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地區之劃定或變更及都市更新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未涉及都市計畫之 擬定或變更者,得由各級政府主管機關公告實施,免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九 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都市更新條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條文,該條例原第 八條條次變更為第九條,爰修正引用條次,並參考「風災震災火災爆 炸火山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十二條規 定,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