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條文關聯

獎勵經費支用範圍以核定之辦理期程內規劃示範計畫、設置再生能源發電
設備(或含儲能設備)所需費用為限。
受獎勵對象得自行或委由專業機構辦理核定獎勵內容之相關事宜。如係委
由專業機構辦理時,應確實審查其辦理經費及人力運用之合理性。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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