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農藥管理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之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
他機關(構)辦理。
〔立法理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於九十九年十月十八日以農防字第0
九九一四八五一四0號公告將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相關業務委任本會農
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辦理,爰配合修正。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依專業技術,可區分為下列五種類別:
一、地面施作。
二、室內設施燻蒸(磷化氫)。
三、室外土壤燻蒸。
四、種子消毒。
五、空中施作(無人飛行載具)。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僅開設一般代噴訓練班(地面施作)及磷
    化氫專班(室內設施燻蒸),為配合農藥管理政策與褐根病防治土壤
    燻蒸、種子消毒處理及無人飛行載具代噴需求,爰將不同技術類別訓
    練予以明定。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之訓練課程包含共同科目及專業技術科目,其訓練課程
內容如下:
一、農藥相關法規。
二、植物保護相關事項。
三、農藥種類及相關知識。
四、農藥使用技術。
前項農藥代噴技術人員之訓練總時數不得少於二十四小時,且共同科目不
得少於八小時,專業技術科目不得少於十六小時。
參加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者,應自行負擔訓練費用。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訓練實務,爰將訓練課程區分為共同科目及專業技術科目,並規
    範應修習時數。

參加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者,應年滿十八歲。
參加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者,應先參加共同科目訓練,經測驗及格後,
始得參加專業技術科目訓練。共同科目測驗及格者應於二年內完成專業技
術科目測驗及格,逾期應重新訓練。
取得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或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二日修正
施行前已取得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及格證明者,得免參加共同科目訓練
及測驗。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農藥代噴不同技術類別其專業科目訓練課程不同,為提升農藥代噴技
    術人員專業服務品質及量能,明定通過共同科目測驗,始得參加專業
    技術科目訓練,並敘明共同科目測驗及格者應於兩年內完成專業技術
    科目測驗及格,逾期應重新訓練,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三、考量修法前已取得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及格證明者及修法後參加農
    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並取得證書者,已具備共同科目學養,可直接參
    加原技術類別以外之專業科目訓練,得免參加共同科目訓練及測驗,
    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參加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者,其缺課時數分別達共同科目或專業技術科
目訓練時數五分之一以上,應予退訓,其已繳之訓練費用不予退還。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因訓練課程依共同科目及專業技術科目分別訓練及測驗,爰配合修正
    。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之各科目測驗或評量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
分為及格,並以各科目成績均達六十分以上為訓練及格。訓練及格者,由
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
前項科目有成績不及格者,得於結訓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再測驗或評量,並
以二次為限。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為提升農藥代噴技術人員專業素養及形象,共同科目及專業技術科目
    測驗均及格,始發給證書,爰將原發給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及格證
    明修正為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

參加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者,得於成績通知單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複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明定中央主管機關通知複查結果之方式。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測驗試卷或評量紀錄,應自測驗或評量結束日起至
少保存一年。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毀損或內容有變更時,農藥代噴技術人員應填具申
請書,並檢附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原件、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照
片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於繳納費用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遺失或滅失時,農藥代噴技術人員應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切結書、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照片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於
繳納費用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七條修正內容酌作文字修正。
三、另依實務作業情形,修正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毀損、內容變更、遺
    失或滅失時申請換、補發應檢附之文件。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不得從事證書記載技術類別以外之其他技術類別代噴業
務。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農藥代噴技術人員依所取得技術類別從事該項代噴業務,不得從事其
    他技術類別代噴業務。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農藥代噴技術人
員訓練及格證明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日起二年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中
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該類別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逾期未換發者,原訓
練及格證明失其效力:
一、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及格證明。
二、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照片二張。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僅開設一般代噴訓練班(地面施作)及磷
    化氫專班(室內設施燻蒸),考量本辦法修正前已取得該等技術類別
    之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及格證明者權益應予保障,爰明定渠等於本
    辦法修正施行後二年內申請換發該等技術類別證書之規定。
三、現行核發之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及格證明依技術類別為地面施作或
    室內設施燻蒸,區分證明字號為「農藥噴字第0000號」或「農藥噴字
    第P000號」,本辦法修正施行後換發之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所載技
    術類別,應依前揭證明字號認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