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幼兒園及其他實施特殊教育之場所提供學生及幼兒轉銜輔導及 服務之執行成效,應列入各級主管機關評鑑項目。
轉銜輔導及服務工作適用對象及適用場所增列幼兒及幼兒園,理由同修正 名稱說明,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