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船赴印度洋從事探勘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印度洋探勘魷釣漁撈作業許
可:
一、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探勘計畫之作業漁具進行作業。
二、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之重大違規行為之一。
〔立法理由〕
為確保探勘漁船確實遵守探勘計畫所載之作業漁具及不得有重大違規行為
,明定探勘漁船如有前揭行為,主管機關應廢止其探勘許可。有關漁船違
規行為,如為重大違規,並應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處罰,其他違規行為,
則並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處罰。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