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機關(構)執行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所產生之研發成果,除委 託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應依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規定辦理。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經濟部及所屬各機關科學技術委託或補助研究發展計畫研發成果 歸屬及運用辦法名稱之修正,酌作文字修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