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80000078號令修正發布第20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動員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9月4日國防部(九一)鐸錮字第00131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條 ,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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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1年12月23日國防部鐸錮字第 0910001721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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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4年3月4日國防部制剴字第0940000147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9 條、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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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國防部制創字第0950000411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 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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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國防部制創字第0960000324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 5條、第12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 558號公告第2條、第7條第2項、第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2 項、第11條第2項、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13條、第14條所列屬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 102年1月1日起改由「國防部後 備指揮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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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20000277號令修正發布第2 條、第7條、第8條、第11條至第1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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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4000010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2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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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80000078號令修正發布第20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一年九月四日發布
施行後,曾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六日修正施行。茲
鑒於後備軍人輔導組織之輔導幹部平日協力全民國防、災害救援及動員整
備工作之辛勞付出,為激勵士氣及肯定其貢獻,期能長期持續推行輔導組
織之任務,強化輔導組織功能,爰修正本辦法第二十條增訂後備軍人輔導
組織之輔導幹部自費至國軍醫院辦理健康檢查時,可享有健康檢查減費之
優待。

法規異動

修正

輔導幹部,除依第十七條規定,得支領各項費用外,並享有下列權益:
一、執行後備軍人輔導各項工作、服勤及訓練時,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得為
    其辦理有關保險事項。
二、優先列入年度後備軍官及士官晉任。
三、對輔導組織著有貢獻者亡故後,得申請忠義狀或覆蓋後備軍人旗。
四、輔導幹部及其眷屬如有喜慶或病困喪葬時,得視需要適時予以祝賀或
    慰問。
五、參加輔導組織之訓練、服勤而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得請領相關
    給付。
六、輔導幹部憑服務證至國軍醫院就醫享有免掛號費及自費健康檢查減費
    之優待。
七、輔導幹部個人及其眷屬發生重大變故,應適時慰助。
八、輔導幹部憑服務證至國軍服務作業單位、國軍福利站及國軍英雄館享
    有比照榮民之優惠。
前項第三款至第七款之實施規定,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擬訂,報請國防部
核定。
參加第十三條所定後幹班訓練之人員,得享有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
五款及第七款所定之權益。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第一項序文除書所定「第十八條規定」係誤植,爰將文字修
    正為「第十七條規定」。
二、鑒於後備軍人輔導組織之輔導幹部平日協力全民國防、災害救援及動
    員整備工作之辛勞付出,為激勵士氣及肯定其貢獻,期能長期持續推
    行輔導組織之任務,強化輔導組織功能,爰於第一項第六款增列輔導
    幹部憑服務證至國軍醫院辦理自費健康檢查,可享有健康檢查減費之
    優待。
三、有關輔導幹部自費健康檢查之專案項目或部分特殊生化檢查項目費用
    折扣之具體內容,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擬訂健康檢查優待實施規定,
    報請國防部核定,以為執行作業之依據,爰將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三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