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勞工安全衛生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之規劃、督導及檢查。
二、職業災害之調查、報告及統計。
三、員工之醫療保健。
四、環境保護工作之督辦。
五、員工申訴案件之處理。
六、工會會務活動之協辦。
七、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五條第十款移列修正。
二、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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