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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為便於通訊聯絡起見,後備軍人小組應以鄉鎮市(區)為單位,冠以該 鄉鎮市(區)之名稱並賦予番號,以資識別(如臺北縣中和鄉後備軍人 第0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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