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公司、行號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情事之一,經查明屬實者,應由理事會通
過後註銷其會籍,並分別報請主管機關及發證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其改業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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