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條文關聯

學校教師之每週教學節數,應達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之規定。但輔導處(
室)主任、專任輔導教師或軍訓教官,於校內可擔任之課程教學節數不足
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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