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條文關聯

測試機關及一部測試機關於進行測試後,因原所核算、收繳之費用不敷實
際耗費或支出費用者,得通知申請廠商限期補繳不足或尚未測試部分所需
費用。
前項申請廠商經限期補繳,屆期不補繳或補繳不足者,測試機關得依法追
償,於完成追償前,不發給測試報告書。
第一項申請廠商經限期補繳,屆期不補繳或補繳不足者,視為申請廠商同
意終止測試,由測試機關就已完成測試部分發給測試報告書,申請廠商不
得就該測試部分所支付之費用請求退還。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定明測試機關或一部測試機關所核算、收繳之費用不敷實際耗
    費或支出測試費用時,測試機關得通知申請廠商補繳。
二、為確保債權,爰於第二項定明經限期補繳費用,屆期不補繳或補繳不
    足者,於測試機關完成追償前,不發給測試報告書。
三、為避免測試機關或一部測試機關損失擴大,爰於第三項定明經通知申
    請廠商限期補繳所需費用,屆期不補繳或補繳不足者,視為申請廠商
    同意終止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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