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至三月及十月至十二月,依空氣
品質預報資料執行附件六之行為管制,限制相關易致空氣污染之行為。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我國空品受氣候條件影響,東北季風期間(十至隔年三月)PM10
    及 PM2.5濃度皆較西南季風期間(四至九月)為高,並約有百分之七
    十的空氣品質不良日數發生於此期間,故應加強此期間之空氣品質應
    變作為,爰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百零九年二月六日「指定空氣品質
    惡化預警期間之空氣污染行為」公告之相關規範移至附件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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