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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公司、行號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情事之一,經查明屬實者,應由理事會通 過後註銷其會籍,並分別報請主管機關及發證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其改業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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