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二十七年二月二十日發
布施行,曾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茲為配合陸海空軍勳賞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一百十一年五月十八
日修正公布及國防組織調整,爰修正本細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一條至第三條、第五條、
第七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八
條)
二、配合本條例規定,修正寶鼎勳章及雲麾勳章頒發事由。(修正條文第
四條及第六條)
三、配合本條例規定及國防組織調整,增訂補頒作業及代領人,並刪除國
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及後備指揮部指揮官為戰時代授人員。(修正條
文第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