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定藥品安全性監視相關資料,藥商應於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
後保存五年。
前項資料,包括完成該等計畫或報告所依據之原始數據、檔案、文件及文
獻。
藥品許可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移轉登記者,讓與藥商應將藥品安全
性監視相關資料交付予受讓藥商,並由受讓藥商依本辦法規定續行監視及
保存。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就藥品安全性監視相關資料之保存期限,考量藥品有效期限可
達五年,規定應保存至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後五年。
三、第二項明定應保存之藥品安全性監視相關資料之範圍。
四、第三項明定藥品許可證經移轉者,受讓藥商應持續執行安全性監視計
畫,及保存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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