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環境部環部循字第113612725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3 條,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廢棄物管理

立法總說明

為達成資源永續利用,對於物質之使用,應優先考量減少產生廢棄物,如
失去原效用後應考量予以再利用,其中對於無法再利用但具適燃性之物質
,在符合料源、製程、品質標準規範下,得以燃料化方式轉廢為能。環境
部針對固體再生燃料( Solid Recovered Fuel, SRF)之管理,現行已訂
有製造技術指引及品質規範,考量轉廢為能是邁向淨零路徑之一,並參考
國際趨勢推動適燃性廢棄資源燃料化,以及提升製造技術指引與品質規範
管理位階,爰整併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與其附表有關固體再
生燃料原料用途管理規定及製造技術指引與品質規範相關內容,納入料源
管制、製造規範、使用管理及申報監控四面向,訂定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
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以強化廢塑膠
及廢紙再利用作為固體再生燃料運作管理,並回應社會關注固體再生燃料
之運作情形。
另各類從事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之業者,無論其係依本辦法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或公民營廢
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皆屬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第一款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故仍應由審
核機關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核機制核准後,始得從事事業廢棄物作
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之行為,以確保固體再生燃料再利用行為符合相關運
作管理規範。
本辦法計二十三條,其要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及用詞定義。(第一條及第二條)
二、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審查規定。(第三條至第五條)
三、固體再生燃料品質標準、分級、檢測及第三方驗證機構驗證品質管理
    系統規定。(第六條及第七條)
四、再利用者生產固體再生燃料經檢測未符合品質標準,及再利用後之衍
    生廢棄物應符合規定。(第八條)
五、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之清除方式。(第九條)
六、事業、清除機構、再利用者與固體再生燃料使用者簽訂契約書應記載
    事項及備查規定。(第十條)
七、再利用者之再利用設備、閉路電視錄影監視系統規定及固體再生燃料
    製造過程應記錄事項。(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八、固體再生燃料銷售對象限制。(第十三條)
九、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為固體再生燃料之再利用運作紀錄及申報規定
    。(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
十、再利用者違反本辦法規定,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收受廢棄物進廠(場
    )、再利用運作或銷售、運送固體再生燃料至使用者。(第十七條至
    第十九條)
十一、再利用者恢復收受廢棄物進廠(場)、再利用運作或銷售、運送固
      體再生燃料至使用者之應符合規定;以及經撤銷或廢止事業廢棄物
      清理計畫書之再利用者及其負責人,於三年內不得申請或從事再利
      用相關作業。(第二十條)
十二、主管機關進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追蹤查核規定。(第二十一條)
十三、本辦法配套規定及施行日期。(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

法規異動

訂定2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