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大會委員及各分組審議會召集人、副召集人,不得擔任國家教育研究
院之課程研究發展會委員及其各相關小組召集人。但國家教育研究院院長
,不在此限。
審議大會委員及各分組審議會召集人、副召集人,不得擔任高級中等教育
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定其他教育相關領域之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
以下簡稱教育團體)擬訂課程綱要草案之成員。
分組審議會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以外之委員,得擔任國家教育研究院或教育
團體擬訂課程綱要草案之成員;其人數,不得超過各分組審議會委員人數
之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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