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章,除前條第二項規定外,應憑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人員憑證 為之。但醫療機構訂有符合電子簽章法規定之其他簽章方式者,得依其方 式為之。 前條第二項醫事機構憑證與前項醫事人員憑證及其附卡、備用卡之核發、 換發、補發,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並得收取費用; 其費額,依醫事憑證收費標準之規定。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修文字。 三、配合現行實務作業,明定收取證照費之費額依醫事憑證收費標準,爰 修正第二項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