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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11月1日財政部(九十)臺財融(四)字第 0904000078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48條,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1年 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 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3條第1項序文、第4款、第4條第1項序文、第5款 、第9款、第2項、第3項、第4項、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款第11目、第 6 款、第7條第 2項第7款、第8條第2項、第3項、第9條第1款、第2款、 第6款、第11款、第10條第1項序文、第3款、第4款、第2項、第3項、第 11條、第12條第1項、第2項、第13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序文、第17條 第1項第12款、第2項、第19條第2項、第20條第2項第9款、第22條第1項 、第2項第2款、第9款、第5項、第6項、第24條第9款、第10款、第28條 第 5項、第6項、第35條第2項第4款、第36條第1項、第2項、第37條第1 項、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42條第3項、第4項、第43 條第6款、第44條第2項、第45條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 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 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3820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51條,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