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條文關聯

經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受託代理所得稅事務,應依有關法令及
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其違反有關法令及本辦法規定,涉有違失者,稽徵機
關應視其情節輕重,敘明事實,備齊相關事證資料,報請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交付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依法處理之。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