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對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風險管理,除應遵守經營信託業務風險
管理之相關法規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信託業從業人員應盡忠實義務,不得有詐欺或不當行為之情事。
二、信託業從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業務應確保其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之獨立運行,且應有風險管理政策及風險評估控制方法,及專業操
作能力,以合理保障基金之運作。
三、信託業應有清楚之責任及職能之劃分,以盡量減少錯誤、濫權、詐
欺之情事發生,致受益人之權益受損。
四、針對不同類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及投資標的,信託業應建置風
險管理制度,以因應市場情況之改變,降低基金財務或其他損失之
風險。
五、信託業應訂定相關措施確保其具備監控詐欺、錯誤、遺漏及其他未
遵守內控制度等情事之能力。有關之監控措施,應包括定期審查投
資明細及投資損益,並就個別交易記錄、投資授權等進行確認。
六、信託業對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進行投資時,應確保具有運用決定
權之人員不會損害受益人利益之行為。
七、信託業應定期檢討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業務之風險管理政策、衡量
及匯報風險之方法,並檢討投資產品所適用之法規變動時對於基金
投資效益之影響。
八、信託業應客觀評估其往來交易之經紀商或其他交易對象之信用。
九、信託業應確保相關人員遵守投資執行程序及所適用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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