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9018859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 7條,自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13條施行之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制定公布之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合格廠商有於國內測試列管軍品之必要,得向主管機關國防部申請協助
,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列管軍品測試協助之申請條件、範圍、程序、
收費基準、損害賠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國防部定之。國
防部為協助廠商測試列管軍品,以促進合格廠商參與列管軍品之研發、試
製,及防止軍品所涉機密洩漏,爰訂定「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用詞定義(第二條)。
三、國防部受理申請之前提要件及項目,並得委任、委託測試機關辦理測
    試(第三條)。
四、申請測試之條件(第四條)。
五、申請測試之範圍(第五條)。
六、申請測試之期間及應備文件(第六條)。
七、測試申請書之應記載事項(第七條)。
八、駁回申請測試之事由(第八條)。
九、測試機關遇一部不能測試之項目,得通知國防部交由其他測試機關協
    助(第九條)。
十、申請廠商應負擔之測試費用及繳付方式(第十條)
十一、測試費用之核算方式(第十一條)。
十二、收繳費用不敷測試機關實際支出之處理方式(第十二條)。
十三、廠商損害賠償責任及事由(第十三條)。
十四、測試機關得中止或終止測試之事由(第十四條)。
十五、測試報告書之發給(第十五條)。
十六、申請廠商對測試機關應負擔義務,於一部測試機關亦適用(第十六
      條)。
十七、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七條)。

法規異動

訂定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