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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發行、銷售及申購買回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期貨信託事業對受益憑證單位數之銷售應予適當控管,遇有申購金額超過 最高得發行總面額時,各基金銷售機構應依客戶申購時間之順序或其他公 正之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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