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船赴印度洋從事探勘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81337457A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14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漁業

立法總說明

遠洋漁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經營者為開發遠
洋漁業之新漁具、漁法或漁場而從事探勘漁撈作業,應檢附探勘漁撈作業
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申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魷漁業為我國重要遠洋漁業之一,我國魷釣漁船目前作業海域為北太平洋
、東太平洋及西南大西洋,尚未有漁船赴印度洋從事魷釣漁撈作業。北印
度洋為魷釣新興漁場,考量北印度洋魷漁業目前尚未有國際漁業管理組織
之管轄,為取得先機開發新漁場,拓展我國遠洋漁業新藍圖,爰訂定「漁
船赴印度洋從事探勘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計十四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探勘漁撈作業海域及探勘漁船船數。(第二條)
三、探勘漁船應具備之條件。(第三條)
四、申請作業許可之應備文件及程序。(第四條)
五、作業許可應記載事項及效期。(第五條)
六、經營者應確實執行探勘計畫。(第六條)
七、漁船標誌及漁船船位回報管理。(第七條)
八、漁撈日誌及漁獲通報。(第八條)
九、轉載或卸魚港口之指定及管理。(第九條)
十、作業觀察或檢查之規定。(第十條)
十一、漁船應避免汙染海洋環境。(第十一條)
十二、廢止探勘漁船作業許可之事由。(第十二條)
十三、提交探勘作業成果報告書之時程與核發獎勵金等規定。(第十三條
      )
十四、本辦法施行日。(第十四條)

法規異動

訂定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