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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制定依據
1.
中央銀行法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現行法規)
第十三條(發行貨幣)
中華民國貨幣,由本行發行之。 本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對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切支付,具有法償效力。 貨幣之印製及鑄造,由本行設廠專營並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