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陳報功績事實時,應造報勳賞建議冊二份;非陸、
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應加具履歷四份。勳賞建議冊格式,由國防部
另定之。
戰時各戰區最高指揮機構,對於建有功績人員陳報敘勳時,得以電報列舉
具體事實,報國防部核定。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依據實務現況及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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