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核算基數,指上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扣除下列項目後之餘額
:
一、信用合作社對銀行持股超過一年以上者,其原始取得成本。
二、持有各合作社聯合社社股之原始取得成本。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轉投資銀行以外之其他企業之原始取得成本。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款及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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