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受理審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時,應將審查結
果副知指定公告事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審核機關發現審核通過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
未符合本法及相關規定之顯然錯誤者,得隨時更正之,並通知指定公告事
業。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審核機關發現因核發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有誤寫、誤算等顯然錯
    誤者,得隨時更正,爰新增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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