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中央銀行臺央人一字第 1040046372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24條,自105年1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61年3月1日中央銀行臺央秘字第0192號函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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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62年1月12日中央銀行臺央秘字第0035號函核准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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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67年7月29日中央銀行臺央秘字第0522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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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69年11月25日中央銀行臺央發字0797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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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75年4月21日中央銀行臺央人字第233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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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78年12月6日中央銀行臺央秘字第 1283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5 條、第 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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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85年9月18日中央銀行臺央秘字第96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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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89年7月12日中央銀行(89)臺央人一字第090008141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第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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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93年10月27日中央銀行臺央人一字第09300444491號令修正發布 第 2條、第5條、第7條、第8條、第13條、第14條;修正發布之第2條及 第 8條條文,自94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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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中央銀行臺央人一字第 0950029941號令修正發布第7 條、第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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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中央銀行臺央人一字第 1010001218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第4條、第7條、第9條、第14條;刪除第8條條文,自102年1月1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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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中央銀行臺央人一字第 1040046372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24條,自105年1月1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係於六十一年三月一日訂定發布,其後迭經修正
,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茲為因應中央印製廠管理
單位之組織調整,爰修正「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總務科」、「業務科」裁撤併入「秘書室」之組織調整,以及
    「管制科」改名「品保科」、「技術研究發展室」改名「技術研究發
    展科」,列明各科、室及工廠名稱。(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因應上開組織調整,秘書室職掌增列原總務科、業務科之業務,以及
    供應科職掌增列「事務用品、勞務、財物之採購、驗收」,將中央印
    製廠所設各科、室及工廠名稱與掌理事項分別條列,以資明確。(修
    正條文第六條至第十六條)
三、配合中央印製廠管理單位組織改造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明定
    本規程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法規異動

修正2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