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條文關聯

  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工廠廠地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內者,應繳納
  登記回饋金新臺幣二萬元,超過三百平方公尺者,每增一百平方公尺,
  加計新臺幣五千元,不足一百平方公尺者,以一百平方公尺計算,但每
  件最高繳納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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