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條文關聯

國際航線之貨物商港服務費,由航港局經通關網路連線接收進出口艙單及
自海關連線接收進出口貨物放行通知訊息等之必要計費資料,於核定後填
發繳納單。
國內航線之貨物商港服務費,由航港局自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接收船舶貨物
噸數等之必要計費資料,於核定後填發繳納單。
〔立法理由〕
一、目前國際航線之貨物商港服務費繳納單核發作業係由通關網路連線接
    收進出口艙單及自海關連線接收進出口貨物放行通知訊息等必要計費
    資料,再由系統產製並核發國際貨物商港服務費繳納單。為符合現行
    作業模式,整併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項為修正條文第一項,並刪除
    第三項及第四項。
二、為簡化國內航線之貨物商港服務費申報作業,修正第五項由繳納義務
    人或其業務代理機構填具國內航線貨物商港服務費申報單,並新增計
    費資料取得方式,由航港局自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接收船舶貨物噸數等
    之必要計費資料,於核定後填發國內航線貨物商港服務費繳納單,並
    移列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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