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係於六十一年三月一日訂定發布,其後迭經修正
,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茲為因應中央印製廠管理
單位之組織調整,爰修正「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總務科」、「業務科」裁撤併入「秘書室」之組織調整,以及
「管制科」改名「品保科」、「技術研究發展室」改名「技術研究發
展科」,列明各科、室及工廠名稱。(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因應上開組織調整,秘書室職掌增列原總務科、業務科之業務,以及
供應科職掌增列「事務用品、勞務、財物之採購、驗收」,將中央印
製廠所設各科、室及工廠名稱與掌理事項分別條列,以資明確。(修
正條文第六條至第十六條)
三、配合中央印製廠管理單位組織改造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明定
本規程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