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其
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下: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
前項各課程(領域、科目),包括必修(部定、校訂)及選修課程(領域
、科目)。
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其擔任團體活動課程之班級活動教學節數,應併入
第一項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計算。
〔立法理由〕 一、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程綱要)課程架構,
修正表內課程(領域、科目)名稱。
二、因應本土語文及臺灣手語列入課程綱要語文領域部定必修課程,爰於
表內語文領域增訂該領域課程之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每週
基本教學節數,並將表內相同節數之欄位予以合併。
三、依課程綱要課程名稱,將表內課程「數學」修正為「數學領域」。
四、課程綱要各群、科、學程之專業科目已無「專題製作」科目,爰刪除
「各群、科、學程之專業科目」後「包括專題製作」文字,以符課程
綱要之課程科目名稱。
五、因應多元選修課程開課之多樣性,爰刪除表內選修課程後「包括生命
教育類、生涯規劃類及其他類」文字,以符教學現場之實際需求。
六、表內課程(領域、科目)名稱已依課程綱要修正,爰刪除備註欄之說
明。
七、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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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應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規定,訂定課程計畫,報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備查。
專任教師、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以下簡稱教
師)全學期全部節數,依前項課程計畫所定跨領域或跨科目之課程均採協
同教學方式者,其教學節數一節,採計為其每週教學節數一節。
教師全學期部分節數,依第一項課程計畫所定跨領域或跨科目之課程採協
同教學方式者,依實際教學節數,支給鐘點費。
〔立法理由〕 一、配合第二條第一項將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之簡稱刪除,爰將
第一項簡稱之課程綱要以完整名稱敘明。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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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除第三條及第四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
零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二
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八
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八月
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四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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