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內政部內授中團字第1041403546號、經濟部經商字 第1040206019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第19條、第23條、第2 5條、第34條、第46條;刪除第4條、第21條、第4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社政

立法總說明

商業團體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自六十二年三月十二日發布施行以
來,曾歷經二次修正。本次修正目的主要是因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統稱為兩人權公約)之規定,並配合
本法於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部分條文,爰修正本法施行細則部分
條文,其要點如下:
一、鑑於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已明定商業團體經會員大會決議,得設辦事處
    ,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四條。
二、配合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及本法第十條,將「歲入歲出預算書」用
    語修正為「收支預算表」及「備案」用語修正為「備查」。(修正條
    文第六條)
三、配合本法第十條,簡化有關公會將章程連同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職
    員簡歷冊報送主管機關備查的流程及酌作文字修正,力求用語一致。
    (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配合第七條第一項,簡化有關商業同業公會應於理事、監事就任後十
    五日內報備職員簡歷冊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五、為符合兩人權公約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意旨,且商業同業公會之會務
    工作人員,其名額、職稱、待遇及其服務等相關規定已於工商團體會
    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中規範,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十一條。
六、配合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將報請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
    指導或監選調整為列席,並酌作文字修正,以利求用語一致,並符合
    兩人權公約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七、為落實商業團體自律自治及政府管理最小化原則,將「核備」及「備
    案」用語修正為「備查」。(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四條及第
    四十六條)
八、本法第七十一條業已刪除,有關全國性商業團體缺額理事、監事之補
    選,由內政部訂定辦法實施之規定失所附麗,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四十
    四條。

法規異動

修正

籌備會之任務如下:
一、調查組織區域內同業公司、行號狀況。
二、訂定會員申請入會手續及公開徵求會員。
三、擬訂商業同業公會章程草案。
四、審查會員及其會員代表資格並編造名冊。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
六、草擬提案。
七、籌墊籌備費,並提報成立大會追認。
八、決定成立大會召開日期及地點。
九、推定成立大會主席或主席團人選。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任務,應於召開成立大會十五日前,報請主管機關備
查。
籌備會應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籌備工作,其有特殊情形者,得報經
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一個月。
〔立法理由〕
一、配合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將第一項第五款「歲入歲出預算書」修
    正為「收支預算表」。
二、配合本法第十條修正為:「商業同業公會之發起組織,應報經主管機
    關許可。籌備及成立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並將章程、會員
    名冊、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轉知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爰為力求用語一致,將第二項「備案」修正為「備查」
    。

商業同業公會成立後,應於十五日內將章程連同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職
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轉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項商業同業公會所報資料合於法令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頒發立案證書及
圖記。
〔立法理由〕
本法第十條已明定:「商業同業公會之發起組織,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籌備及成立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並將章程、會員名冊、職員簡
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轉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爰配
合修正簡化有關公會將章程連同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職員簡歷冊報送主
管機關備查的流程及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商業同業公會應於理事、監事就任後十五日內,造具理事長、常務理事、
理事、常務監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及總幹事之職員簡歷冊三份
,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
基於尊重商業團體自治自律原則及落實政府管理最小化,爰配合第七條第
一項修正,簡化有關商業同業公會應於理事、監事就任後十五日內報備職
員簡歷冊之規定。

商業同業公會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依本法第二十八條通知會員及報請
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時,應載明會議種類、時間、地點,並附送會議議程。
其議事涉及目的事業者,並得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舉行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必要時得準用前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已明定「前項會議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爰
配合修正第一項將報請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調整
為列席,並酌作文字修正,並符合兩人權公約之規定。

商業同業公會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或監事會,應於會議後十五日內將會
議紀錄分送各會員並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其他會議之決議如涉及會員權益者,應通知各該會員。
〔立法理由〕
為落實商業團體自律自治及政府管理最小化原則,爰將第一項「核備」用
語修正為「備查」,並酌作文字修正。

各級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所屬團體會員依本法第四十三條應繳納之常年會
費,應依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章程所定標準編列預算,並以上年度決算金
額為準結算之。
前項年度預、決算書,各團體會員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分送所屬聯合會
。
〔立法理由〕
為落實商業團體自律自治及政府管理最小化原則,爰將第二項「核備」用
語修正為「備查」。

商業團體依本法第七十四條所為之改正,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商業團體依本法第七十四條修改章程增加理事、監事名額,並於現任理事
、監事任期屆滿前增選理事、監事者,其增選之理事監事任期,至現任之
任期屆滿之日止。
〔立法理由〕
為落實商業團體自律自治及政府管理最小化原則,爰將第一項「備案」用
語修正為「備查」。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鑑於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已明定「商業團體經會員大會決議,得設辦事
    處。」爰配合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鑑於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已就商業團體會務工作人員之編
    制、聘僱、待遇、服務、考勤、資遣、退職、退休及撫卹等事項加以
    規範,爰本條予以刪除,並符合兩人權公約之規定。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鑑於本法第七十一條業已刪除,本條文失所附麗,爰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