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交通部航港局航港字第1100061257B號令修正發布第 12條、第1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港務

立法總說明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訂定發布,迄今業歷經三次修正。為配合現行實務上國際航線之貨
物商港服務費收取作業模式、簡便化國內航線之貨物商港服務費申報作業
,及勞動部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組織改造,爰修正本辦法第十二條、第
十五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國際及國內航線之貨物商港服務費申報作業(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
二、配合組織改造,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
    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爰配合修正機關名稱(修正條文第十五
    條)。

法規異動

修正

國際航線之貨物商港服務費,由航港局經通關網路連線接收進出口艙單及
自海關連線接收進出口貨物放行通知訊息等之必要計費資料,於核定後填
發繳納單。
國內航線之貨物商港服務費,由航港局自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接收船舶貨物
噸數等之必要計費資料,於核定後填發繳納單。
〔立法理由〕
一、目前國際航線之貨物商港服務費繳納單核發作業係由通關網路連線接
    收進出口艙單及自海關連線接收進出口貨物放行通知訊息等必要計費
    資料,再由系統產製並核發國際貨物商港服務費繳納單。為符合現行
    作業模式,整併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項為修正條文第一項,並刪除
    第三項及第四項。
二、為簡化國內航線之貨物商港服務費申報作業,修正第五項由繳納義務
    人或其業務代理機構填具國內航線貨物商港服務費申報單,並新增計
    費資料取得方式,由航港局自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接收船舶貨物噸數等
    之必要計費資料,於核定後填發國內航線貨物商港服務費繳納單,並
    移列第二項。

商港服務費得提撥總額千分之五,交由勞動部運用於提升港口相關工會人
力服務品質之相關事項。
商港服務費之收入扣除前項經費後,應全部用於有收取商港服務費商港之
建設,其用途如下:
一、防波堤、航道、迴船池、助航設施、公共道路及自由貿易港區之資訊
    、門哨、管制設施等商港公共基礎設施。
二、基於航港政策需要及配合國際公約辦理之研究發展規劃、調查研究、
    參與國際港口相關組織、港口保全、管制與設備建置等支出。
三、配合航港發展需要有關之聯外交通設施、環保節能設施、污染防制設
    施、商港交通管理設施及商港土地取得等支出。
四、商港服務費之行政管理費用。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組織改造,依行政院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院臺規字第一0三
    0一二四六一八A號函示,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所列
    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
    動部管轄,爰第一項配合修正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