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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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制定依據

1. 工廠管理輔導法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主管機關對於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為適當使
用分區或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類別:
一、群聚地區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規劃處理,依都市計畫
    法、區域計畫法、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
    許可。
二、非屬前款情形且位於都市計畫以外之土地,由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擬
    具用地計畫,就其工廠使用之土地,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
    請核發特定工廠使用地證明書,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但因前款整體
    規劃之需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三、非屬第一款情形且位於都市計畫之土地,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前,應繳交
回饋金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撥交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四條第
一項規定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用地計畫,得向申請
人收取審查費。
第一項各款之核准條件,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十
五條之二、國土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並得由各該法規主管機關基於輔
導需求及安全之原則,檢討及簡化相關法規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群聚地區之認定、第二款用地計畫之申請要件、應備書件、
申請程序、申請面積限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程序與基準、
第二項回饋金之計算基準、第三項審查費收取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