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計畫經核定後,如需變更用地計畫內容,限於原核定變更編定之用地
範圍內,應檢具變更用地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用
地計畫變更。
前項審查,依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明定用地計畫經核定後,如需調整計畫內容,應以原核定變更編定之
用地範圍內申辦變更計畫為限,且仍應於第十條規定期限內完成工廠
登記。
二、第二項明定變更用地計畫與提出用地計畫之審查範圍相同,故其審查
程序及期間亦依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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