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成動員實施階段迅速成軍,有效支援防衛作戰,軍事動員準備方案 主管機關,應實施後備部隊編組、訓練及設置後備軍人輔導組織。 對於軍事動員需求事項,行政動員準備各機關應全力遂行支援,並配合 參加演習。 第一項有關後備軍人輔導組織,其編組、訓練、服勤、協助動員及權益 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本法公布日起,參加前項後備軍人輔導 組織之訓練、服勤而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準用第三十六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