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陳報功績事實時,應造報勳賞建議冊二份;非陸、 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應加具履歷四份。勳賞建議冊格式,由國防部 另定之。 戰時各戰區最高指揮機構,對於建有功績人員陳報敘勳時,得以電報列舉 具體事實,報國防部核定。
一、第一項依據實務現況及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