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辦理信託業法第三十二條之一之受益人會議應遵行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條文關聯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除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約定外,應有代表表決權總數
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之出席,以出席受益人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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