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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53年9月9日財政部臺財稅發字06487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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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59年5月28日財政部臺財稅字24118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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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72年7月21日財政部臺財稅字35036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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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73年2月9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50867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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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4年6月29日財政部(84)臺財稅字第 841629371號令修正發布第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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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89年12月4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089045821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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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93年11月30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0930453604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 、第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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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0940458568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7條、第13條;增訂第17條之1;刪除第17條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6 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 5條、第12條所列屬「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 1日起改由「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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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1050456434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4條、第7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