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條文關聯

輔導中心各級幹部之任期如下:
一、輔導中心主任、副主任:任期二年,績效優異者,得連任一任。
二、輔導中心秘書:任期三年,績效優異者,得連任一任。
三、督導區督導員:任期五年,績效優異者,得連任一任。
四、輔導組組長及輔導員:不定任期。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