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農藥代噴技術人
員訓練及格證明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日起二年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中
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該類別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逾期未換發者,原訓
練及格證明失其效力:
一、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及格證明。
二、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照片二張。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僅開設一般代噴訓練班(地面施作)及磷
化氫專班(室內設施燻蒸),考量本辦法修正前已取得該等技術類別
之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及格證明者權益應予保障,爰明定渠等於本
辦法修正施行後二年內申請換發該等技術類別證書之規定。
三、現行核發之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及格證明依技術類別為地面施作或
室內設施燻蒸,區分證明字號為「農藥噴字第0000號」或「農藥噴字
第P000號」,本辦法修正施行後換發之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所載技
術類別,應依前揭證明字號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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