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各級主計機構職務出缺,除依輪調或陞遷規定辦理外,遴用新進人員時,
應具擬任官等職等任用資格,並以績優者為優先。
各級主計機構職務出缺時,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或依法得免經甄審(
選)之職缺外,於辦理陞遷前,應報由該職缺核派權責之主辦人員決定擬
辦內陞或外補後,再行辦理;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如由
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除下列人員外,應公開甄選:
一、因配合政府政策或修正組織編制須安置、移撥之人員。
二、職務列等相同且職務相當,並經各該權責機關甄審委員會同意核准二
    人以上相互間調任之人員。
前項、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本機關,依下列各款職務之
任免核定權認定其範圍:
一、總處核派之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九職等以下非主管職務。
二、總處核派之總處及各級主計機構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
    職等主辦(管)以上職務。
三、總處核派之各直隸行政院中央三級機關主計機構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
    第九職等以下非主管職務及薦任第八職等以下主辦職務。
四、依規定授權各一級主計機構核派之該一級主計機構及其所屬各級主計
    機構職務。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一百十二年五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五條第三項
    第二款規定,將指名對調規定放寬為得採行二人以上相互間調任方式
    辦理,爰修正第二項第二款。
三、考量第三項所規範前項本機關範圍,亦適用於本辦法其他條文,爰於
    第三項序文予以明定,又以行政院設置直隸三級機關,為期本機關定
    義更臻明確,爰予配合修正並分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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