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條文關聯

警察分局對召集令無法送達時,應將應召員之姓名、住址及原因,迅速分
報縣市後備指揮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時通知鄉(鎮、市、區)
公所,並會同其繼續追查,經追查送達後,應再分報縣市後備指揮部及直
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分局對前項無法送達之召集令或召集令代收人
無法轉達而繳回之召集令,應於召集報到日之翌日起五日後至十五日內,
送繳縣市後備指揮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