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996
人,瀏覽人次:
904152905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信託業申請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經核准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核 准函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向 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