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再利用者應設置閉路電視錄影監視系統,其設置地點、畫面應涵蓋範圍、
攝錄監視畫面與系統規格、攝錄紀錄保存及故障排除,應依附件七規定辦
理。
〔立法理由〕
參考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公告事項八第(五)點規定,推
動線上管理及使主管機關、事業廢棄物產源與使用者可掌握再利用情形,
爰為本條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