由必要人員簽章之現金支出傳票或其他視同現金支
  出傳票之各項付款憑證付款,並將此項傳票及付款憑證依次編號加蓋「
  現金付訖」戳記,然後憑以記入現金支出日記簿。記帳時,應注意傳票
  上依規定應具備之簽章是否齊全。如有缺漏,應查詢補正後,再行記帳
  。
  顧客如當日未及領取款,應於當日編製(貸)應付帳款-未付待付款傳
  票憑以記帳。

  外幣收兌,應先由營業部門辦妥申兌手續,填製兌換傳票後,交出納部
  門憑以驗收外幣,付出等值之本位幣,然後分別編列傳票號碼,按幣別
  登入現金收入、支出日記簿。

  每日營業終了後,出納部門應按幣別編製庫存現金表(見附件二)將昨
  日結存、本日共收、本日共付及本日結存分別結出,並按幣別逐一列入
  庫存細數欄,本日結存數應與實際庫存數相符,每月末加填折合本位幣
  欄加結總數,應與當月份綜合月計表庫存現金科目餘額相等。

  前條庫存現金表每日營業終了後,出納部門應連同各種幣別之現金收入
  及支出日記簿、傳票,送會計部門軋帳。

  出納部門每日對外營業終了後之現金收入,應於點收無誤後,即在送款
  簿上加蓋收訖日期及「營業時間外收款」之戳記。並登入營業時間外收
  入款備查簿,由經收人封交出納主管存庫保管,翌日即按第二百十四條
  之程序辦理。

  行局為因應業務需要,實施分出納制或駐外收付處者,提取現金時,應
  填具臨時領款單,向主辦出納人員具領。每日營業終了時,應將其經營
  之現金收付紀錄及應繳還之現金,送由主辦出納人員清點核對無誤後,
  註銷其臨時領款單。
  行局如採行櫃員出納制時,得比照前項辦法辦理。

  行局採行櫃員出納制度者,其現金收付處理如左:
  一、收現:櫃員憑送款簿或存款憑條點收現金,登入存摺與帳卡後,將
      送款簿存根聯或存摺發還客戶。傳票聯或存款憑條加蓋「現金收訖
      」戳記,編號並憑以記入現金收入日記簿,連同帳卡交主辦會計人
      員或其授權人員核章。
  二、付現:櫃員收到經管帳戶支票或取款憑條,應即審核付款條件,核
      對印鑑,查對餘額,登入存摺及帳卡後付現,並將已登帳之存摺退
      還客戶。支票或取款憑條加蓋「現金付訖」戳記,編號並記入現金
      支出日記簿後,連同帳卡併交主辦會計人員或授權人員核章。

  客戶持本埠同業付款即期票據存入本行局或歸還欠款及備付其他款項時
  ,各經辦人員應核對日期、金額、受款人及背書人無誤後,即編製各相
  當科目之轉帳收入傳票或將存款憑證代替轉帳收入傳票,交出納加蓋「
  交換轉訖收妥後抵用」戳記,經編號登交換轉帳日記簿,同時於票據上
  角加蓋雙線特定交換戳記,按時提出交換。凡逾交換時間收入之票據,
  須留待次日交換者,除依上項程序審核並編次日之轉帳收入傳票,交出
  納加蓋「交換轉訖,××日交換後送來」戳記外,於營業終了時,根據
  交換票據清單,填製(借)待交換票據(貸)應付帳款-存入他行票據
  未及交換戶轉帳傳票,憑以記帳,票據及次日之轉帳收入傳票,由出納
  入庫妥為保管。翌日營業開始時,即填製(借)應付帳款-存入他行票
  據未及交換戶,(貸)待交換票據傳票,轉上一日之帳目。並將票據
  併入當日之交換。

  交換後攜回本行局應行支付之票據,加蓋「交換轉訖」戳記,由各有關
  部門審查各項付款條件無誤後,即以替代當日借方各相當科目傳票憑以
  記帳。

  交換結果,本行局提出他行票據之應收金額,大於本行局應付金額時,
  憑中央銀行簽發之票據交換差額劃收報單,(借)存放央行-一般往來
  ,應付金額大於應收金額時,憑中央銀行簽發之劃付報單,(貸)存放
  央行-一般往來,以結平當日交換之收支,並將票據交換結算表及中央
  銀行票據交換差額劃收或劃付報單作傳票附件,憑以記帳。

  自交換所攜回之票據,如經查明不能付款應予退票時,經辦人員應填寫
  退票理由書,除留底聯外,由交換員連同退票向交換所辦理退票交換手
  續。
  交換所退回本行提交換之票據時,由經辦人員填製退票通知書以存根聯
  代替原科目借方傳票沖銷。
  前兩項退票交換所收付結算手續,悉依照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行局採櫃員出納制度者,客戶存入本埠同業付款即期票據,由櫃員審核
  票據要項,核點數目,轉帳並加蓋「交換轉訖收妥後抵用」戳記,登摺
  後,將送金簿存根聯或存摺退還客戶。其收存票據及有關傳票,比照第
  二百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行局所設庫房之啟用,由單位主管指定高級人員及出納主管人員共同掌
  管。庫內保險箱鑰匙由出納主管人員執掌。每日由庫內提出及收進現金
  ,應由經管現金人員登記,至其他財物之進出,應得出納主管之許可,
  並予查點登記。除有關存提財物或檢查庫存人員,得進入庫房內辦理外
  ,其他人員不得進入。

  所有現金應按幣別及券額大小,彙集整數緊紮成疊(硬幣用袋),加黏
  封簽註明數額,由經手人加章證明,於營業終了時,全數清點入庫放置
  。行局主管並應經常指派專人會同主辦會計人員檢查庫存。

  出納於交換時間過後所收票據,應由主管出納人員清點封存入庫,於次
  晨提出交換。未到期之票據,並應按到期日期登記保管,依時提出交換
  。

  行局購進有價證券時,應由經辦單位按證券名稱、號碼、數量填製清單
  ,送出納點收,並由會計部門派員監點,加封包裝或裝箱交由出納入庫
  保管。其他保管品、保證品及擔保品等得由經辦單位自行加封,移交出
  納登記入庫代為原封保管。
  有價證券、託收票據及保管品,保證品之保管,有保管箱設備之行局,
  亦可改由經辦保管業務單位負責保管。

  行局存放同業之支票簿、定期存單、存摺及旅行支票等,出納部門應詳
  為登記並指派專人保管。

第五節  財物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本制度所稱財產,係指各行局置備之土地、房屋及建築、機械設備、交
  通及運輸設備、什項設備等固定資產,包括各該財產之專用配件及備件
  在內,其耐用年限在兩年以上者。所稱物品,係指不屬於財產之非消耗
  性用具及具有消耗性之用品而言。
  前項財物之分類,依行政院所頒財物分類標準辦理。

  各行局之財產物品以集中秘書或總務部門詳予登記管理,會計部門設帳
  統馭,分由經管部門或使用單位負責保管為原則,分支機構,得視其組
  織情形,自行酌定辦理。

  各行局之財物,應採永續盤存制,並需定期實地盤點清查。

  財產之增加,包括左列各項:
  一、購置。
  二、營建。
  三、改良。
  四、交換。
  五、撥入。
  六、捐贈。
  七、升值。

  各行局購置財產及營建工程由會計部門依法定預算分配各單位執行。主
  辦部門則應依其內部規定程序辦理,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並應按機關
  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之規定辦理。

  資本支出預算之執行,應依照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之規定辦
  理,其因修正、保留或流用而須由董(理)事會、主管機關或行政院核
  定者,應依辦法規定分別報請核定。

  凡臨時發生緊急性資本支出,必須於當年度舉辦,而原未編列預算,且
  無其他預算可資流用者,應依照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規定,
  由董(理)事會負責審核,專案報主管機關核定或核轉行政院核定後先
  行墊款辦理,並於以後年度依預算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補列預算完成立
  法程序後歸墊。

  購置財產到達,營建或改良擴充工程完成,以及交換,撥入、捐贈等之
  財產取得時,主辦部門應會同指定驗收人員及監驗人員,根據契約、圖
  說、發票、清單及有關文件,負責按照規定切實驗收,其涉及專門技術
  性者,應指派專門技術人員或委託專業性機構負責驗收,如屬專用者,
  應由使用單位會同辦理。
  前項財產之驗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報請審計機關派員監視。

  各項增置財產經驗收後,主辦部門應按使用單位分別填製財產增加報單
  (示範格式見附件五)連同原始憑證及有關文件送經管理單位轉送會計
  部門審查,以核定其入帳價值,及提列折舊事宜,憑以登記管理。

  經管部門取得增置財產時,應即分類編號黏釘標簽,如有產權憑證等須
  抽出慎重保存,並根據財產增加報單,登記下列財產管理總卡及保管卡
  ,以備查核保管。
  一、財產管理總卡(示範格式見附件五)-該卡按財產之子目分類撮總
      登記,以統馭其有關之財產保管卡,所記財產取得之成本價值餘存
      數額,應與會計部門統制帳戶餘額相符。
  二、房地產保管卡(示範格式見附件五)-該卡以每一房地設置一卡,
      內分房產地產兩部列記,將公務及營運用房屋基地,宿舍用房屋基
      地,及待建基地三種卡片分別保管,受財產管理總卡之統馭。
  三、財產設備保管卡(示範格式見附件五)-該卡以每一財產設置一卡
      ,按庫存及使用單位分設卡片箱,將機器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
      其他設備等各填製卡片兩份,經管部門自存一份,受財產管理總卡
      之統馭,另一份隨財產移轉,交由使用單位或留置經管部門,設卡
      片箱分類放存,以便查對,控制其財產之保管。
  前項增置及依規定調整地價或資產重估升值之財產,附著於原有財產而
  不可分者,祗須在原卡內作增值之登記。

  財產減少包括左列各項:
  一、變賣。
  二、報廢。
  三、損失。
  四、交換。
  五、撥出。
  六、捐贈。

  財產之變賣,應事先報准,由主辦部門依內部規定程序辦理,其在一定
  金額以上者,並按照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辦理。

  財產使用逾齡,不能修復,或修復而不經濟者,經管部門,應填具財產
  損壞報廢單,並按照財產報損分級核定辦法之規定,分別辦理報廢手續
  。

  財產因故未達使用年限而不堪使用或因遺失、毀損及其他事故而致損失
  者,經管部門應填具財產損壞報廢單,敘明原因報請主管機關核轉審計
  機關查核。

  財產之交換、撥出或捐贈,必須先行報奉核准方得辦理。

  財產發生減少,除辦理前列各條規定手續外,經管部門並應填製財產減
  少報單(示範格式見附件五),憑以記入財產管理總卡,及各該財產保
  管卡,如卡內所記全數減盡無存時應即將該卡抽出另存。

  各單位使用之財產,如因業務等關係,需要移轉使用時,應先經經管部
  門同意後辦理財產移轉。

  財產移轉時,應由移出單位填製財產移轉報單(示範格式見附件五)檢
  同該項財產設備保管卡,一併送請移入單位查對保管,請其在移轉報單
  上簽章。

  庫存財產,發交各單位使用時,經管部門亦應填製財產移轉報單,按照
  前條規定辦理。

  經管部門及使用單位,對其經營使用財產,應為充分利用,並盡善良保
  管維護之責,為免損失事故發生,需隨時檢查清點,如有損壞或缺少等
  情,即應報請修理或追查,並作適當之處理。
  前項財產經管部門,應每年會同會計部門全面實地盤點一次。

  房地產取得時,經管部門應於法定期限內,向主管官署申辦產權登記,
  所有關於產權之憑證,並應負責慎重保存。

  為避免發生災害時,財產遭受損失,經管部門,應視財產之性質及實際
  情形,辦理保險。

  會計部門對固定資產科目得按各子目設明細分類帳,以統馭經管部門所
  設置之財產管理卡。

  財產之入帳,其成本價值,應依下列處理:
  一、購置財產之成本價值,包括購價、佣金、稅捐、儲運、安裝、檢驗
      及法律、登記等費用。
  二、營建財產之成本價值,包括建築及設備價款、設計、監工、檢驗及
      法律、登記等費用。
  三、財產改良擴充之成本價值,包括改良擴充資本支出及工程受益費之
      徵收等費。
  四、交換取得之財產,應以撥付財產之帳面淨值,加補付現金,或減補
      收現金,為其成本價值。
  五、撥入或捐贈取得之財產,在接受時有表冊列明其價值者,可為入帳
      依據,如未列明無原價可稽者,則按時價估計其價值列記。
  六、資產重估及土地增值調整則依規定程序按核定數列記。
  前項一、二、三款如因交貨,完工逾契約規定期限而處以罰款者,此項
  罰款收入應以什項收入列帳。四、五兩款,如因產權移轉而支付稅捐、
  法律、登記等費用,並須計入數內。

  財產一次取得有多種,而其價值之全部或一部為一總數無細數可稽者,
  可以各該財產之市價比例分攤估定其價值。

  財產之購置、營建或改良擴充進行中支付之款,均應先以「其他預付款
  」或「未完工程」科目處理,待其完成驗收入帳時,方予轉,以固定
  資產之有關科目列記。

  財產折舊之計算,應依照稅法及有關規定分別計提,為簡捷計,得按各
  同類財產作彙總之計算。
  使用中之財產如有改良添置,其增加部分之成本,折舊年期,以原財產
  之折舊賸餘年期為準。如原財產已滿折舊年期,僅餘殘值者,其改良添
  置支出,得逕以費用列支或以遞延費用列帳。

  財產購置營建或擴充改良,經完成驗收後,會計部門接到經管部門填送
  之財產增加報單及有關憑證,經審核後,即以記帳聯附入傳票,並作下
  列分錄入帳:
  (借):有關該財產科目及子目
  (貸):其他預付款或未完工程(無預付者不列)現金或其他科目

  房屋及建築之拆卸重建,應先將拆卸財產之帳面餘存價值,依第二百六
  十四條之規定辦理報廢轉帳手續,俟房屋及建築重建完成再依第二百五
  十九條之規定辦理財產增加入帳手續。

  財產交換,經點交點收完畢後,會計部門接到主辦部門填送財產減少報
  單(換出財產),財產增加報單(換入財產),及有關憑證,經審核後
  ,即以記帳聯附入傳票,作下列分錄入帳:
  (借)換入財產有關科目及子目
        備抵折舊-換出財產原列科目子目
        現金或其他科目(補收列借項,補付應改列貸項)
  (貸)換出財產原列科目及子目

  財產撥入或捐贈之取得,經驗收後,會計部門接到主辦部門填送財產增
  加報單及有關文件表冊時,經審核後,即以記帳聯附入傳票,作下列分
  錄入帳:
  (借)撥入或捐贈財產有關科目及子目
  (貸)收入公積或捐贈公積

  財產出售經點交後,會計部門接到主辦部門填送財產減少報單及有關憑
  證,經審核後,將售得價款,與該項財產帳面淨值相較,計其盈虧,即
  以記帳聯附入傳票作如下分錄入帳 :
  (借)現金或其他科目
        出售資產虧損
  (貸)出售財產原列科目及子目
        出售資產盈餘
  前項出售資產盈虧科目,決算時應相互抵銷,如盈餘大於虧損,於分配
  盈餘時抵減其負擔之所得稅後轉列收入公積。

  財產報廢、損失或捐贈,經報准或點交後,會計部門接到主辦部門填送
  財產減少報單及有關文件時,經審核後,即以記帳聯附入傳票作如下分
  錄入帳:
  (借)備抵折舊-原列財產科目及子目
        業務(管理)費用或什項支出-出售及報廢資產虧損。
  (貸)照列財產科目及子目

  財產轉移,如使用單位設有財產帳者,移出單位之會計部門,應根據財
  產移轉報單,編製劃付及劃收報單,將移出財產之列帳價值,及其已提
  存之備抵折舊數額,分別填入,附以劃入記帳聯,送移入單位之會計部
  門列帳,並以劃出記帳聯附入代傳票內,分作如下分錄入帳:
  一、移轉財產原價之劃轉分錄:
      (借)內部往來-移入單位
      (貸)移轉財產原列科目及子目
  二、移轉財產備抵折舊之劃轉分錄:
      (借)備抵折舊-移轉財產原列科目及子目
      (貸)內部往來-移入單位
  移入單位入帳時,應按前項兩組分錄,反其借貸列記。

  租借與典入之財產,應設置備查簿登記管理。

  財產之帳面價值,確屬無法表現其真實情況時,應依照營利事業資產重
  估價辦法報請核准後辦理資產重估,調整其帳面值價。

  辦理資產重估時,應就資產每一科目或子目在重估基準日之帳面餘額,
  根據歷年帳冊所載,查明原有或增添現存資產之取得年份及入帳價值,
  然後按照規定之公式計算重估價值。
  前項重估資產如為土地,得按公告價格,為重估計算之標準。

  資產重估價經核定後自重估年份起調整其帳面價值,並將重估差價額轉
  列增值公積,不得以收益處理,如屬土地重估,應減除土地增值稅後,
  以其重估差額轉列增值公積。

  物品管理,包括物品之採購、驗收、存儲、撥用、登記、報核、列帳、
  及廢品處理等事項。

  物品採購,以由經管部門彙辦為原則,採購物品到達,購辦人員經查點
  相符後,應即報請驗收,採購時價值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按照第二百
  三十六條之規定辦理。

  購進物品經驗收後,如為使用單位請購專用而需一次發給者應即請其填
  具領物單領用(格式見附件五)。如屬購備之物品,應設置儲存物品收
  發登記簿(格式見附件五),詳為登記保管。
  每月終了時,經管部門應根據登記簿當月所發物品數量價值,編製各單
  位領用儲存物品月報表,送請會計部門轉帳。

  經管部門應隨時檢查儲藏物品,在結(決)算時,並需會同會計部門盤
  點,如有短損應依事務管理規則規定辦理。

  會計部門對於物品之帳務處理,應先按發票及有關單證審核,其購入當
  時全部領用者,即以有關費用列支,如屬購備之物品,則應先以預付費
  用科目處理,月終根據物品月報表,經審核後,以(借)有關費用,(
  貸)預付費用轉帳。

第六節  成本分析程序
  各行局成本分析旨在衡量及評核各部門或各業務項目之成本、收益及經
  營效能,以供經營管理之參考,應儘量運用統計方法,於每期結算或年
  度決算時,以表報方式為之,不另設成本帳。但為便利各項業務收益及
  成本之分析,得在普通帳簿內設置專欄或分戶記帳。

  所謂成本,係指在成本計算期間內,因經營各項業務所發生之一切支出
  及費用。

  各行局成本應區分為直接本成或間接成本,並應儘量顯示變動與固定,
  可控制與不可控制之習性,以適應成本控制及提供決策之需要。

  各行局撥交其所屬分支行局或業務單位之資金或營業資金,及各單位間
  互相轉撥資金,均應計息,其計息標準,由撥受雙方共同協議,或由總
  行局統一設定。

  各行局應按營運資金業務及非營運資金業務性質,分別以其業務職能設
  置成本中心,如有必要,再以業務項目設置附屬中心,並應兼顧部門組
  織系統之完整,以便經營績效之考核。

  各行局及其所屬分支行局成本中心之設置,調整及費用分攤標準,均由
  總行局會計部門統籌辦理。

  成本包括下列各項:
  一、直接業務成本:凡因辦理某項業務所直接支付之成本,如利息支出
      、手續費支出、貿易支出、儲運費用、證券經紀支出、壽險支出、
      公保支出、兌換損失及各項投資損失等屬之。
  二、直接業務費用:凡因經營業務而直接支付或歸屬攤計之各項業務費
      用,如用人費用、其他服務費用、材料及用品、租金、折舊及攤銷
      、各項提存、稅捐或規費、會費捐贈與分擔等屬之。
  三、間接業務費用:凡業務單位經副襄理及服務部門之各項業務費用屬
      之。
  四、管理費用:凡總機構管理部分之各項費用屬之。
  五、營業外支出:凡非因營業所發生之支出屬之。

  收入包括下列各項:
  一、營業收入:凡因辦理某項業務所取得之收入,如利息收入、手續費
      收入、保費收入、自營貨收入、儲運收入、證券經紀收入、壽險收
      入、公保收入、兌換收益及各項投資收益等屬之。
  二、營業外收入:凡非因營業所取得之收入屬之。

  各項成本,應照下列原則處理:
  一、直接業務成本,應直接歸屬於各業務項目或成本中心。
  二、直接業務費用、間接業務費用、管理費用,應按費用性質直接歸屬
      或擇用適當標準,合理分攤至各成本中心。
  三、營業外支出,得逕行列入各成本中心損益彙總計算表計算損益。
  四、各項費用之分攤方法,應儘量採用階梯式分攤法,避免輾轉互攤之
      繁複程序。
  五、各項費用之分攤,應視各業務單位實際支用及攤提情形擇用下列標
      準:
      (一)以人數為標準。
      (二)以人員薪金總額為標準。
      (三)以直接業務成本為標準。
      (四)以業務收入為標準。
      (五)以案件或傳票數為標準。
      (六)以所佔面積或使用情形為標準。
      (七)其他適當標準。

  各項收入,應照下列原則處理:
  一、營業收入,應直接歸屬於各業務項目或成本中心。
  二、營業外收入,得逕行列入各成本中心損益彙總計算表,計算損益。

  各業務單位成本分析程序,應依左列規定辦理:(示範格式見附件六)
  一、編製各項收支明細表:按各項收支明細子目,就當期損益實際收支
      數,予以必要之調整、歸併或抵銷,求算各項收支淨額。
  二、編製各項費用分攤表:將各項業務費用、各項提存、呆帳及總行局
      經費擇用適當標準,合理分攤至各成本中心或業務項目。
  三、編製各項業務成本彙總表:按各業務項目,就所歸屬及分攤之各項
      成本及費用彙總計算,並求出單位成本。
  四、編製營運資金平衡表:根據各有關資金營運業務項目之平均餘額,
      分別就資金來源及資金運用情形,求算其營運資金淨額。
  五、編製可供營運資金來源用途分配表:根據資金來源及運用實際流轉
      情形,將可供營運資金區分為指定用途(來源)及未指定用途(來
      源)兩部分,予以適當合理分配,並根據可供營運資金分配結果,
      計算各項資金來源,及資金用途之分配比率,以為分攤各資金營運
      項目所應歸集之各項業務收入及成本。
  六、編製資金運用直接業務收入分攤表:根據「可供營運資金來源用途
      分配表」所列資金分配比率分攤各項業務收入,至各有關資金來源
      。
  七、編製資金運用業務費用、各項攤提分攤表:根據「可供營運資金來
      源用途分配表」所列資金分配比率,分攤業務費用、各項攤提至各
      有關資金來源。
  八、編製資金來源直接業務成本分攤表:根據「可供營運資金來源用途
      分配表」所列資金分配比率分攤各項業務成本至有關資金用途。
  九、編製資金來源業務費用、各項攤提分攤表:根據「可供營運資金來
      源用途分配表」所列資金分配比率分攤業務費用、各項攤提至各有
      關資金用途。
  十、編製資金營運損益計算表:按資金運用及資金來源業務項目,分別
      歸集各該業務本身之收入及成本,並攤入相對業務之收入及成本,
      以計算各項營運資金業務之經營績效。
  十一、編製各成本中心損益彙總計算表,按營運資金業務及非營運資金
        業務,分別計算各成本中心之損益。

  各行局除照上述方式計算成本外,亦得應用機會成本之原理,於結(決
  )算時,就其各項營業收入、營業支出及費用之預決算數,計算左列各
  項業務收入之單位成本:
  一、存款業務收入之單位成本。
  二、放款業務收入之單位成本。
  三、外匯業務收入之單位成本。
  四、證券投資業務收入之單位成本。
  五、營業總收入之單位成本。

  各項營業收入單位成本之計算公式如左:
  一、存款業務收入:
                        存款利息支出
    1.直接單位成本=──────────=存款
                     存款應獲之利息收入
                    存款利息支出
                    ─────────=%
                    餘額×放款平均利率
                       應分攤之業務費用
    2.間接單位成本= ──────────
                      存款應獲之利息收入
                                     存款淨餘額
                       業務費用×(──────
                                   營運資金總額
                  = ─────────────
                                       存款應獲
                       存款業務所用人數
                     +────────)×1/2
                       各業務單位總人數
                    ─────────────
                      之利息收入
                  =%
  二、放款業務收入
                     應負擔之利息支出   放款餘額
    1.直接單位成本=─────────=────
                     放款利息收入       放款利息
                    ×存款平均利率
                    ───────=%
                      收入
                    應分攤之業務費用
    2.間接單位成本=────────
                    放款利息收入
                                    放款餘額
                      業務費用×(──────
                                  營運資金總額
                 = ─────────────
                                      存款利息
                      放款業務所用人數
                    +────────)×1/2
                      各業務單位總人數
                    ─────────────
                     收入
                 =%
  二、外匯業務收入:
                     應負擔之利息支出+手續費支出
    1.直接單位成本= ──────────────
                            外匯業務收入
                    (進出口押匯餘額×存款平均利率
                  =───────────────外匯手續費收入
                      +進出口押匯所
                      )+手續費支出
                    ────────=%
                      收利息收入
                      應分攤之業務費用
    2.間接單位成本=─────────
                        外匯業務收入
                                進出口押匯餘額
                    業務費用×(───────+
                                營運資金總額
                  =──────────────
                                             外匯
                    外匯業務所用人數
                    ────────)×1/2
                    各業務單位總人數
                    ────────────-%
                    業務收入
  四、證券投資業務收入:
                    應負擔之利息支出=證券投資餘額
    1.直接單位成本=────────  ──────證券投資收入
                      存款平均利率
                    ×──────=%
                      證券投資收入
                    應分攤之業務費用
    2.間接單位成本=────────
                    證券投資收入
                                證券投資餘額
                    業務費用×(──────
                                營運資金總額
                  =────────────
                                        證券
                      證券投資業務所用人數
                    +──────────)×1/2 
                        各業務單位總人數
                    ────────────
                    投資收入
                  =%
  五、營業總收入:
                    金融業務支出-利息支出+
    1.直接單位成本=────────────
                                      營  業
                    營運資金總額應負擔之利息支出
                    ──────────────
                    收入
                    金融業務支出-利息支出+
                  =────────────
                                      營  業
                    (營運資金總額×存款平均利率
                    ──────────────
                    收  入
                  =%
                    業務費用(或包括管理費用)
    2.間接單位成本=────────────
                        營  業  收  入
                  =%

  各業務單位或分支行局,應於每期結算或年度決算終了後一個月內,編
  妥各種成本計算分析表,並應用例外及重要性原則撰寫分析報告,送總
  行局會計部門。

  總行局會計部門,應於每期結算或年度決算終了後四十五日內,綜合彙
  編全行局各項業務成本分析報告,俾供業務經營及管理決策之參考。

第七節  管理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行局應利用管理會計之方法,提供管理決策所需之資料,以協助目標管
  理,並定期定劃、檢討、追、考核成果,適時修訂適合環境之目標,
  以確保經營活動之彈性,增進經濟效益。

  目標管理就是制定目標後以自我管理方式達成目標,再考核其成果的一
  種循環體制之經營管理,目標管理宜與未來經濟趨勢及行局經營方針密
  切配合,以追求營業之長期發展。

  管理會計事務,包括左列各項:
  一、利潤策劃在管理上之應用。
  二、財務分析在管理上之應用。
  三、統計方法在管理上之應用。

  行局管理會計所需之資料,除經由會計紀錄所產生者外,同時並應注重
  行局內部及外部有關計量性及非計量性資料之搜集,必要時,亦得以統
  計及數理方法估計之。

  管理會計事務,應注意時效,並本客觀之立場,對各種資料作廣泛而深
  入之彙集、分析、研究,提供具體意見。

  行局為達成利潤策劃,便於成本控制及政策取決,必須運用會計及其他
  有關資料,對於預計之各項業務作利潤分析,就影響利潤之各種重要因
  業,予以連貫研究,整體考量。

  為適應利潤分析之需要,對於成本資料,須按其習性,予以明確劃分如
  左:
  一、固定成本:凡成本在特定範圍內不隨業務營運量之增減而變動者屬
      之。
  二、變動成本:凡成本在特定範圍內隨業務營運量而變動,並成正比例
      增減者屬之。
  三、半變動成本:凡成本在特定範圍內,其數額額保持不變,惟超過此
      一範圍,即隨業務營運量而變動,但不成正比例增減者屬之。

  對於成本之固定成份及變動成份,應擇用左列方法測定之:
  一、會計推算法:根據種種不同業務營運量下之成本資料,觀察其成本
      性質,消除偶發性之因素,憑經驗及判斷,將其劃分為固定成本及
      變動成本。
  二、高低點法:就各項業務營運量資料(通常為時間數列)中抽取其最
      高及最低兩點,對兩期成本加以分析,以決定其中固定及變動部分
      (見附件七釋例一)。
  三、統計分析法:用統計學上觀察法或最小平方法,測定成本與營運量
      之相關程度,以確定固定成本及變動成本。
  四、業務分析法:業務人員根據業務營運過程、作業狀況、耗用人工物
      品等情形,再參酌經驗,估計成本,並決定其固定及變動部分。

  行局應對各項業務之成本、收益率、營運量及利潤四者之相互關係,詳
  為研析,適時檢討,藉以明瞭左列經營上之問題。供管理決策之依據,
  期謀減低成本,增進利潤:
  一、營業損業平衡點之所在。
  二、成本變動對損益平衡點與利潤之影響。
  三、營業收益率變動對損益平衡點與利潤之影響。
  四、多種業務營運量組成比率變動,對損益平衡點與利潤之影響。
  五、在一定之營運量下,可能有若干利潤。
  六、欲求一定利潤需有若干營運量。
  七、營業收入減低時,需增加多少營運量,方足以彌補其損益。
  八、何種業務之利潤最大。

  前條所稱營運量,就營運資金業務而言,係指資金每日平均餘額,如存
  、放款每日平均餘額,就非營運資金之服務性業務而言,係指某一時間
  承做數或計價數量,如每月進口押匯承做額。所稱收益率,就運用資金
  之業務而言,係指運用資金收入與營運量之比率,如放款利息收入率,
  就無須運用資金之服務性業務而言,係指業務收入與營運量之比率,如
  保證手續費收入率。以上各項業務之營運量與其收益率之乘積,即為該
  項業務之營業收入。

  損益平衡點乃營業收入與成本支出相等之點,即收支平衡,不盈不虧之
  所在。營業收入減除變動成本後之餘額
  稱邊際收益(Marginal  Income  or  Contribution  
  Margin)可抵償固定成本並獲得盈餘。邊際收益對營業收入之比率稱邊
  際收益率(Marginal Income Ratio orMarginal Contribution Ratio 
  ),或稱利量率(Pro-fit Volume Ratio),可供管理當局迅即察覺其
  營業收入之增減對盈餘之影響。營業收入超過損益平衡點之部分,稱安
  全餘額(Margin of Safetv),為營業收入可以減縮之最大限度(見附件
  七釋例二圖)。
  一、適用於無須運用資金之服務性業務一般公式。
                    固定成本    固定成本
      損益平衡點=──────=─────
                     變動成本
                  1-─────1-變動成本率
                     營業收入
                   固定成本
                =─────
                   利量率
  二、適用於運用資金業務之特別公式
  (一)以存款業務為中心:
                                  固      定
        損益平衡點之存款營運量=─────────存款資金運用平
                                  均
        成       本
        ───────────────=
        收益率-存款資金平均變動成本率
              固定成本
        ───────────────
          放款營運量   放款平  存款準備金營運量
      ( ──────×      +────────
          存款營運量   均利率     存款營運量
          存款準備  證券營運量
        ×金利率  +─────×證券收益率+…
                    存款營運量
        …)-存款資金平均變動成本率
  (二)以各項資金來源總額為中心:
        損益平衡點之各    固      定
        項資金營運量  =───────────
                        各項資金運用平均收益率
               成    本
        ────────────
        -各項資金平均變動成本率
        上列固定成本歸屬期間,必須與存款或各項資金運用平均收益率
        及存款或各項資金平均變動成本率之計算期間一致,存款或各項
        資金運用平均收益率,應以扣除變動成本如稅捐等後之收益淨額
        計算之(見附件七釋例二)

  各行局計算損益平衡點時,應視業務性質,分別按用運資金業務及無須
  運用資金業務為之。必要時按個別業務項目計算。至營業外收入,通常
  可不予考量。

  各項業務之成本、收益率、營運量及利潤四者間之主要相互關係,就損
  益平衡點公式,說明如左:
  一、固定成本之變動:
  (一)固定成本增加時:損益平衡點增高,因而超過損益平衡點後所獲
        利潤,與所增固定成本同額之減少,而未達損益平衡點時發生之
        虧損,亦與所增固定成本同額之增加。
  (二)固定成本減少時:損益平衡點下降,因而超過損益平衡點後所獲
        利潤,與所減固定成本同額之增加,而未達損益平衡點時發生之
        虧損,亦與所減固定成本同額之減少。
  二、變動成本之變動:
  (一)變動成本增加時:與收益率減低具有相同之結果,即利量率降低
        ,收回固定成本之能力減弱,且損益平衡點上升,因而超損益平
        衡點後所獲利潤較小,而未達損益平衡點時發生之虧損亦較大。
  (二)變動成本減少時:與收益率提高具有相同之結果,即利量率升高
        ,固定成本收回能力增強,且損益平衡點降低,因而超過損益平
        衡點後所獲之利潤較大,而未達損益平衡點時發生之虧損亦較小
        。
  三、收益率之變動:
  (一)收益率提高時:利量率升高,固定成本收回率加速,且損益平衡
        點下降,因而超過損益平衡點後所獲之利潤較大,而未達損益平
        衡點時發生之虧損亦較小。
  (二)收益率減低時:利量率下降,固定成本收回率趨緩,且損益平衡
        點上升,因而超過損益平衡點後所獲利潤較小,而未達損益平衡
        點時發生之虧損亦較大。
  四、關於利量率者:
  (一)利量率甚高時,超過損益平衡點後之營運量稍微增減,利潤即大
        量升降,而未達損益平衡點時,營運量稍微增減,損失即大量降
        升。
  (二)利量率甚低時:如營運量起落不大,損益就無顯著之反應。
  五、關於安全餘額者:
  (一)安全餘額甚多時:表示營業收入可以緊縮之限度較大,雖於營業
        逆轉時,仍有雄厚之抗拒力量,於營業收入下降至相當程度方發
        生虧損。
  (二)安全餘額甚少時:表示營業收入可以緊縮之限度較小,對於營業
        逆轉之抗拒能力甚為簿弱,營業收入稍微降低,便將發生虧損。

  各行局於求得損益平衡點後,應進而根據成本與利量間之相互關係,謀
  求增進利潤,其方法如左:
  一、減低固定成本。
  二、減低單位變動成本或資金變動成本率。
  三、在不影響業務營運量之原則下,提高營業收益率。
  四、在不減低收益率之原則下,增加業務營運量。
  五、資金來源項目不止一種時,計劃以資金變動成本率較低之項目代替
      較高者。
  六、資金運用項目不止一種時,計劃以資金運用收益率較高之項目代替
      較低者。

  損益平衡分析法運用於所需營業收入或業務營運量之估計,其計算公式
  如左:
  一、欲達成一定盈餘所需營運量
                    固定成本+所需盈餘
      =─────────────────────利量率或(資金
        運用平均收益率-資金平均變動
        ──────(見附件七釋例三)
        成本率)
  二、計劃擴充業務,增加固定成本及盈餘,所需營業收入或營運量
          原有固定成本+原有盈餘+所增固定成本
    =────────────────────
      利量率或(資金運用平均收益率-資金平均
      +所增盈餘
      ──────  (見附件七釋例三)
      變動成本率)
  三、營業收益率降低,變動成本率亦同時降低,所需營業收入或營運量
                固定成本+盈餘
      =──────────────或──────變動成本-變動
            成本減少數  (資金運用
         1-────────────
            營業收入-營業收入減少數
                    固定成本+盈餘
        ────────────────────
        平均收益率-收益率減少數)-(資金平均變
        ──────────────(見附件七釋
        動成本率-變動成本率減少數)
        例五)
  四、營業收益率提高,變動成本率亦同時提高,所需營業收入或營運量
                固定成本+盈餘
      =───────────────或─────
            變動成本+變動成本增加數    (資金運用
        1-────────────
            營業收入+營業收入增加數
                    固定成本+盈餘
        ─────────────────────
        平均收益率+收益率增加數)-(資金平均變動
        ─────────────
        成本率+變動成本增加數)
  五、營業收益率與變動成本率,呈相反方向變動時,參照三、四兩公式
      計算之。

  為彌補營業收益率減低所需增加之營運量,可以左列公式求得之:(見
  附件七釋例六)
  所需增加之營運量=原有營運量×所需增加營運量百分比=
                            邊際收益率減少數
  原有資金營運量×────────────────原有邊際收益率
                  -邊際收益率減少數
  或原有資金營運量×所需增加營運量百分比=原有資金
                      資金運用平均收益率減少數
  營運量×────────────────────原有資金運用平
          均收益率-資金平均變動成本
  ──────────────
  率-資金運用平均收益率減少數

  多種業務營運量比率變動時,應以衡量利量率之加權平均數,或資金運
  用平均收益率減除資金平均變動成本率之差,趨高時為有利;否則,損
  益平衡點必告上升,而利潤將隨之降低。

  各行局為適應成本控制及利潤策劃需要,對於各項業務應為利潤差異之
  分析,就預算目標與實際營運成果,或本期與上期營運成果,詳為比較
  ,根據各項業務營運量、收益率及成本之變化,探討營業收入及營業成
  本之差異原因,以求改進。

  利潤差異之分析,得以毛利分析為主,對個別業務、營運地區或營業單
  位等獲利能力之強弱,予以探討。對業務費用及管理費用等之變動,得
  就其內容與習性,視實際需要,作適當之比較分析。

  毛利分析得按左列公式計算差異數額:(見附件七釋例七)
  一、營業收入方面:
      (實際營運量-預算營運量)×預算收益率=營運量變動所影響之
      差異數額
      (實際收益率-預算收益率)×實際營運量=收益率變動所影響之
      差異數額
  二、營業成本方面
      (實際營運量-預算營運量)×預算成本率=營運量變動所影響之
      差異數額
      (實際成本率-預算成本率)×實際營運量=成本率變動所影響之
      差異數額

  衡量各種業務之獲利能力或分計多種業務,多個地區或營運單位之獲利
  能力時,得按直接成本法,比較其邊際收益或邊際收益率,並排除攤入
  之固定成本,以明其實際營運得失。

  分計多種業務之獲利能力,除比較邊際收益率之高低外,並應兼顧個別
  業務量佔總營運量之比率,而以獲利實績指數(Profit Performance In
  dex)比較之,其計算公式如左:
  獲利實績指數=某項業務量佔總營運量百分比×該項業務邊際收益率。

  各行局對於計劃型資本支出預算應擇用適當計算方法,評估其效益,其
  測驗方法如左:
  一、收回期間法(The Payback Period Method)
  二、報酬率法(The Return on Investment Method)
  三、現值報酬率法(The Discounted Cash Flow Methodor Discounted 
      Return on Investment Method)(見附件七釋例八)
  四、現值比較法(Present Value Method)
  五、梅比公式法(MAPI Formula)

  為評估資本支出收益,測驗其是否合乎經濟原則所應考慮之基本問題有
  五:
  一、確定全部資本支出之數額及其所需資金之來源。
  二、估計新計劃實施後可能增加之收入或可能減少之成本。
  三、估計新計劃實施後可能發生之成本。
  四、預計新設備存續之期限。
  五、估計新計劃所需資金之成本率。
  上述資本支出之數額,以購置新設備所需資金總額扣除舊設備處分所得
  後之淨額計算。估計新計劃可能收回之資金,以增加之利潤加新投資折
  舊之數額為準。所需資金之成本率,得視資金來源情形,酌按資金借入
  率(資本來源成本)或資金貸出率(資金機會成本或運用效益)計算,
  各行局為簡便計,亦得按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算。

  各行局為增進利潤,適應營運者管理決策之需要,對於各項業務之歷史
  成本因素,得按實際需要,依據特殊目的及條件,加以考量、選擇、修
  正、刪除或重行計算。

  為因應管理決策之需要,應將業務營運成本劃分為有關成本(Relevent 
  Cost)及無關成本(Irrelevent Cost)。有關成本將因決策之選擇而變化
  ,無關成本則不受決策之影響,於運用成本資料以供決策參考時,應慎
  加研析選擇採用,以免導致錯誤之抉擇。

  差異成本之分析有助於各行局業務營運決策,其範圍包括左列各項:
  一、應否調節業務營運量,謀求最高利潤。
  二、應否利用空閒能量,接受低價業務。
  三、應否酌降業務收益率,從事業務競爭。
  四、應否增添業務項目,擴展營業範圍。
  五、應否減少業務項目,集中有利經營。
  六、虧損業務究應停業,抑繼續虧損經營。
  七、應否從事營業設備之擴建、添置、更新或改良。
  八、營運設備究應購用或租用。
  九、對營運設備究應自營或出租。

  對於調節業務營運量,以謀求高利潤所應考慮者:
  一、當差異收入超出差異成本時,對於利潤總額即有增益。
  二、當營運量繼續變動至差異收入等於差異成本時,即為利潤最大或損
      失最小之時。

  對於利用空閒能量,接收低價業務,或酌降業務收益率,從事業務競爭
  所應考慮者:
  一、所接受額外業務,其收入必須超出差異成本。
  二、因業務量增加所得增益,能否補償降價所受之損失。

  對增添業務項目,擴展營業範圍所應考慮者:
  一、新業務項目之差異收入是否高於差異成本。
  二、新增業務是否影響舊有業務之營運量,比較其得失。

  對於減少業務項目,集中有利經營所應考慮者:
  一、比較個別業務項目之邊際收益。
  二、有無沉入成本之轉嫁。
  三、集中經營後,其利潤總額是否增加。

  對於虧損業務究應停業抑繼續虧損經營所應考慮者:
  一、邊際收益之多寡。
  二、比較繼續經營與停止營業所需固定成本,及因停業可能發生之各項
      費用。
  三、停業後是否影響其他業務之經營,其營運能量可否作其他利用,效
      果如何。

  對於現有設備應否重置換新,應考慮左列各項:
  一、重置新設備所需資金之總額及來源。
  二、舊有設備之變現價值。
  三、現有設備重置換新而節省之總成本。
  四、新設備之使用年限。
  五、所需資金之成本率。
  六、節省成本而增加之所得稅。

  對於內部營運設備究應購用或租用所應考慮者:
  一、購買設備所需資金之總額及來源。
  二、新設備之使用年限。
  三、新設備之殘值。
  四、新設備之維護費用。
  五、租用設備之總成本。
  六、所需資金之成本率。

  對於內部營運設備,究應自營或出租所應考慮者:
  一、自營時其所攤入之不可節省成本。
  二、自營時在正常營運下之應負成本。
  三、比較自營或出租可能之收益。

  為有效達成利潤策劃之目的,應兼顧執行及評核。其策劃應與營業預算
  交互配合運用,先預計利潤目標,擬訂利潤方案,編製初步預算,進而
  研擬增進利潤之辦法,然後據以修改營業預算。在執行過程中並應不斷
  分析、檢討與評核,俾供今後利潤策劃之參考。

  各行局應運用財務分析方法,對於業務經營之成果,作各種測驗、分析
  及評核,以協助管理及營運。

  財務分析方法,視事實需要,就左列各項選擇應用:
  一、動態分析,為同事異時之比較,以分析其動態之變化,其方法如下
      :
  (一)增減變動法:以表現各項目在二個不同時期之增減變化。
  (二)趨勢法:以表明各項目在一段長時期之變化趨勢。
  (三)標準差異法:以表明一項目在各時期中與所選定之標準量值差異
        之變動。
  二、靜態分析,為同時異事之比較,以瞭解靜態之情況,其方法如下:
  (一)比率法:以表明此一項目與彼一項目間之關係。
  (二)百分率法:以表明總數中各項目與總數間之關係。

  財務分析比較方式,得就左列各項選擇應用:
  一、自行比較:就行局本身財務狀況及經營績效加以比較。
  (一)不同時間之比較。
  (二)內部各單位或各業務項目間之比較。
  (三)預算數與決算數之比較。
  二、同業相互比較:就各該行局之財務狀況及經營績效與同業加以比較
      。

  財務分析之內容,應就健全性、收益性及效率性加以分析,並應作綜合
  之判斷,以免偏失。
  一、健全性分析:測驗財務結構是否健全,一般分析之內容如次:
  (一)分析資產、負債及業主權益各科目間之相互關係,可就組成百分
        比觀察之。
  (二)就最近數年來資產、負債及業主權益各科目之消長情形,加以比
        較分析。
  (三)健全性比率之分析項目如次:
      1.流動比率:
        〔超額準備+銀行互拆借差+國庫券+可轉讓定期存單(各行局
        所持本身發行之存單除外)+銀行承兌匯票+經短期票券交易商
        或銀行保證之商業本票+公債+其他經中央銀行核准之證券)÷
        應提法定準備金之各項存款總餘額
        用以測驗流動性支付能力。本比率愈高表示流動性支付能力愈強
        。
      2.存款準備與存款之比率
          庫存現金+存放央行及同業活期部分-央行
          及同業存款活期部分+繳存存款準備金
        (───────────────────)
                        存      款
        用以衡量存款付現之能力。本比率愈高,表示存款付現能力愈強
        。
                          放款
      3.放款與存款之比率(──),用以觀察放款與存存款
        款間之相互關係。
        本比率如高於一00%,則表示尚有部分放款資金係依存於自有
        資金或其他來源,如低於一00%,則表示尚有部分存款資金供
        其他用途。
      4.存款與同業融資之比率
                    存            款
        (───────────────────)
          透支同業+同業拆放+央行融資+同業融資
        ,用以表示存款與同業融資之比重。本比率愈高,表示外部資金
        來源之結構愈佳。
      5.存款與自有資金之比率
              存            款
        (────────────)
          業主權益+營業及負債準備
        ,用以測驗長期潛在支付存款之能力。本準備比率愈高表示長期
        支付存款能力愈弱。
                              存    款
      6.存款與業主權益之比率(────),用以衡量業主權益
        業主權益是否適度。本比率過高表示作為保障存款之股東權益過
        少。
      7.業主權益與實有負債之比率
              債主損益
        (─────────)
          負債總額-或有負債
        ,即業主與債主間衡平權之分析,用以顯示長期潛在償債能力及
        資本結構之強弱。本比率愈高,長期償債能力愈強,資本結構愈
        健全。
                                  固定資產
      8.固定資產與業主權益之比率(────),用以業主權益
        測驗業主權益投入固定資產之程度。本比率低於一00%,表示
        業主權益尚有餘額供營運週轉。
  二、收益性分析:分析經營成績及獲利能力之高低,通常所應用之方法
      如次:
  (一)以營業收入為總數,求損益各科目之組成百分比。
  (二)就最近數年損益情形加以比較。
  (三)收益性比率之分析項目如次:
                              淨    利
      1.淨利與業主權益之比率(────),用以表示業主權益
        資本報酬率之高低。本比率愈高,表示資本獲利能力愈大。
                              淨    利
      2.淨利與營業收入之比率(────),用以測驗營業收入
        經營效能之高低。本比率愈高,表示經營績效愈佳。
      3.營業毛利與金融業務收入之比率
          金融業務收入-金融業務成本
        (─────────────)
                金融業務收入
        ,用以測驗營運毛利率之大小。本比率愈大,表示營運效能愈佳
        。
                                  營業支出
      4.營業支出與營業收入之比率(────),用以營業收入
        測驗經營總效能之優劣,本比率愈低,表示營運與管理效能愈佳
        。
                                  業務費用
      5.業務費用與營業收入之比率(────)。用以營業收入
        顯示配合營業所需業務費用比率之高低,本比率愈低,表示業務
        費用愈撙節。
                                  管理費用
      6.管理費用與營業收入之比率(────),用以營業收入
        測驗管理上所需費用之比率,本比率愈低,表示管理績效愈佳。
      7.資金收入與資金支出之比率
          利息收入±企業投資損益±買賣票券損益±
          兌換損益
        (───────────────────)
                    利    息    支    出
        ,用以衡量資金運用之成效。本比率愈高表示資金運用效果愈佳
        。
      8.資金收入與勞務收入之比率
          利息收入±買賣票券損益±企業投資損益±
          兌換損益
        (───────────────────)
                  手續費收入+其他勞務收入
        ,用以測驗資金收入與勞務收入間之比重,進而觀察資金業務與
        非資金業務之變動情形。
                      資金運用收入
      9.資金收益率(────────),用以表示資資金運用平均餘
                    額
        金之獲利能力。本比率愈高,表示資金運用之獲利能力愈大。
                    資金來源成本
     10.資金成率(────────),用以表示資金資金運用平均餘
                  額
        來源成本之高低。本比率愈低,表示資金來源成本愈低。
     11.資金差益率(資金收益率-資金成本率),用以衡量資金營運業
        務收支差益率之大小。本比率愈大,表示資金營運業務穫利能力
        愈強。
  三、效率性分析:分析營運效率之高低。一般所應用之內容如次:
  (一)分析資產、負債、損益及用人數等各項目間之相互關係。
  (二)就最近數年來資產、負債、損益及用人數等各項目間相互關係,
        分析之結果加以比較觀察。
  (三)效率性比率之分析項目如次:
                                        營業收入
      1.營業收入與實有資產總額之比率(──────實有資產總額
        ),用以測驗資產之收入能力。本比率愈大,表示資產之運用效
        率愈佳。
                                         營業淨利
      2.營業淨利與實有資產總額之比率(──────實有資產總額
        ),用以測驗資產之獲利能力。本比率愈高,表示資產之盈利能
        力愈強。
                                營業收入
      3.營業收入與用人數之分析(────):用以測用人數
        驗平均每人之營業收入額。其金額愈大,表示工作效率愈高。
                                用人費用
      4.用人費用與用人數之分析(────):用以衡用人數
        量平均負擔每人之用人費用,並分析其變動原因。
      5.用人費用與費用總額之比率
              用人費用
        (─────────)
          業務費用+管理費用
        :用以測驗用人費用佔費用總額之比例,並用分析其變動原因。
                            淨  利
      6.淨利與用人數之分析(───):用以測驗平均用人數
        每人之獲利額,其金額愈大,表示平均每人之獲利能力愈強。
                        實際發生呆帳
      7.呆帳與放款比率(──────):用以考核放放款總額
        款業務之營運績效。本比率愈低,表示放款效率愈佳。

  各行局應根據比較資產負債表及有關資金增減變動資料按期編製資金表
  (見附件七釋例九),以顥示各項資金來源與運用之結構及其增減變化
  。

  資金表內容,在資金來源方面,應區分為外來與自有。外來資金應再顥
  示其短期部分,包括央行及同業融資、短期性存款及短期借款等;長期
  部分,包括長期性存款、長期借款、鉅額專案資金來源及其他資金來源
  部分,自有資金包括資本、公債、各項準備及本期純益等主要項目。在
  資金運用方面,應顯示短期部分,包括存款準備金,短期票券、短期性
  放款;長期部分包括長期性放款、長期投資、固定資產、鉅額專案資金
  用途、及其他資金用途部分等主要項目。金額欄,應顯示期末餘額,期
  初餘額及其比較增減,內容比較複雜或特殊者並應酌加說明。
  前項資金來源及運用項目,各行局得視業務性質及資金管理需用,酌予
  增減變更。

  資金表分析應泣意下列事項:
  一、資金之種類,性質及其分配。
  二、自有資金是否適度。
  三、自有資金減除固定資產、長期投資及非常用途後,其可供應正常業
      務營運餘額若干,並衡量其對總盈餘之頁獻。
  四、資金來源與運用是否安切配合,應分別從長期與短期,本位幣與外
      幣方面加以觀察。
  五、資金來源有無特別不穩定之項目,其金額及所佔比例如何。
  六、資金運用是否配合經營政策及各項放款預算配額。
  七、資金運用是否符合風險分散原則,有無適度集中現象。
  八、資金運用是否有不經濟情事,有無閒置資金,其程度如何。

  對於各項資金來源,應比較其成本率之高低,並注意已否充分利用較低
  成本率之資金來源。

  對於各項資金用途,應比較其收益率之高低,並注意已否充分運用於較
  高收益率之資金用途。

  資金來源成本率之計算,其指定用途之專案資金來源者,應分項為之,
  其未指定用途者(自有資金除外),得求算共同資金來源成本率,俾分
  別與各該資金運用收益率比較,藉以瞭解資金營運毛利概況。

  資金運用收益率之計算,其有指定來源之專案資金用途者,應分項為之
  ,其未指定來源者(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及非常用途除外),得求算共
  同資金運用收益率,俾分別與資金來源成本率比較,藉以瞭解資金營運
  毛利概況。

  考核各業務單位營運績效時,應就左列各項分析之:
  一、盈餘之多寡。
  二、邊際收益之大小。
  三、經濟效能之高低。
  四、決算數與預算數比較。
  五、營運量之多少。
  前項一至三款分析時應將有關內涵成本予以計入。

  評核各業務項目營運績效時,應根據損益平衡分析、利潤差異分析、本
  成本分析之結果,加以觀察。

  評核計劃型資本支出績效時,應就其實際效益與預算效益比較其差異,
  並分析其原因。

  評核第三百十六條所列營運決策各事項績效時,應就執行結果與原利潤
  策劃方案加以比較分析,並評述其得失。

  各行局應業務經營上之需要,對於各種原始、次級及靜態、動態之統計
  資料,得視需要程度之不同,分別採用各種統計方法,予以搜集、整理
  、分析、表達及解釋之。

  統計資料之搜集,原始資料應注意其正確性,次級資料則應注意其適切
  性。

  統計資料之整理分類,應兼顧互斥及周延兩原則,所謂互斥即各類必須
  互相排斥,所謂周延即各類必須共同盡舉。

  統計資料整理結果,應視資料性質作適當分析、計算或推理估計,再用
  統計圖表或報告方式予以表達。

  統計工作必須須遵守左列原則:
  一、適時性:統計工作應注重時效,以便適時提供管理決策之參考。
  二、正確性:統計工作必須正確,以提供正確而可行之判斷。
  三、一致性:統計方法應前後一致,以便比較。
  四、繼續性:統計工作應永續辦理,以保持資料之連貫與完整。
  五、經濟性:統計方法之選用,應先衡量其代價與效果,作最經濟有效
      之抉擇。
  六、進步性:統計工作應不斷追求新的理論、研求新的方法,以因應業
      務發展之需要。

  一般應用之統計方法如左:
  一、平均數。
  二、離差。
  三、指數。
  四、相關。
  五、長期趨勢。
  六、季節變動。
  七、抽樣調查。
  八、統計表。
  九、統計圖。

  統計分析分為靜態與動態二種:
  一、靜態統計:為明瞭各統計事項在一定日期之分配情形時用之。
  二、動態統計:為明瞭各統計事項在一定期間之變動情形時用之。

  各行局應就存款、放款、外匯、保證、證券、匯款等業務及資產、負債
  、業主權益、損益等加以統計。

  存款業務統計之項目如次:
  一、特定時日之存款總餘額。
  二、一段期間存款之日平均餘額。
  三、一段期間存款之存取總額。
  四、存款依科目別分類統計。
  五、存款依對象別分類統計。
  六、存款依金額別分類統計。
  七、存款依期限別分類統計。
  八、存款依利率別分類統計。
  九、存款依地區別分類統計。
  前項第四至九款各項統計得視需要將存戶數予以列入。

  放款業務統計之項目如次:
  一、特定時日之放款總餘額。
  二、一段期間放款之日平均餘額。
  三、一段期間放款之貸出與收回總額。
  四、存款依科目別分類統計。
  五、存款依對象別分類統計。
  六、存款依金額別分類統計。
  七、存款依期限別分類統計。
  八、存款依利率別分類統計。
  九、存款依地區別分類統計。
  十、特定時日逾期放款總餘額。
  前項第四至十款各項統計得視需要,將放款戶數予以列入。

  外匯業務統計之項目如次:
  一、一段期間外匯業務承做總額。
  二、外匯業務應按進口部分分為信用證開發、進口押匯及進口託收,出
      口部分分為信用證通知、出口押匯及出口託收,匯兌部分,分為匯
      出匯款、匯入匯款、買入匯款(或外幣)及光票託收,其他部分分
      為預繳外匯、代售旅行支票及其他等承做金額及筆數之統計。
  三、進、出口簽證承做筆數之統計。

  保證業務統計之項目如次:
  一、特定時日之保證餘額。
  二、一般期間之保證承做金額及筆數。
  三、保證業務依其性質別及期限別之分類統計。

  證券業務統計之項目如次:
  一、特定時日之投資證券總餘額。
  二、投資證券依其性質別之分類統計。
  三、代辦證券業務依其性質別之分類統計。

  國內匯款業務統計之項目如次:
  一、一段期間匯款承做總額。
  二、匯入匯款、匯出匯款承做金額及筆數之統計。
  三、匯款依方式別及地區別之分類統計。

  資產、負債、業主權益科目統計之項目如次:
  一、資產、負債及業主權益總額。
  二、資產、負債及業主權益,各依類目別或科目別統計。

  損益科目統計之項目如次:
  一、營業收入、營業支出、營業損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及本期
      損益總額。
  二、營業收入及支出,各依類目別或科目別統計。

  兩個項目間之關係,如存款與放款,收入與支出及收入與損益,得利用
  相關之方法,求其相關係數及迴歸方程式。

第八節  機器處理會計資料程序
  所稱使用機器,包括使用電子計算機及各種輔助機器。

  所稱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係指使用上項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一部分或全
  部,其部分使用者,就其使用部分適用本程序,未使用部分仍依普通會
  計事務處理程序有關規定辦理。

  各行局使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得委託其他機構代為處理,有關委託合約
  中之業務操作條款,應盡可能依照本規定辦理。

  機器處理會計資料包括左類事項:
  一、機器處理制度之設計。
  二、會計科目之編號。
  三、會計憑證格式之設計。
  四、程式之編寫。
  五、報表之設計。
  六、檔案之管理。

  使用機器處理會計之資料,應先確定工作範圍及目標,在設計制度,編
  寫程式,並厘訂機器作業程序,在設計制度時,應注意各項工作之整體
  化,舉凡業務紀錄,會計紀錄,成本計算及管理上所應用之資料均應合
  併處理。

  各種會計事項及業務項目,對同一性質之事物其名稱及編號應求一致。

  磁盤、磁帶或其他資料貯存體所貯存之會計紀錄,視同會計簿籍,應妥
  為保管。所貯存之各種明細紀錄,必須能在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所規
  定之帳簿保存年限內,定時或隨時以一部分或全部印出,並能與有關資
  料相印證。

  使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應將記帳憑證正副本按科目、序時分別裝訂以
  利查閱(機器處理會計資料簿記組織系統圖見附件一)

  各行局開始使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前,應就擬使用機器作業之業務,將
  其現有處理程序作全面性調查及分析研究。
  前項分析研究,包括客戶所使用之申請書表,業務處理過程所使用之憑
  證報表之格式、內容、份數、編送時間、數量、目的、編送對象、作業
  所耗時間及成本,暨憑證報表遞送過程中,各有關人員之權責與相互關
  係,繪製工作流程圖顯示之。

  擬定新工作處理程序時,應考慮平時工作量暨最高工作負荷,以最低成
  本,最迅速方法提供客戶及管理上所需要之資料,並節省使用機器時間
  及成本為要件,所用各種憑證、卡片、報表之種類、格式、內容,均應
  依據此項原則妥為擬訂。

  使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應盡量利用機器之速度及容量,除編印本規定
  普通會計、成本分析與管理會計事務處理程序所規定之有關報表外,並
  應用統計方法將有關處理業務過程中,所產生之資料,整理分析,產生
  各種不同之報表,以應管理決策之需要。

  機器處理各種會計資料,相互間有關聯者,其有關會計科目之編號、原
  始資料之格式內容以及資料之遞送與操作程序,均應密切配合,務期各
  科目間之核計、轉帳及查對工作,均能由機器自動處理,而無遺漏及重
  複情事。

  為避免製卡及機器操作過程中可能發生之錯誤,其所產生之報表,應盡
  可能就其關鍵項目設置核證總數,以利核對。

  機器處理各項會計資料之整理過程,應按業務別繪製工作流程圖,明確
  顯示每一工作之作業順序,作業人員之責任及所需之憑證種類、使用之
  機器、產生報表之名稱及份數等。

  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所有一切憑證,應予紀錄處理之項目,均應先行編
  定適當號碼,以使輸入機器。

  會計科目之編號,以本規定所定會計科目編號為準,各行局如有設置明
  細細目之要者,得自行加設分號,其他項目之編號,應遵守左列原則。
  一、視內容酌留空位,俾便插入新編號。
  二、項目分類,應避免重複遺漏。
  三、編號所用位數,應視項目多寡,用最少位數,並盡可能避免使用英
      文字母。
  四、編號應便利使用者識別。
  五、每一項目之編號,應由低至高,有分類必要者,採用分級或分段編
      號,無分類必要者宜採取順序編號。
      會計科目所用編號與本規定第三章不同,而又未印出中文科目名稱
      時,應另編會計科目編號對照表。

  各行局使用機器處理業務及會計資料,如有多種工作項同時由機器處理
  時,各項業務間性質相同或相關者,編號應予一致。

  各種會計憑證之格式及內容,如原有規定可應用時,應盡量利用原有憑
  證,如原有規定不適用時,應依事實需要另行設計,其格式、內容及項
  目次序之排列,以便於機器處理及保管為原則。

  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應盡量利用原始資料,如因數量過多,內容簡單無
  再分類必要,由機器直接處理不經濟時,得先用人工整理加結總數,再
  送機器處理,以減少機器之負荷。惟整理及加總後之數字,應嚴格審核
  ,如屬會計憑證,必須先經會計人員核章,始得輸入機器。

  編寫機器處理會計資料程式前,應就設定之各項工作作業程序及其流程
  圖詳加研析,並根據機器之性能、容量、操作頻率,每次操作量、操作
  時序,工作繁簡程度及主檔(Master  File)與動態檔(Current File
  )之長度和數量,確定檔案組織及佈局(File Organization &Layout)
  。

  檔案組織及佈局確定後,應根據各項工作作業程序及其流程圖,確定工
  作段落,不同工作段落能容納於一個程式者,應盡量容納於一個程式內
  ,以簡化處理時間。

  工作段落確定後,應即決定程式數量,每一個程式編寫一個工作系統圖
  (Block Diagram) 詳細說明每一工作之詳細步驟,據以編寫程式。

  由機器處理之各項原始資料,應盡可能由機器查對其正確與完整性,在
  編寫程式時,應厘訂檢查及控制方法,使資料輸入機器時,立即查出錯
  誤所在,予以更正。

  程式編寫過程中,應逐步抽樣試驗(Program Test),程式完成後,必須
  以正式資料試做(Trial Run) ,經過一段時間之人工與機器雙軌作業,
  認為無誤且適合需要時,經主管核定後,始可正式使用。

  所有程式均應包括下列各項文件:
  一、本工作內容說明書。
  二、工作流程圖。
  三、程式表。
  四、作業人員手冊。
  五、報表樣本。

  機器處理會計資料,因管理上之需要,業務項目之增減或作業程序之變
  更,需要修改或取消原使用程式時,必須依照本程序之規定,經原核定
  主管核准,並將起用及停用原因、日期予以註明。

  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所產生之報表,其表格之大小,每行之寬度,應根據
  列表機之性能及所限定之位數予以設計。

  本制度內之各項對外報表,應從其規定,供管理上應用之報表,應力求
  簡明扼要,顯示內容之重點,對管理上必需重視之問題,則應為充分之
  表達。
  其經常性報表,應預先印妥中文表頭。

  多欄或比較式之報表,如受紙張限制,無法全部一次印出時,得改按項
  目或科目之順序分段印出。

  機器所用紙張,多為連續式用紙,各種報表格式,應盡量求其一致。或
  用空白紙張由機器加印標題,以配合印表速度及換表時間。

  報表之數量或金額各欄,必須預留足夠之位數,以供最大總數之使用。

  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所稱檔案,包括左列各項:
  一、輸入機器所用之各種憑證,及原始資料。
  二、打孔後之卡片,貯存資料之磁盤、磁帶等。
  三、工作內容說明書及工作流程圖。
  四、各種程式表。
  五、作業人員手冊。
  六、機器所印各種帳表。

  前條各種檔案均應妥為保管,其保存年限依本規定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
  序有關會計檔案保存年限規定辦理。各種機器貯存體中之紀錄,每次處
  理時,應將處理日期,工作名稱,檔案編號,出入庫時間,調用人員,
  操作人員等項,詳細記載,分年編號收藏並編製目錄備查,如所貯之資
  料已印有帳表保存者,其貯存體保存年限得視管理上之需要由各行局自
  行規定。

  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所用之工作流程圖(Flow Chart)工作系統圖(Block D
  iagram),程式清單(Program List) 卡片格式及各種編號對照表,均應
  註明使用起訖日期,視同會計憑證保管。

  卡片、紙帶等資料,如已讀入磁帶、磁盤等貯存體內,或已印出帳簿報
  表者,其保存年限,得視管理上之需要由各行局自行規定。

  會計資料貯存體,為避免操作錯誤破壞原有紀錄,或意外災害,應另複
  製一套,分置兩地保存,以策安全。

  採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或貯存體之錯誤更正,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各
  機關採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或貯存體之錯誤更正要點之規定辦理。

第七章  內部審核之處理程式
第一節  內部審核準則
  內部審核以增進全體經營利益及管理效果為原則,並兼顧上下意見之溝
  通及部門間之協調與聯繫。

  內部審核對各項應行審核事務,除經常從事稽核,以預防弊端,糾正錯
  誤外,並應分別就其稽核標的之性質,作業程序作廣泛而深入之查核與
  分析,提供各項有關業務管理改進之建議。

  內部審核,應視行局內部組織,管理控制制度,業務繁簡及實際需要而
  採擇適當之方式與方法實施。

  內部審核除平時依照有關法令經常辦理外,並每年至少應派員至有關業
  務單位,實地檢查一次,編製檢查報告簽報行局首長,此項報告並留備
  上級機關執行審核之參考。

  各行局對所屬分支行局之內部審核,應劃分範圍,加強監督,分層負責
  。

  內部審核分下列二種:
  一、事前審核:謂事項入帳前之審核,著重計劃、預算收支之控制。
  二、事後複核:謂事項入帳後之審核,著重憑證,帳表之複核與工作績
      效之查核,內部審核涉及技術性事項,需具專業知識部分,非會計
      人員所能鑑定者,由主辦部門負責辦理,並繕具書面報告。

  內部審核之範圍如左:
  一、會計事務審核:會計憑證、科目、簿籍、報告之設置及使用是否符
      合會計制度及有關規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是否合于規定,內部牽
      制是否健全,會計資料是否正確之審核。
  二、現金審核:現金、票據、證券等處理手續及保管情形之查核。
  三、財務審核:資金結構是否健全,調度運用是否適切靈活有效之查核
      。
  四、財物審核:財物購置、定製、變賣及營繕工程處理程序之審核。
  五、業務收支審核:各項業務處理是否依照有關法令規章及規定程序辦
      理,其收支之計算及紀錄是否正確之審核。
  六、預算審核:業務計畫及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
  七、績效審核:計畫執行成果及業務成本是否與預算目標一致。
      用,有關財務,會計之制度規章,是否健全之審核。
  八、協同審核:視察部門對全般查視之協同。

  內部審核之實施,兼採書面審核或不定期實地抽查方式辦理。
  一、經常審核:負責內部審核部門,依組織規章及第四百零一條規定範
      圍、經常配合作業流程,作事前、事後之審核。
  二、專案審核:負責內部審核部門應先行厘訂計畫,並依工作項目分別
      實施定期,不定期之專案審核。

  內部審核人員執行任務前,應先充分瞭解被查核單位之情況及有關之法
  令、規章、制度、程序、報告、文件或其他資料,以便預定工作進度及
  方法。

  專案審核事項之工作內容,應標明工作對象,工作項目,重要事項,審
  核方法,建議事項,資料來源,取樣範圍及查證經過,必要時由有關人
  員簽證或提供書面說明。辦理前項審核事項,應提出審核報告,就工作
  內容加以分析,作公正合理之評述。

  行局內部審核人員為行使內部審核職權,向各單位查閱簿藉、憑證暨其
  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
  應為詳細之答復。必要時,得報經各該行局首長之核准,封鎖有關簿籍
  、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其一部或全部。

  行局內部審核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非因違法
  失職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各行局應建立下列項目之「資料卡」,備供內部審核之參考:(1)組織
  與職掌(2)人力配備(3)計畫目標(4)程序與方法(5)其他重要記事。

  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對於完成審核程度之帳表、憑證、均應加蓋日期戳記
  ,並簽章證明,檢查現金、票據、證券,應將檢查日期,檢查項目,檢
  查結果及負責檢查人員姓名等項逐項登記,並簽章證明。

  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如發現特殊情況或提出重要改進建議,均應以書面報
  告行之,並報請行局首長核閱後送有關單位參考。

  內部審核之有關資料及報告等,應建立檔案,分類編號,妥慎管理。

第二節  會計事務審核
  行局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依照會計法
  第九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行局之會計憑證,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者,非經主辦會計人員
  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但現金之支付,關係存
  匯款者,為手續便利計,會計人員得事後審核無誤後補行簽名或蓋章。
  對外之收款收據,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者,不生
  效力,但有特殊情形另定處理辦法報經該管主計機關核准有案者,不在
  此限。

  審核原始憑證,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簽署:
  一、未註明用途或案據者。
  二、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者。
  三、應經招標、比價或議價程序始得舉辦之事項,而未經執行內部審核
      人員簽名或蓋章者。
  四、應經行局首長或事項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之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
      名或蓋章者。
  五、應經經手人、品質驗收人、數量驗收人及保管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
      簽名或蓋章者;或應附送品質或數量驗收之證明文件而未附送者。
  六、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時,應經主辦經理事務人員簽名
      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
  七、書據之數字或文字有塗改痕跡,而塗改處未經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證
      明者。
  八、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號碼不符者。
  九、本項第三款及第五款所舉辦之事項,其金額已達稽察條例一定金額
      之案件,未經依照法定稽察程序辦理者。
  十、其他與法令不符者。
  前項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按照各行局授權辦法及零星費用限額辦法辦理
  。

  審核傳票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是否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編製。
  二、是否於交易發生當時填製,事後補製者,應查究其原因。
  三、會計科目、子目之運用是否適當,有無誤用。
  四、摘要是否簡明適當,各項數字計算及應加蓋之戳記是否正確完備,
      更正時是否照規定辦理。
  五、轉帳交易有無逕以現金收付處理者。
  六、所附單證金額是否與傳票相符,原始憑證不附入傳票保管者,是否
      已由經管人員簽章註明。
  七、代傳票應填列事項是否齊全,並根據所蓋收付日期戳記,查核其有
      無積壓。
  八、傳票及附件上有關人員之簽章是否齊全。
  九、傳票編號有無重號及缺號情事,是否於當日連同科目日結單或總傳
      票,送交會計部門彙辦。
  十、傳票張數金額是否與科目日結單或總傳票列數相符,其歸類有無錯
      誤。
  十一、傳票是否按時裝訂,並於裝訂處由經辦人員及主辦會計人員或其
      授權人加蓋騎縫印章。
  十二、傳票裝訂後是否隨時登載傳票目錄簿,保存方法及存放地點是否
      妥善。
  十三、不以本位幣計數者,有否記明貨幣之種類、數目及折合率。
  十四、調閱及拆訂傳票是否按照規定手續辦理。
  十五、傳票及原始憑證之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規定。憑證之銷毀,有否依
      照規定程序辦理。
  十六、支出傳票之受款人是否與原始憑證受款人相符,不符者,應查究
      其原因。

  審核帳簿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各種帳簿設置是否符合會計制度及有關規定。
  二、各種分類帳有無編具科目或分戶目錄,其內容是否完備。
  三、各種帳簿是否依法貼足印花,「啟用帳簿日期表」及「經管人員一
      覽表」之登記是否完備。
  四、帳頁有否順序編號,有無重號或缺號情事。
  五、各種帳簿之記載是否與傳票相符,應記之帳目是否依規定按期記載
      完畢。
  六、現金收入(支出)日記簿收付總額,是否與庫存現金帳當日收付金
      額相符。各科目明細分類帳餘額之和,是否與總分類帳各該科目之
      餘額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對。相對科目之餘額是否相等,有無
      漏轉情事。
  七、帳簿之過頁、結轉、劃線、空白作廢、錯誤更正及換新帳簿等是否
      依照規定辦理。
  八、帳簿裝訂後是否適時登載帳簿目錄簿,保管方法及存放地點是否妥
      善。
  九、帳簿之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規定,帳簿之銷毀,是否依照規定程序辦
      理。

  審核表報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表報之種類及格式,是否與會計制度及有關法令之規定相符。
  二、各種表報內容表達,如因會計方法與會計科目分類變更或其他重大
      原因引起差異者,有無作適當之分析或說明。
  三、各種表報是否根據帳簿編製,如以統計或數理方法分析編報者,其
      內容是否合理。
  四、各種表報數字計算是否準確,並依規定時間編送,數字或文字有更
      正時,是否依照規定手續辦理。
  五、各項對外報告,有否由行局首長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其有
      關各類主管或主辦人員之事務者,有否由該事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
      會同簽名或蓋章。
  六、日報及月報有否順序編號,其號數是否每年度重編一次。
  七、各種表報編號,裝訂及保管是否妥善,並適時登記目錄簿。
  八、保存年限及銷毀,是否依照規定程序。

  審核各種應收、應付、預收、預付、暫收、暫付款項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各科目列帳是否適當。
  二、各科目戶名,摘要,收回或支付日期、條件及有關文件等記載是否
      詳確,憑證保管是否妥善。
  三、各科目有無隨時整理,如有積延情事,應查明其原因。
  四、各科目銷帳、帳有無錯誤。
  五、各科目年度結束轉入新帳頁時,有無逐筆結轉。
  六、預收、暫收款項如開發收據者,存根聯與帳載是否相符,預付及暫
      付款項有無經主管人員核准。

  審核結(決)算帳務整理,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應收及應付利息有無漏計,其計算是否正確。
  二、其他應收收益及應付費用,有無漏列,其金額是否正確。
  三、應予轉正之預收、預付款項及各種遞延費用,已否轉正。
  四、各種準備之提存是否與規定相符,有無漏列。
  五、其他資產負債科目應予整理者,已否作適當整理,其金額是否正確
      。
  六、各種收入及費用科目,須調整轉正者,已否處理,其金額是否適當
      。

  審核帳務處理情形,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帳務處理,是否能與業務流程或財務流程相配合,其制衡作用是否
      健全。
  二、分類帳簿或備查簿格式是否設計妥善。
  三、帳務處理之每一過程,是否指定人員覆核。

第三節  現金審核
  審核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處理手續,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出納是否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二、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收支是否適時根據記帳憑證列帳,其紀錄是
      否正確完備。
  三、分出納及櫃員收付款員,或駐外收付處人員,自出納部門經領備用
      款項,是否依照規定手續辦理,每日營業終了有無軋結並核對現金
      收付金額,連同結存現金,送交出納部門彙總軋結入帳。
  四、營業時間外收付款項,其處理手續及內部牽制是否健全。
  五、週轉金撥付及其報支程序是否適當。
  六、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是否與帳面結存相符,週轉金結存與未報銷
      單據之和是否與核定金額符合。
  七、應收應付票據是否如期是提出交換及付出。
  八、庫存現金及週轉金有無以私人借據,票據或其他貨幣抵充情事。
  九、存放同業及經費戶存款結單是否與帳冊記載相符,如有不符,是否
      編製調節表並陳送主管核閱。
  十、凡業務上收到非即期票據,保證函信用狀,或其他有時效限制之有
      價證券及文件是否詳細登記注意時效。
  十一、其他有關收支程序事項是否妥善。

  審核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庫房之管理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現金、票據、有價證券、空白支票及其他保管品之保管是否安全良
      好,有否作定期及不定期檢查,有無檢查紀錄,檢查程序是否嚴密
      。
  二、庫房鑰匙及密碼是否分別掌管,庫房消防及安全設施是否妥善。

第四節  財務審核
  審核財務調度與運作,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資金結構是否健全,有無不利因素存在。
  二、各項資金運用是否配合各項資金來源之性質及種類,並參酌季節變
      動,長期趨勢,經濟情況及同業融通之難易,預作有效之籌劃與調
      度。
  三、資金調度與運用,是否符合合法性,流動性、安全性與收益性原則
      。
  四、各項資金調度與運用,有否考慮左列各項:
  (一)各項放款及投資金額或有關存款準備金提存,是否符合有關法令
        規定。
  (二)庫存現金與活期性之存放同業淨額,有無超過實際付現需要,庫
        存部份是否適度。
  (三)流動比率是否適當,流動資金能否配合業務收支作有效運用。
  (四)國外資金運用是否有效,調度是否靈活。
  (五)存款能否充份運用。
  (六)放款是否均由存款支應,如需向同業融通者,是否有效運用同業
        透支額度及低利資金。
  (七)存放款期限是否相互配合,有無將定期存款運用於短期放款用途
        。
  (八)給予客戶循環使用之放款額度,有無密切注意其使用週轉情形並
        作必要之調整。
  (九)有價證券有無充分運用於抵繳保證金。
  (十)賸餘資金有無充分運用於短期金融證券投資或短期間同業融通。
  (十一)長期性證券投資之資金來源是否適當,其收益是否高於一般貼
        放用途。
  (十二)對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是否適度。
  (十三)企業投資,資本支出,基金等固定性資金用途,是否由自有資
        金或可靠之長期資金支應,有無運用存款或其他營運資金情事。
  (十四)內部及聯行間資金調度,有無作整體性之考量與配合,其調度
        是否靈活有利。
  (十五)週轉金之限額是否適當,經費之提撥有無超過實際需要。
  (十六)其他有關財務調度與運用是否適當。

第五節  財物審核
  行局會計人員對於財物之訂購或款項之預付,經查核與預算所定用途及
  計畫進度相合者,應予登記並為預算之保留。關係費用負擔或收入一切
  契約,及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契約,非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簽名或
  蓋章,不生效力。

  審核財物購置、定製、變賣及營繕工程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財物之購置定製及營繕工程,有無預算及是否與所定用途符合,金
      額是否在預算範圍內,有否事前依照規定程序辦妥聲請核准手續。
  二、財物之購置,定製,變賣及營繕工程,其金額在稽察限額以上者,
      是否依照稽察條例辦理,有無化整為零規避稽察條例情事,其金額
      在稽察限額以下者,是否依照各行局內部所訂程序辦理。
  三、財物購置及營繕工程之申請,是否由經管或使用部門就事實或儲備
      需要,依規定填具申請單或申請文件送經辦單位核辦,除零星購置
      或修護得依內部規定逕行辦理外,是否事前檢同有關文件送會計部
      門核簽。
  四、辦理招標、比價或議價案件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開標或比價之前,有否依規定辦理公告,有無印發投標須知,其
        應送請審計機關查核之有關文件,有無依規定適時辦理。
  (二)參加投標或比價廠商,應查驗其資格是否符合與其他有關文件及
        一年內繳稅情形,並已否繳納押標金。
  (三)開標或比價有無事先依規定預估底價,其底價是否合理並包括主
        要項目之單價分析表或成本分析表,預估過程是否完密。
  (四)決標是否以不超過底價之最低價為得標,如因特殊情形採用次低
        標或最低標時其標價超過底價是否在百分之二十以內,是否依照
        稽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五)決標後是否與得標廠商簽訂合約,其合約條款是否完備,手續是
        否齊全。
  (六)採議價方式辦理案件,是否確有必要,其價格是否合理。
  五、財物購置或營繕工程是否能依照規定程序驗收,其涉及專門技術部
      分,是否指派或委託有關專門技術人員負責驗收。如發現其數量、
      品質、規格等與原契約規定不符時,是否依照契約或有關規定處理
      。
  六、固定資產之變賣,是否已完成預算程序,其手續是否完備,其價格
      是否適宜。經辦變賣財物人員是否有主持驗交工作。
  七、財物報廢處理程序是否合於規定,其廢品是否及時處理。
  八、典押之房屋、土地等固定資產,曾否辦理設定登記,房屋是否已投
      保火險,手續是否完備。
  九、其他有關事項之處理是否適當,手續是否完備。

  審核財物保管及維護,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財物分類及編號是否依照規定辦理。
  二、各種財物之收發,是否均依據合法之憑證辦理,並依照規定登記帳
      卡。
  三、各種財物盤點是否按期辦理,其盤點方法是否適當,盤點之數量是
      否與帳冊記載相符,如有差異,曾否追查其原因並作適當處理。
  四、耐久性財物之保管,使用及維護,是否妥善。
  五、財物購置有無建立適當之存量標準,有無閒置或採購不必要之財物
      。
  六、對於閒置,廢舊及不適用財物是否依照規定程序處理,其處理是否
      適當。
  七、財物有無變質、損壞情事。
  八、各種財物是否依財物性質酌辦保險。
  九、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節  業務收支審核
  審核放款業務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放款申請:放款申請是否依照有關法令及內部業務規章規定程序辦
      理。
  二、徵信調查
  (一)各種放款有無對借款人之財務結構,償債能力,過去債信,生產
        能量,產銷前途,獲利能力,借款用途及管理效能等作微信調查
        。
  (二)保證人是否經過財力、信用調查。
  (三)各種徵信調查資料是否完備及適時。
  (四)徵信調查報告曾否作具體之分析與評審。
  三、放款擔保品
  (一)擔保品之取擇、鑑價、折扣、是否符合規定。
  (二)擔保品需經專家或技術人員鑑估者,有無依照規定辦理。
  (三)擔保品之移轉佔有,調換或發還,是否依照規定程序辦理,有否
        設簿登記。
  (四)各種擔保品是否依法取得質權或抵押權,其他手續是否完備。
  (五)各種擔保品有否依規定投保足額保險,並以本行局為受益人,其
        手續是否完備,如保險滿期,有無即時續保。
  (六)各種擔保品是否作定期或不定期盤點。
  (七)擔保品之權利設定順位非首位者有無正當理由。
  (八)對提供倉單作擔保者,是否為合法倉庫所出具,其擔保品有無經
        過查核。
  四、放款條件
  (一)放款期限利率、額度是否符合規定。
  (二)應收客帳貼現,票據貼現有無提附合法之商業行為證件。
  五、放款處理手續
  (一)各種放款書據憑證是否完備並依規定程序報經核准辦理,是否辦
        理對保手續。
  (二)各項放款支付,收回及轉期是否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三)各種放款、透支有無超過契約額度及期限。
  (四)分期撥付或分期收回之各種放款是否依約辦理。
  (五)各種利息及逾期違約金,是否按規定計收,其計算是否正確,有
        無短列或漏列情事。
  六、逾期催收及呆帳轉銷。
  (一)逾期放款其已停止對內計息者,是否依規定程序轉入催收款。
  (二)催收款經依法訴追結果如債務人及保證人無可供執行之財產時,
        有否向法院請發債權憑證。
  (三)催收款經向各債務人依法訴追,處分擔保品,以及循可能追回之
        各種程序追償,確定一時無法收回者,有否依照規定程序轉入呆
        帳。
  七、承受擔保品及強制管理
  (一)擔保品經由行局強制管理時,有否作適當處理,所支付之各項有
        關費用,是否併入債權。
  (二)承受及出售擔保品是否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三)承受擔保品售價收入,不足收回成本時,有無作適當之處理。

  審核存款業務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存戶開戶、銷戶是否依照有關法令及規定手續辦理。
  二、存款印鑑
  (一)印鑑卡有否經各級人員蓋章,更換、掛失是否依規定手續辦理,
        並均以副本留存會計部門。
  (二)存款印鑑驗對與存款記帳工作,是否依照規定分人辦理。
  三、存款收付
  (一)存款之開戶訂有最低存入金額者是否依照規定辦理。
  (二)各種存款收付,是否依照規定程序辦理並隨時登載分戶帳、結計
        餘額。帳冊,單摺及收支憑證有無經覆核蓋章。
  (三)存入票據是否於收妥後始予抵用,票據之支付是否依照票據法及
        有關規定辦理。
  (四)退票是否依照票據法及有關規定辦理,並於帳上作適當之記載。
  (五)營業時間外辦理存款收款時,是否依照內部作業程序辦理。
  (六)各種存款分戶帳餘額是否與總分類帳各該科目之餘額相符。
  (七)各種存款是否依規定寄發對帳單,查證存款餘額,回單是否均經
        核對保管。
  四、存款利息及扣繳利息所得稅。
  (一)各種存款利息是否按規定利率計算,存款積數及利息計算有否換
        人覆核。
  (二)各種存款利息是否按規定日期計付,實際支付利息是否與單證相
        符。
  (三)各種定期存款,轉期續存或逾期提取,其利息計算是否依規定辦
        理。
  (四)存款如定有起息點者,其起息點及計算單位是否符合規定。
  (五)各種存款利息是否依稅法規定扣繳利息所得稅,扣繳稅款有否列
        帳,並按期轉繳稅捐稽微機關。
  五、存款單摺及帳卡
  (一)各種空白單摺憑證有否設簿紀錄,領用時有否經各級人員核章。
  (二)各種存款結清時有關單摺及空白支票有否依照規定處理。
  (三)各種存款帳卡是否按規定格式應用,其啟用及更換是否依規定辦
        理。
  (四)存戶遺失存摺,存單申請掛失補發或遺失支票申請止付,有否依
        照規定手續辦理。

  審核保證業務,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各種保證申請是否依規定辦理。
  二、各種保證有無對委託人信用,財務及事業經營情形等比照放款處理
      辦法為徵信調查。
  三、各種保證有無比照放款業務「擔保品」之規定辦理。以本票作為擔
      保品者,其發票人、背書人是否經微信調查。
  四、各種保證業務有無與委託人簽訂契約及經主辦會計人員會章。
  五、保證手續費是否按照規定費率計收。
  六、保證函件留底所載保證金額與帳冊記載是否相符。
      其保證金額是否依規定報經核准。
  七、保證款項在契約有效期間內分批保證並陸續銷者,其保證總額有
      無超過契約規定,其續保及銷是否詳細記載。
  八、保證案件銷保證金額是否與解除保證責任函件列數相符。
  九、保證而未解除責任案件,是否經常清理,逾期案件有無隨時催結,
      或作適當之處理。
  十、委託人未能依約償付保證款項,或於限期內未將保稅原料製成成品
      出口稅須代為墊付或轉作貸款時,曾否依照規定程序辦理,如係
      墊付者,有否迅行追償或追保並作適當之處理。

  審核投資業務時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證券投資:
  (一)證券投資事前是否經審核分析,有否投資於尚未在證券交易所上
        市之證券。
  (二)買賣證券之種類,金額及單價有否依規定程序報經核准,其手續
        是否完備。
  (三)買入及出售證券是否按成本價格入帳,出售證券之損益,是否以
        買賣票券損益科目列帳。
  (四)投資證券之種類、面額、數量、號碼及所附息票是否與帳冊記載
        相符,保管是否嚴密。
  (五)證券附帶息票有無按期兌領入帳,息票有無到期或中籤未兌,致
        遭過期作廢情事。
  (六)以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時是否以抵繳科目列帳,有無逕以貸記買
        入有價證券科目處理。
  (七)抵繳保證金而存出之有價證券,如有附帶息票時,其息票是否到
        期兌領。
  二、企業投資:
  (一)企業投資之對象及金額,有無報經董(理)事會決議通過,並依
        照規定程序報奉核准。
  (二)企業投資帳冊記載是否完備,權利憑證是否齊全。
  (三)投資企業股息及紅利是否按期分配,未分配股息及紅利者,有否
        將未分配原因在投資帳冊作適當記載。
  (四)投資企業無償增資時,增資部份是否按期取得權利憑證,其帳目
        有否作適當記載。
  (五)投資企業因經營不善或其他原因依法減資時,投資帳目有否作適
        當調整,並將差額轉入企業投資損益科目處理。

  審核外匯業務,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各種外匯業務是否依照政府法令及有關規定辦理。
  二、應收手續費、郵電費及利息是否按照規定計收。
  三、結匯金額是否按照規定匯率折算。
  四、國外銀行寄來之函電、委託書、信用狀或信用狀修改書及貨運單據
      是否按照規定即時處理,收款報單是否隨到隨轉有無積壓。
  五、光票託收手續是否完備,簽發外幣支票,買賣外幣旅行支票及代理
      收兌外幣是否依照規定辦理。
  六、每筆出口押匯有無經主管人員核准,首次辦理出口押匯之廠商有無
      徵信調查及繳交出口質押權利總設定書與押匯印鑑卡。
  七、出口押匯所得貸款,倘需扣還外銷貸款或匯付代理商佣金,是否依
      照有關規定辦理。
  八、出口貸款及出口託收款是否經常清理,未能如期收回者有無向國外
      代理行催詢。
  九、信用證未用餘額及進口託收久未結案部份有無查明其原因並作妥善
      之處理。
  十、買方以遠期信用狀方式進口者,開發信用狀手續,結付國外墊款本
      金及利息,是否悉照規定辦理。
  十一、外幣存款,外幣貸款及外幣保證是否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國外銀行往來帳目是否按時查對,未達帳目每月終有否詳細編製
      調節表分送有關部門後呈主管核閱,是否隨時清查處理。
  十三、每日買賣外匯金額是否填報外匯清算銀行入帳,是否按期清算,
      金額是否詳細核對,各項外匯報表是否照有關主管機關規定按時填
      報。
  十四、進口託收匯票是否設簿登記,保管是否妥當。
  十五、國外融資空白匯票是否設簿登記。

  審核匯款業務,應注意事項:
  一、各種匯出匯款是否依規定辦理,手續是否完備。匯費及郵電費是否
      按規定計收。明細帳是否依代理行別分戶記載,所列未解訖各筆合
      計數是否與總分類帳該科目之餘額相符。解款行寄送之解款報單是
      否隨時轉帳並於匯款帳註明解訖日期。
  二、各種匯入匯款是否於接到委託書後隨時登載應解匯款備查簿,其通
      知及解付手續,是否迅速完備並符合規定。匯款解付後是否於應解
      匯款備查簿註明解付日期,付款報單及有關憑證有否於當日寄送匯
      款行。
  三、各種匯款之退匯有無繳回匯款證明單及匯票,並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有無在匯出匯款明細分類帳或解匯款備查簿及匯票上註明退匯日
      期或加蓋戳記。
  四、久未解訖之匯款有否按照規定清理轉帳。
  五、各種匯款之改匯,其處理是否符合規定。

  審核代收款項,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代收票據是否依規定手續辦理,有否於收票當日以受託代收款及應
      收代收款科目轉帳。
  二、代收票據有無逕以聯行往來報單劃付受託行帳先予抵用。
  三、代收票據有無設簿序時記載。
  四、久未收妥之代收款項,有無向對方查詢處理。

  審核內部及聯行往來,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各種委託書及報單是否按規定填製、簽章是否完備。
  二、內部及聯行往來報單有無設置登記簿是否隨時轉帳。
  三、內部及聯行往來有否按月填製往來帳單寄送對方查對,未達帳有無
      清查發生原因及整理轉銷。
  四、內部及聯行往來明細帳借貸餘額是否與總分類帳該科目之餘額相符
      。
  五、內部及聯行往來積數及利息計算是否正確。

  審核代理業務,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代理買賣證券業務。
  (一)收受證券有否依規定妥為保管並記入登記簿,其種類、張數、金
        額、號碼、戶名是否與帳冊記載相符,其逐日編製之庫存報表是
        否與統制帳戶之紀錄符合。
  (二)代理買賣證券有無登記買賣證券往來分戶帳,其紀錄是否與原始
        文件相符。
  (三)代理買賣證券手續費有否收帳,其標準是否與規定相符。
  二、代售政府公債暨還本付息:
  (一)債票之領存、保管、調撥及發送,是否均依照規定辦理。
  (二)公債之經售及還本付息是否按照規定手續辦理,其收付款項是否
        依規定報解或劃撥。逾規定免息期限出售之債票是否按照規定補
        收利息,已付訖之公債本息票是否當即在背面加蓋付訖日戳及打
        洞作廢,並按照規定手續及期限辦理送銷。
  (三)預領備付之公債還本付息基金是否按照規定設立專戶存儲備付,
        並於各該期次兌付期限屆滿時辦理清結,繳還賸餘數。
  (四)記名債票之過戶、更換印鑑、掛失止付等是否依照規定手續辦理
        。
  (五)應收手續費是否按規定計收。
  三、代銷及簽證證券及代理還本付息:
  (一)代銷證券或代理還本付息契約有否先經會計部門審核簽章。
  (二)代理證券還本付息有否於到期日前,由委託機關或廠商將該期應
        付本息依約撥付。
  (三)代銷及簽證證券與代理還本付息手續費是否依規定計收。

  審核倉庫業務,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寄託物品之進出倉是否依規定手續辦理。
  二、各種存倉物品是否與倉單及帳冊記載相符。
  三、倉單有無編列號碼,其應行記載事項及簽章是否完備,數量規格等
      記載是否與有關進倉憑證相符,倉單之收回、過戶、質權設定及遺
      失補發是否依照規定程序處理,空白倉單有否設簿登記,其保管領
      用是否嚴密妥善。
  四、倉租是否按規定計收並與倉租收據存根聯及帳冊記載相符。結欠倉
      租有無催收或處分寄託物抵償,處分寄託物程序是否符合規定並以
      公開方式為之。
  五、存倉物品有無定期盤點,有無未出倉單之存貨。
  六、出租及租用倉庫,其手續是否完備。
  七、進出倉日報、旬報、月報是否準時填報,並分送有關部門查核。

第七節  預算審核
  審核業務計畫之執行及控制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業務計畫及預算之擬編程序及日程是否符合規定。
  二、業務計畫內容是否切合實際,所訂定預算目標是否富有激勵功能。
  三、營業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有否按業務實際情況編造分期實施計畫
      及收支估計表。

  審核預算執行及控核,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預算執行有無適當之控制紀錄,其內容是否完備。
  二、各種營運項目是否依照計劃承做。
  三、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支出與經營效能比率是否配合,如有變動,應
      查明其增減原因。
  四、管理費用是否依預算嚴格控制。
  五、資本支出及各項開支是否均有預算,無預算之項目,是否事前報准
      。
  六、資本支出是否依照計劃執行。
  七、審核各項費用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各項費用之支出是否合乎規定及經濟有效,有無將資本支出列為
        費用支出。
  (二)各項費用是否與預算項目配合,並按規定程序及支付標準核支。
  (三)費用單證是否齊全,手續是否完備。
  (四)費用核支是否依照授權範圍辦理。
  八、預付費用與與遞延費用之劃分是否適當。

第八節  績效審核
  審核業務或計劃執行成果,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各項業務營運量是否達成計畫所定之目標,如有增減,有否分析其
      原因。
  二、資本支出之執行是否與預定計畫密切配合,有無超支預算情事,計
      畫型資本支出主辦單位有否檢討左列各項:
  (一)工程設計是否切合業務及實際需要。
  (二)工程實際進度是否與計畫要求之時效配合。
  (三)工程撥款是否依照契約所定工程進度辦理。
  (四)施工方法是否依照施工說明辦理,其工料是否符合規定標準。
  (五)監工驗收是否認真辦理。
  (六)工程設備與原估經濟效益是否符合。
  三、各項業務收支是否達成預算目標,如有差異,應分析其原因。
  四、業務費用有無超過預算或經營效能比率,有無不經濟或不當支出情
      事。
  五、管理費用有無超過預算情事,如有超支,有無依據。
  六、預決算盈虧之比較,應就其差異分析其原因:
  (一)盈餘增加或虧損減少,是否由於下列原因:
     (1)因業務性收入增加。
     (2)因業務性支出減少。
     (3)因整理收入及其他營業外收入等之增加。
     (4)因各項提存及呆帳損失減少。
     (5)因業務費用及管理費用減少。
     (6)因整理支出及其營業外支出等之減少。
     (7)因受其他特殊偶發因素影響。
  (二)虧損增加或盈餘減少,是否由於下列原因:
     (1)因業務性收入減少。
     (2)因業務性支出之增加。
     (3)因整理收入及其他營業外收入等之減少。
     (4)因各項提存及呆帳損失之增加。
     (5)因業務費用及管理費用之增加。
     (6)因整理支出及其他營業外支出之增加。
     (7)因受其他特殊偶發因素影響。

  審核成本分析,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成本之計算是否依規定或約定費(利)率或支付標準辦理。
  二、各項業務直接總成本是否與營運數量和單位成本(實際費、利率等
      )之乘積或與有關規定之計算數相符。
  三、各項業務直接總成本,如較預算增加者,是否由於實際營運數量之
      增加或實際單位成本之提高,抑有其他原因。
  四、各項業務直接單位成本,如較預算增加,是否由於高費(利)率項
      目之營運數量增加或費(利)率調整提高?抑或其他原因。
  五、各項業務直接總成本與上年度(上年度同期)或以前年度比較,有
      否分析其增減原因並指出營運成本變化趨勢。
  六、各項費用之分攤標準是否合理,其標準之選用與變更有否報請總行
      局核准,其因變更對單位成本所發生之影響有無加以說明。
  七、各業務單位及分支行局有否於每期結(決)算終了,編製成本計算
      及分析表並撰寫成本分析報告,綜合分析各部門,各成本中心及各
      業務項目之成本,收益及經營績效,提供管理決策及業務單位參考
      。

  檢查各種財務規章及處理程序之實施情形,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能否適應業務及管理需。
  二、能否配合各級人員履行管理與控制責任之要求並發揮內部牽制之效
      果,如遇組織變動,計畫更改與技術改良時,有否及時為必要或適
      當之修改。
  三、有無窒礙難行應予改進之處。
  四、有無重覆繁瑣應予簡化或疏漏不全應予補充之處。
  五、其他應注意事項。

  審核用人費用及財物之運用,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用人費用預算之編製,執行是否依照規定辦理,其所佔各類費用總
      額之比率與業務發展配合是否適當。
  二、財物之運用是否有效,應檢討左列各項:
  (一)各項財產及物品之購置或營繕,有否兼顧數量、品質、成本及用
        途等因素,並選擇最有利之配合。
  (二)經常需用得預先統籌之物品,有否定期集中躉購,其採購數量有
        無過量或不足情事,易受氣候,物理或化學作用影響之物品有否
        酌情減少採購數量以免久儲失效。
  (三)各項財產及物品之使用是否經濟,有無閒置、浪費、破壞及不當
        之損耗等情事。
  (四)各項財產及物品之使用,是否切合業務需要,有無用於與業務無
        關或不當情事。

第九節  協同審核
  各行局會計人員依法執行內部審核,與視察人員查視財務,應按下列原
  則,採取分工合作,密切配合。
  一、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兼採書面審核與實地抽察方式,視察人員
      查核財務以實地抽查方式為主。
  二、會計人員依法檢查各單位保管之現金、財物係平時例行性之查核,
      視察人員查點其保管之現金、票券、財物係屬突擊性之抽查。
  三、會計人員對於帳表應作經常連續性查核。視察人員對於各單位帳表
      ,於必要時應作專案性之抽查。
  四、會計人員審核帳表,必要時得請視察人員協助赴各單位作實地抽查
      。
  五、視察人員審核各單位帳表,必要時得請會計人員提供有關資料及技
      術上之協助。
  六、視察人員對於各單位財務及會計查核結果,提出查帳報告,儘速由
      受查單位會計部門在規定時限內,就有關帳表紀錄加以稽複核。
      如有有時限內,就有關帳表紀錄加以稽複核。如有發現與相關帳
      表紀錄數字或日期不符合,或有可疑之處,應即加以退查,非作適
      當之處理。
  七、會計人員對於視察人員查核報告所列有關財務會計各事項,應細心
      研究分析,凡屬共同性之問題,應主動研究設法解決。
  八、視察人員對於各單位實施會計制度及執行財務規章,發現如有偏差
      ,應即提出糾正。如制度規章本身確有缺失,應據實列入查核報告
      ,以供會計人員研究改進。

第八章  附則
  本規定由行政院主計處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