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各級學校、幼兒園及其他實施特殊教育之場所提供學生及幼兒轉銜輔導及
服務之執行成效,應列入各級主管機關評鑑項目。
〔立法理由〕
轉銜輔導及服務工作適用對象及適用場所增列幼兒及幼兒園,理由同修正
名稱說明,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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