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81489330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13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農業發展

立法總說明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七年五月七日訂定
發布施行,迄今未曾修正。近年來無人飛行載具各項軟硬體發展迅速且日
趨成熟,除可應用於空拍、救災、橋梁巡檢及執法用途外,亦應用於病蟲
害早期預警及即時防治作業。為解決農村人口老化及人力短缺問題,考量
無人飛行載具具備機動及高效率等特性,能提升病蟲害防治作業效能,減
少施藥人員農藥暴露風險,爰應推動無人飛行載具專業施藥技術人員制度
。另為保護農業生產安全,賡續推動化學農藥十年減半政策,除強化綜合
管理鼓勵友善農業外,亦須推動專業農藥代噴制度以逐步落實高風險農藥
強化分級管理,爰修正「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辦法」,其修正重點如下
:
一、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相關業務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九十九年十
    月十八日以農防字第0九九一四八五一四0號公告委任所屬農業藥物
    毒物試驗所辦理,爰予修正以符實際。(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農藥代噴技術人員依專業技術區分五種技術類別。(修正條文第三條
    )
三、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課程依訓練實務,將訓練課程區分共同科目及
    專業技術科目,並規範應修習時數。(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受訓人員資格除年齡限制外,須先參加共同科目訓練,測驗及格後始
    得參加專業技術科目訓練,並應於二年內完成專業技術科目測驗及格
    ,逾期應重新參加訓練。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農藥代噴技術人員
    訓練及格證明者或修法施行後取得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者,得免參
    加共同科目訓練及測驗。(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配合訓練課程區分為共同科目及專業技術科目,缺課時數爰依訓練課
    程區分。(修正條文第六條)
六、配合共同科目及專業技術科目訓練及測驗,兩項測驗均及格者始核發
    證書;另將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及格證明修正為農藥代噴技術人員
    證書。(修正條文第七條)
七、明定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成績複查結果之方式。(修正條文第八條)
八、配合本次修正之第七條規定,將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及格證明修正
    為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並增訂申請換發或補發時應檢附之文件。
    (修正條文第十條)
九、增訂農藥代噴技術人員不得從事證書記載技術類別以外之其他技術類
    別代噴業務。(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十、考量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及格證明者權益
    應予保障,增訂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日起二年內申請換發證書之規定
    。逾期未換發者,原訓練及格證明失其效力。(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法規異動

修正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