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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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制定依據

1. 商港法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為促進國際商港建設及發展,航港局應就入港船舶依其總噸位、離境之上
下客船旅客依其人數及裝卸之貨物依其計費噸量計算,收取商港服務費,
全部用於國際商港建設。
前項商港服務費之費率及收取、保管、運用辦法,由航港局擬訂,報請主
管機關核定。
商港服務費應繳交航港建設基金。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與公民營事業機構向不特定之商港
設施使用人收取港埠業務費之項目及費率上限,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
港局或指定機關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