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人員未經核准出國(境),除依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國家機密保護
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令,由各相關主管機關依
法處罰外,並由本院檢討其行政責任。
〔立法理由〕 一、本院人員未經核准出國(境),應受入出國及移民法、國家機密保護
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法令之處罰;相關法令
諸如:
(一)本院涉及國家安全人員未經核准出國(境),依入出國及移民
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處罰。
(二)本院涉及核定國家機密人員、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未
經核准出國(境),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罰。
(三)本院從事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人員,未經內政部審查會
審查許可進入大陸地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處罰。
(四)本院非從事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人員,未經核准進入大
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依中科院員工工作規則等內部規定予以
懲處。
(五)本院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
等以上之公務員,未經內政部許可進入大陸地區,依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處罰。
二、本院致力國防科技與武器裝備之研發與生,所知悉、持有生產技術、
設計製程等資訊,均與國防工業具高度關聯性,為維國家整體安全,
本院人員洩漏或交付經核定之國家機密或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或
不法損害營業秘密等,應受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營業秘密
法等相關法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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